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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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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伟九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二)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红伟、王登基、张方宇(另案处理)预谋,由王登基提供报废的iPhone4S手机,张红伟、张方宇将报废手机从厂外带到富士康车间进行调换,非法占有富士康手机后,再以每部1650元的价格出售

(二)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红伟、王登基、张方宇(另案处理)预谋,由王登基提供报废的iPhone4S手机,张红伟、张方宇将报废手机从厂外带到富士康车间进行调换,非法占有富士康手机后,再以每部16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登基。7月18日,王登基将185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交给张红伟、张方宇,张红伟遂与鸿富锦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员工狄鑫(在逃)商量调换手机并约定给其好处,狄鑫让张红伟直接跟F05号楼4层T17组N94FARUN-IN室全技员李阁(另案处理)联系进行调换。同日23时许,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张方宇、王心柯(另案处理)、李国栋(另案处理)到富士康科技集团F05号楼调换手机,张世淼、王心柯、李国栋在F05号楼4层空调房的天井上方接应,张红伟、张方宇进入车间找到李阁安排的产线人员,先将通过天井带进车间的70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与狄鑫、李阁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70部返厂维修手机进行调包,再通过天井将该70部手机交给王心柯、李国栋、张世淼带出富士康,后即到鑫港宾馆将该70部手机出售给王登基,获利11余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王心柯、李国栋、狄鑫、李阁分得。次日,张方宇、张红伟、李国栋、王心柯、张世淼再次到富士康科技集团F05号楼,由张方宇、李国栋到F05号楼4层车间找到事先联系好的产线人员,先将通过天井带进车间的115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与产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115部返厂维修手机进行调包,再将该115部手机交给在天井上方接应的王心柯、张世淼、张红伟带出富士康,后即到鑫港宾馆将该115部手机出售给王登基,获利18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王心柯、李国栋等人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返厂维修的手机每部价值250.2美元,折合人民币价值每部手机价值1543元,185部手机价值285455元。

2013年12月1日18时许,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到郑州101中学大门口将王登基抓获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2月3日,移交航空港区分局民警。现王登基家属退回赃款60000元。张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登基的供述;同案犯张方宇、王心柯、李阁、李国栋的供述;证人黄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退赃说明;鸿富锦公司价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申请单及说明;劳动合同书、富士康员工信息表、工作职责;到案经过、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代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报案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监控人员信息说明;年龄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三)2013年9月2日,鸿富锦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F05号楼4层销退品仓库班长被告人王威在富士康科技集团员工狄鑫(在逃)提议下预谋调换手机,并约定给王威好处。后狄鑫、李国栋(另案处理)、贺春彪(已死亡)预谋将报废的iPhone4S手机从厂外带到富士康车间内进行调换,非法占有富士康iPhone4S手机。狄鑫指使F05号楼4层T17组N94FAtest2Line前段全技员被告人刘静花利用其职务便利从FAtest2Line私自拿85部iPhone4S手机到销退品仓找王威进行调换。王威安排其下属销退品仓副班长被告人周传伟进行调换并承诺给其好处,周传伟按照王威的指示将检测后的85部返厂维修的iPhone4S手机跟刘静花进行调换。刘静花将该85部手机拿回产线后放到线体,李国栋先将该85部手机带入车间空调房,通过天井交给接应的贺春彪,再将通过天井带进来的85部报废手机拿到产线抵数后与狄鑫一同离开。为掩盖犯罪行为刘静花按照狄鑫的指示将报废的85部手机拿到销退品仓,王威安排周传伟再次调换,周传伟将第一次从产线拿到销退品仓的85部手机退给刘静花带回产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返厂维修的手机每部价值250.2美元,折合人民币每部手机价值1543元,85部手机共计131155元。

2013年9月7日,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到鸿富锦公司安全管理部办公室将王威、刘静花、周传伟抓获,王威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威、周传伟、刘静花的供述;同案犯李国栋的供述;证人黄x、宋周军、霍海涛、李山伟的证言;报案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鸿富锦公司价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申请单及说明;销退品仓作业流程证明、正常机台处理流程及异常机台处理流程、换货流程说明;劳动合同书、富士康员工信息表、工作职责及事故/事件信息采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以及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医院检验报告单;监控人员信息说明、上级主管工作指令执行说明;年龄证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谅解书等证据。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登基、王明、张中冲、菅朋杰、王威、周传伟、刘静花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认为张红伟、王威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物品的数量和价值有异议,张红伟系自首,自愿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张红伟家庭困难的证明。

被告人张世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数量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世淼系从犯,且自愿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登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物品的价值有异议,王登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数量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涉案物品的数量和价值有异议,王明自愿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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