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006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个体建筑商高某某中标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06年9月份的一天,熊某某收受高某某为感谢帮助所送人民币4.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实,高某某借用该公司资质中标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的事实。(2)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资料证实,高某某借用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的情况。(3)《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标段》证实,罗山县土地复垦中心与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
2、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6月份,其在罗山县潘新镇中标了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地2标段,中标价是205万元。为了争取这个土地整理项目的事,在招投标之前其找过时任罗山县土地局局长熊某某,熊某某安排其去找刘某甲,后刘某甲就通知其去郑州参加投标报名,其借用罗山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报名,经过招投标罗山水利公司顺利中标了,为了表示感谢,2006年秋的一天,其到熊某某的办公室给熊某某送了49500元现金,钱是用一个档案袋子装着的。这49500元钱熊某某没有退还给其。(2)证人刘某甲言证实,其任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期间,高某某做了一个罗山潘新的土地整理项目。在高某某中标这个土地整理项目之前,当时的熊某某局长跟其安排过,让关照高某某搞个项目做。大概是在2006年,有一天罗山县国土局局长熊某某跟其说有个叫高某某的想做土地整理项目,他已经让高某某去找其,让其安排一下。其答应说:“好,回头给他安排”。在罗山潘新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之前,其给高某某打电话让他去郑州报名参加。这个项目也是在郑州招投标的,其做为招标人也去了,在投标前,其给招投代理公司的人说高某某的公司是领导安排的,得关照一下。后高某某中了潘新的土地整理项目一个标段,项目的价款是205.5万元。(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是在2006年的5月份委托其公司进行招标代理的,在开标前,具体经办这个项目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向其汇报说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有人跟他说,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找过罗山县土地局的领导,领导要我们公司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关照一下。其就答复在原则内尽量照顾。
3、被告人的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七)、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个体建筑商胡某某中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06年阴历年底的一天,熊某某收受胡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实,胡某某借用该公司资质中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第十标段的事实。(2)《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标段》证实,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3)罗山县永兴公司参与招投标高店土地整理项目资料证实,胡某某借用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的情况。
2、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其中标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的第10标段,是借用罗山永兴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的。其为了感谢罗山县国土局局长熊某某帮助其中标这个土地整理项目,于2006年阴历年底给熊某某送了2万元钱。具体情况是,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去熊某某的办公室提出想做高店乡的土地整理项目,请熊某某帮忙。熊某某说,这个项目是公开招投标,让其去找刘某甲。其找到刘某甲说是熊某某局长让其找他的,刘某甲就跟其讲了土地整理项目的基本情况,不要误了报名。其就借用罗山永兴建筑公司的资质,到郑州招投标公司报了名。经过招投标,2009年11月份,就中标了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的第10标段,中标价是120多万元。2006年快过年的时候,为了感谢熊某某帮助其中标这个项目,其去熊某某办公室把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钱,放在熊某某办公桌上,对熊某某说,其中标了高店乡的项目,感谢熊局长帮忙。(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任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在2006年胡某某中标了罗山县高店乡等两个乡土地整理项目的第10标段的工程。大概是在2006年下半年,有一天,当时的局长熊某某跟其安排说:胡某某想搞个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这是县领导打招呼的,让其关照一下。之后胡某某找到其自我介绍后说:他找过熊局长了,熊局长让他来找其。其就跟胡某某讲了土地整理项目的基本情况,让他及时去报名。之后,胡某某挂靠罗山永兴建筑公司到郑州招投标代理公司报名了。在投标前,其给招投代理公司的人说胡某某的公司参加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竞标是领导安排的。其这样做主要就是保证让胡某某的公司中标项目。熊某某安排其关照他,其做为熊某某的下属,肯定得照办。
3、被告人的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八)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陈某某请托在其职务晋升上给予帮助,于2006年阴历年底的一天,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此后从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熊某某每年春节前均收受陈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2万元,六次共计收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熊某某任职文件》5份证实,熊某某于2007年4月调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任职情况。(2)《陈某某任职文件》3份证实,陈某某于2007年7月任罗山县国土局局长的任职情况。(3)信阳市国土局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市局班子开会研究罗山局局长人事时,熊某某发言同意陈某某接任局长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07年7月被任命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2007年4月份熊某某调到市国土局任副局长后,其主持了一段时间工作。为了顺利当上罗山县国土局局长,其前后给熊某某送了15万元。2006年底,在熊某某确定要调到市国土局任副局长后,其为了能接任熊某某的位子就和妻子王某甲商议给熊某某表示一下,在2006年底过年之前,其和王某甲准备了5万元钱,用一纸袋子包着去到熊某某的家中,和熊某某闲聊了一会后其妻王某甲对熊某某说:“听说你要调到市局当领导了,老陈想接任局长,但是自己没有信心,到时间还请熊局长多帮忙。”熊某某答应有机会尽力帮忙。临走时,王某甲从包里把5万元钱放到了熊某某母亲的卧室里,说是给熊某某老母亲买些礼品的。其给熊某某送这5万元钱是想接任罗山县国土局局长的位子,想让熊某某推荐,在市局党组讨论人选时能表态同意其任局长。后来其确实如愿接任了局长。其接任局长后,从2007年到2011年,这5年间,每年过年前都给熊某某送2万元钱,共计10万元钱。主要是其能当上罗山县国土局局长觉得熊某某给帮忙了,心里很感谢他,就趁过年前以拜年的名义表示感谢,另外,熊某某是市国土局副局长,也是其上级,也想给他搞好关系,联络下感情。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其就没有送了。(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的过程、情节与证人陈某某证言相一致。(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6年年底,其丈夫熊某某给其5万元钱,让其拿着,当时好像跟其说陈某某和王某甲到其家来过,这个5万元钱应该跟他们有关。这5万元其用于当年家庭春节开支了。
3、被告人的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