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副调研员的职务便利,在土地挂牌出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个人职务晋升及工作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在其家中或办公桌非法收受11人的贿赂款81.25万元。
(一)2004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及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梁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河南茂祥不动产公司的土地登记相关资料、罗山县宝城小区开发建设及拆迁改造协议书证实,茂祥不动产公司取得罗山县一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用地手续及在罗山进行房产开发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其任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其公司到罗山搞房地产开发是熊某某介绍的,在前期工作中,熊某某作为土地局局长给其公司不少帮助,其向董事长张某某提议送熊某某10万钱表示感谢。2004年的一天,熊某某来郑州时,其将准备好的10万元送到熊某某所住宾馆的房间里。对熊某某说罗山的项目他给了很多帮助,以后还需要他多协调,这是公司的一点意思。(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梁某某证言相一致。(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任罗山县国土局副局长。在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报名参加这宗地的挂牌期间,当时的国土局局长熊某某曾对其作过安排,让其对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挂牌出让土地的事关照一下,把程序走好。梁某某公司通过挂牌他顺利得到了这宗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二)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罗山个体建筑商李某乙中标罗山县涩港乡和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于2005年下半年一天收受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李某乙人民币2万元。2011年年底,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乙请托承建罗山县土地整理大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人民币10万元。三次共收受李某乙所送人民币1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2份证实,李某乙借用该公司资质中标罗山县涩港乡及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的事实。(2)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第4标段招投标资料证实,李某乙借用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第4标段的事实。(3)《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罗山县涩港乡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李某乙其在熊某某的帮助下顺利承包了土地整理施工项目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在2005年其听说罗山有土地整理项目,就找到到熊某某请他帮忙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得到熊某某的应允。2005年上半年,其为了承建罗山县涩港乡土地整理项目,给熊某某送了3000元钱;2006年上半年,其为了中标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给熊某某送了2万元钱;2011年熊某某调到市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后,其为了让熊某某帮介绍信阳市范围内的土地整理项目,给熊某某送了10万元人民币。前两次都是熊某某安排好后,让其找罗山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刘某甲操作的,顺利拿到工程项目,这两个项目都是以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承建的。(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在2003年到2007年底任罗山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大概是在2005年的一天,熊某某跟其说有个叫李某乙的人想做土地整理项目让其安排一下,其答应说好。李某乙就到国土局整理中心报了名,并把他挂靠的公司资质材料也报到国土局,后来熊某某召开局领导会议,研究这批土地整理项目指定施工单位,当时其作为整理中心的主任,将所有报名的公司情况都作了汇报,在汇报李某乙公司的资质时,说他的公司资质不错并作了推荐,会议就决定让李某乙搞了一个几十万元的小项目做,其代表土地整理中心和李某乙签定了合同。土地整理中心是国土局的下属机构,其作为熊某某的下属,他安排的任务其只能想办法给做好。(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原任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是在2006年的5月份委托其公司进行招标代理,在开标前,具体经办这个项目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向其汇报说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有人跟他说,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找过罗山县土地局的领导,领导要其公司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给予关照。其就跟这个项目的工作人员说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尽量照顾。后来其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时知道这两个公司中标了。(4)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任罗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管土地、城建工作。2013年5、6月份一天,时任信阳市国土局副局长熊某某跟其说:有一个叫李某乙的人,想做罗山的土地整理项目,有机会给他关照一下。其当时说:其才接管这一块,工作也不熟悉,回头你让他按程序报名。(5)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份期间,其任罗山县政府党组成员,主管罗山县土地、城建工作。大概是2011年底一天晚上,信阳市国土局的副局长熊某某跟其说:有一个熟人李某乙,想做罗山的土地整理项目,让其给他关照。当时其说:土地整理项目是通过招拍挂程序搞的,谁来参与建设罗山都欢迎,你让他按程序报名。
3、被告人供述:李某乙为了搞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分三次给我送钱,第一次我收他送3000元,第二次收他送2万,第三次收他送10万元。其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三)2006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罗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罗山县国土局挂牌竞买鸿禧嘉园项目和秀水街项目土地和办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谌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罗山县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竞买土地的相关资料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谌某某的鼎盛房地产公司通过罗山县挂牌出让取得两宗土地的事实,与熊某某供述及谌某某的证言相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