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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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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证人证言:(1)证人谌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其在罗山县城揭牌了两个房地产项目,一个是鸿禧嘉园项目,另一个是秀水街项目。为了按时招、拍、挂,更快地办理相关手续,其先后两次给熊某某送了10万元钱。第一次

2、证人证言:(1)证人谌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其在罗山县城揭牌了两个房地产项目,一个是鸿禧嘉园项目,另一个是秀水街项目。为了按时招、拍、挂,更快地办理相关手续,其先后两次给熊某某送了10万元钱。第一次是在2006年春,其开发的鸿禧嘉园房地产项目用地快要挂牌了,一天早上其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到熊某某家中送给了熊某某。第二次是在2006年秋,在秀水街项目挂牌之前的一个晚上,其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鞋盒子里,外面用一个手提袋提着,到熊某某家中送给了熊某某。请熊某某多帮忙。(2)证人李某丁言证实,2006年在其任罗山县国土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时,在鼎盛房地产公司两次报名参加两宗地的挂牌期间,当时的国土局局长熊某某曾跟其作过安排,说谌某某的鼎盛房地产公司挂牌出让土地的事,让其关照一下,把程序走好,不能出岔子。

3、被告人的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四)2006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建筑商李某戊,请托承建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所送人民币8万元,为李某戊中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领导小组文件2份、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罗政办(2005)4号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权属调整公告等证实,熊某某系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责任单位是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2)河南省罗山县高店等乡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投标书IX复印件证实,李某戊借用华威公司资质投标并中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第九标段的事实。(3)“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情况报告”(第七、九标段)复印件证实,李某戊借用华威公司资质中标高店土地整理项目评分有关情况。(4)信阳华威建筑公司证明证实,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第九标段系李某戊借用该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06年8、9月份,其听说罗山县高店乡有土地整理项目,一天晚上其和朋友黄某某一起去到熊某某家,聊天中其对熊某某提出想做点土地整理的活,请熊局长帮忙。熊某某说土地整理的事由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让其去找土地整理中心刘主任。临走时其把装有8万元钱的袋子放在熊某某家客厅的沙发上了,熊某某推辞说不要,其就赶紧走了。按熊某某的指点其去找了刘某甲,刘某甲说可以,他知道了。事后刘某甲通知其参加土地整理投标报名,大概在当年的11月份,按照招投标的要求,其借用信阳华威建筑装饰公司资质报名,又找了两家公司陪标,当年的12月份华威公司就中了一个标段,是高店乡土地整理的第九标段,工程造价132万多。事后熊某某没有把钱退还给其。(2)证人黄某某证言内容与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情况相一致。(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06年11月份,在高店等两个乡的土地整理项目要进行招投标之前,有天上班的时间,熊某某把其叫到他的办公室,记得熊某某对其说有个叫李某戊的找过他想做土地整理项目,他已经答应李某戊了,让其帮他对接好,其就说好,熊某某把李某戊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其。在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报名之前,其给李某戊打电话让他按时参加报名,时间别错过了。其记得李某戊是借用一个叫华威公司的资质参加报名的,在招投标前其给招标代理公司说这个华威公司是领导关照过的。事后李某戊中标了高店等两个乡的土地整理项目第9标段,中标价130多万。(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代理了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的土地整理项目。当时是其代表河南分公司具体负责这个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工作,在开标前,这个土地整理项目的业主单位有人说过,有几家投标人找过县国土局领导了,让其代理公司给予照顾。

3、被告人的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五)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个体建筑商田某某,请托承建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所送人民币5万元,为田某某中标罗山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罗山县高店乡两个乡土地整理项目领导小组文件2份、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罗政办(2005)4号文、罗山县高店乡等两个乡土地整理项目权属调整公告证实,被告人熊某某系高店乡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责任单位是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2)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证实,田某某借用该公司资质中标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第八标段的事实。(3)招投标资料证实,田某某借用新城建工公司资质投中标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第八标段的情况。(4)《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标段》证实,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新城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

2、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承揽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是2006年的罗山县高店乡等两个乡土地整理项目的第8标段。其是借用信阳新城建工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的。这个土地整理项目当时是由罗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由国土局的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实施。其为了中标到这个土地整理项目,于2006年下半年给当时的罗山县国土局局长熊某某送了5万元钱。其送钱是想在中标土地整理项目上得到熊某某的关照,熊某某也确实帮助了其。(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大概在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有个叫田某某的年轻人找到其,说是熊某某局长安排来找其的,想做土地整理项目,事后其见到熊某某说:“有个叫田某某的年轻人找我,说是想做土地整理项目,是领导介绍来的”,熊某某说是的,有这回事。其在投标之前其给招标代理公司说田某某的公司是领导关照过的。事后田某某中了高店等两个乡的土地整理项目第7标段,中标价140多万。(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006年代理了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的土地整理项目,在开标前业主单位打过招呼,让对几家公司给予照顾。

3、被告人的供述在事实、情节上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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