(1)、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今后工作中给予更大帮助,2010年春节前,经矿长许某甲同意,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经矿长苌某某同意,其安排邢某某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 (2)、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副总工程师期间,2011年春节前,史某某让其给张万忠送1000元购物卡。 (3)、证人许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上给矿上提供帮助和支持,2010年春节前,经其同意,史某某给张万忠送1000元购物卡。 (4)、证人苌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矿长期间,2011年春节前,史某某给张万忠送1000元购物卡。 (5)、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方庄二矿史某某给其送1000元购物卡,2011年方庄二矿邢某某给其送1000元购物卡。 14、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赵固二矿副矿长李某甲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赵固二矿进行照顾,收受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对赵固二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二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考核方面给予矿上照顾,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2012年春节前,给矿长魏某某汇报后,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二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方面多给矿上支持、帮助,2012年春节前,让李某甲从马某甲处拿2000元购物卡送给张万忠。 (3)、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二矿副矿长兼总会计师期间,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魏某某安排,李某甲从其处拿走2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1年或者2012年春节前,赵固二矿的李某甲给其送2000元购物卡。 15、2011年、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宝雨山公司何庄矿副矿长朱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何庄矿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共计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并对何庄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宝雨山公司何庄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双基考核时给予关照,2011年、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张某戊同意,每年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宝雨山公司何庄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上提供帮助和支持,2011年、2012年春节前,经其同意,朱某某每年给张万忠送2000元购物卡。 (3)、证人闫某甲证言,在其担任宝雨山公司何庄矿机电队长期间,2011年、2012年春节前,按矿长张某戊要求,朱某某每次从其处拿走2000元购物卡。 (1)、被告人张万忠供述,2011年、2012年春节前,宝雨山公司何庄矿朱某某每次给其送2000元购物卡。 16、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赵固一矿副矿长张某甲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赵固一矿进行照顾,收受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并对赵固一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一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上给予矿上照顾和帮助,2012年春节时,经矿长白某某同意,送给张万忠5000元购物卡。 (2)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一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方面给予矿上支持和帮助,2012年春节前,经其同意,张某甲给张万忠送5000元购物卡。 (3)、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一矿副总会计师、财务科科长期间,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白某某安排,张某甲从其处拿走5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赵固一矿的张某甲给其送5000元购物卡。 17、2004年至2010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王封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3月任总经理)宋某甲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王封公司进行照顾,先后7次收受共计12000元现金、共计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并对王封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王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公司关照,2004年至2007年春节前,经总经理韩某某安排,其每年送给张万忠3000元现金,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其每年送给张万忠5000元购物卡。 (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王封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公司关照,2004年至2007年春节前,其每年安排宋某甲给张万忠送3000元现金。 (3)、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宋某甲每次给其送1000元现金或者购物卡,7次共计收到7000元现金或者购物卡。 18、2012年、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开元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开元化工公司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共计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开元化工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开元化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2012年、2013年春节前,总经理宋某甲每年安排其给张万忠送5000元购物卡。 (2)、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开元化工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公司关照,2012年、2013年春节前,其每年安排刘某给张万忠送5000元购物卡。 (3)、证人孔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开元化工公司总会计师期间,2012年、2013年春节前,总经理宋某甲每年安排其办理5000元购物卡供宋某甲拜访张万忠使用。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开元化工公司刘某给其送购物卡,每次2000元,其共计收了4000元购物卡。 19、2011年9月,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承揽供电处土建工程的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某甲给其送存有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折是为了让其在承包工程、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帮助,被告人张万忠非法收受财物后,在工程承包、结算工程款方面给予了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施工合同,证明徐某甲承揽工程的情况。 (2)、证人徐某甲证言、存折,证明其用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手续承揽焦煤集团的工程,大部分是焦煤集团供电处的工程,张万忠是焦煤集团供电处的处长,为了多承揽供电处的工程,在要工程款时,张万忠能够照顾,2011年9月份,其用自己的名字开了个存折,上面有20000元钱,在张万忠的办公室,将这个存折给了张万忠。 (3)、证人牛某某(焦煤集团供电处技术科科长)、李某乙(焦煤集团供电处总工程师)证言,证明供电处的工程进行投标的情况及徐某甲和徐某乙是同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