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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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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伟九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九被告人依法均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刑罚。在对九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登基、王明、张中冲、菅朋杰、王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周传伟、刘静花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红伟、王威、周传伟、刘静花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登基、王明、张中冲、菅朋杰自愿退赃,可酌予从轻处罚;5、被告人张红伟、刘静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刘静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红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张世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

三、被告人王登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四、被告人王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五、被告人张中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六、被告人菅朋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七、被告人王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八、被告人周传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九、被告人刘静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未追回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静

人民陪审员 陶 春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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