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中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数量和价值有异议,称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物品的数量和价值有异议,张中冲系从犯,自愿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张中冲家庭困难的证明。 被告人菅朋杰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涉案物品的价值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物品的价值有异议,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菅朋杰自愿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菅朋杰家庭困难的证明。 被告人王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威系自首,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传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称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物品的价值有异议,周传伟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静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张红伟、张方宇(另案处理)、被告人菅朋杰预谋,由菅朋杰负责提供报废的手机主板,张红伟、张方宇将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主板带入鸿富锦公司车间进行调换后,再由菅朋杰负责收购。张红伟遂联系鸿富锦公司F05号楼4层FA大维修线长被告人王明进行调换,王明安排给其下属FA大维修代线长黄任全(在逃),黄任全让张红伟直接跟FA大维修全技员被告人张中冲调换。后张红伟、张方宇到鸿富锦公司F05号楼,由张红伟在该楼4层空调房天井上方接应,张方宇先将菅朋杰提供的160块报废的手机主板带到车间与张中冲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160块返厂维修的iPhone4S手机主板进行调包,再通过天井将160块手机主板交给接应的张红伟。张红伟、张方宇将该160块手机主板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即通过菅朋杰予以销赃,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王明、黄任全、张中冲分得。 随后被告人张红伟、王明再次预谋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主板与王明产线的主板进行调换,王明安排给黄任全,黄任全让张红伟直接找被告人张中冲进行调换。张红伟又与被告人菅朋杰约定由菅朋杰提供160块报废的手机主板,且调换后由其负责收购。后张红伟、张方宇、被告人张世淼、李国栋(另案处理)、王心柯(另案处理)一同到鸿富锦公司,由张方宇进入F05号楼4层车间调换主板,其余四人在外负责接应。张方宇先将菅朋杰提供的160块报废的手机主板通过天井带进车间与张中冲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返厂维修的160块iPhone4S手机主板进行调包,再通过天井将160块手机主板交给张红伟、李国栋、王心柯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张红伟、张方宇将该160块手机主板通过菅朋杰予以销赃,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王明、黄任全、张中冲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每块主板价值65.9433美元,按照当日汇率每块主板折合人民币价值406元,320块手机主板价值人民币129920元。 2013年11月16日12时,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富士康派出所将被告人张红伟移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2013年11月16日20时,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到富士康厂区安全处将被告人王明、张中冲抓获。2013年12月5日,新郑市公安局八千派出所民警到八千乡银州招待所205房间将被告人张世淼抓获,并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13年12月9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2013年12月23日,内黄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网监组民警到内黄县枣乡驾校将被告人菅朋杰抓获并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次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 现被告人菅朋杰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世淼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张中冲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张红伟退还赃款人民币340000元,被告人王明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64000元。鸿富锦公司对张红伟的行为表示谅解。张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被告人张中冲提出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的意见,本庭对所涉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在调查程序中提出如下证据,以证实取证的合法性: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张中冲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有异议。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张中冲无外伤,该健康检查笔录内有张中冲的签名,且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张中冲刑讯逼供,且张中冲及其辩护人未提供其他证明公安机关对张中冲刑讯逼供的线索及证据,故本院对张中冲提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不予认定,其有签名确认的供述笔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张红伟在侦查阶段对其与张方宇、菅朋杰预谋后,与张方宇、张世淼、王明、黄仁全、张中冲、李国栋、王心柯利用王明、黄仁全、张中冲的职务便利侵占鸿富锦公司320块手机主板,其中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侵占160块手机主板,后320块手机主板卖给菅朋杰的事实均有供述,且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2、被告人张世淼在侦查阶段对其与张红伟、张方宇、李国栋、王心柯到鸿富锦公司调换手机主板的事实均有供述; 3、被告人王明在侦查阶段对其与黄仁全、张中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将张红伟、张方宇等人带进鸿富锦公司车间的320块手机主板进行调换的事实均有供述; 4、被告人张中冲在侦查阶段对其与王明、黄仁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将张红伟、张方宇等人带进鸿富锦公司车间的320块手机主板进行调换的事实均有供述; 5、被告人菅朋杰在侦查阶段对其明知张红伟用废料主板到鸿富锦公司调换好的手机主板,仍帮助联系并提供手机主板废料,后其负责联系收购调换后的320块手机主板的事实均有供述; 6、同案犯李国栋的供述,证明其与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王心柯到鸿富锦公司调换160块手机主板的事实,同案犯王心柯的供述与李国栋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一致; 7、证人黄x的证言,证明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等人合伙使用报废iPhone4S手机主板换取鸿富锦公司良品手机主板的事实; 8、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退赃说明、申请及刑事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明、张中冲、菅朋杰的退赃情况,以及张红伟取得鸿富锦公司谅解的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实了涉案手机主板的单价; 10、报案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证实了被害单位鸿富锦公司丢失iPhone4S手机主板的事实及报案人的身份情况; 11、劳动合同书、富士康员工信息表、工作职责,证实了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明、张中冲捕前均属于鸿富锦公司的员工及其在公司的工作职责; 12、到案经过、内黄县看守所证明、新郑市看守所收押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明、张中冲、菅朋杰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3、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张中冲入所时体表无外伤,未见异常; 14、监控人员信息说明、维修室流程及工作内容说明、上级主管工作指令执行说明,证实了鸿富锦公司对监控视频追踪作案人员的方法、维修室流程、工作内容以及公司员工的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