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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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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伟九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1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年龄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张红伟、张中冲、菅朋杰家庭困难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

1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年龄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张红伟、张中冲、菅朋杰家庭困难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红伟、王登基、张方宇预谋,由王登基提供报废的iPhone4S手机,张红伟、张方宇将报废手机从厂外带到鸿富锦公司车间进行调换,非法占有鸿富锦公司手机后,再以每部16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登基。7月18日,王登基将185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交给张红伟、张方宇,张红伟遂与鸿富锦公司员工狄鑫(在逃)商量调换手机并约定给其好处,狄鑫让张红伟直接跟F05号楼4层T17组N94FARUN-IN室全技员李阁(另案处理)联系进行调换。同日23时许,张红伟、张方宇、被告人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到鸿富锦公司F05号楼调换手机,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在F05号楼4层空调房的天井上方接应,张红伟、张方宇进入车间找到李阁安排的产线人员,先将通过天井带进车间的70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与狄鑫、李阁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70部返厂维修手机进行调包,再通过天井将该70部手机交给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即到鑫港宾馆将该70部手机出售给王登基,获利人民币11余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狄鑫、李阁分得。次日,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再次到鸿富锦公司F05号楼,由张方宇、李国栋到F05号楼4层车间找到事先联系好的产线人员,先将通过天井带进车间的115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与产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115部返厂

维修手机进行调包,再将该115部手机交给在天井上方接应的张红伟、张世淼、王心柯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即到鑫港宾馆将该115部手机出售给王登基,获利人民币18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等人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返厂维修的手机每部价值250.2美元,折合人民币每部手机价值1543元,185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85455元。

2013年12月1日18时许,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到郑州101中学大门口将被告人王登基抓获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2月3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现王登基亲属退回赃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张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张红伟在侦查阶段对其伙同张方宇、王登基预谋后、与张方宇、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利用狄鑫、李阁等人的职务便利到鸿富锦公司车间调换185部手机,后185部手机均卖给王登基的事实均有供述,且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2、被告人张世淼在侦查阶段对其与张红伟、张方宇、李国栋、王心柯先后两次到鸿富锦公司调换手机的事实均有供述;

3、被告人王登基在侦查阶段对其与张红伟、张方宇预谋提供手机废料给张红伟去鸿富锦公司调换,调换好的手机由其收购,后其收购张红伟等人调换的手机185部的事实均有供述,且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4、同案犯张方宇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张红伟、王登基预谋后、与张红伟、张世淼、李国栋、王心柯利用鸿富锦公司员工等人的职务便利到鸿富锦公司车间调换185部手机,后185部手机均卖给王登基的事实;

5、同案犯王心柯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李国栋先后两次到鸿富锦公司利用天井调换185部手机的事实,同案犯李国栋的供述与王心柯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一致;

6、同案犯李阁的供述,证明张红伟、狄鑫利用其职务便利调换70部手机的事实;

7、证人黄x的证言,证明鸿富锦公司185部手机被调换的事实;

8、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退赃说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登基的退赃情况;

9、鸿富锦公司价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申请单及说明,证实了涉案手机的价值;

10、报案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证实了被害单位鸿富锦公司的报案情况;

11、劳动合同书、富士康员工信息表、工作职责,证实了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捕前均属于鸿富锦公司的员工及其在公司的工作职责;

12、到案经过、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代押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登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3、监控人员信息说明,证实了鸿富锦公司对监控视频追踪作案人员的方法;

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年龄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3年9月2日,鸿富锦公司F05号楼4层销退品仓库班长被告人王威在鸿富锦公司员工狄鑫提议下预谋调换手机,并约定给王威好处。后狄鑫、李国栋、贺春彪(已死亡)预谋将报废的iPhone4S手机从厂外带到鸿富锦公司车间内进行调换,非法占有鸿富锦公司iPhone4S手机。狄鑫指使F05号楼4层T17组N94FAtest2Line前段全技员被告人刘静花利用其职务便利从FAtest2Line私自拿85部iPhone4S手机到销退品仓找王威进行调换。王威安排其下属销退品仓副班长被告人周传伟进行调换并承诺给其好处,周传伟按照王威的指示将检测后的85部返厂维修的iPhone4S手机跟刘静花进行调换。刘静花将该85部手机拿回产线后放到线体,李国栋先将该85部手机带入车间空调房,通过天井交给接应的贺春彪,再将通过天井带进来的85部报废手机拿到产线抵数后与狄鑫一同离开。为掩盖犯罪行为刘静花按照狄鑫的指示将报废的85部手机拿到销退品仓,王威安排周传伟再次调换,周传伟将第一次从产线拿到销退品仓的85部手机退给刘静花带回产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返厂维修的手机每部价值250.2美元,折合人民币每部手机价值1543元,85部手机共计人民币131155元。

2013年9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到鸿富锦公司安全管理部办公室将被告人王威、周传伟、刘静花抓获。鸿富锦公司对刘静花的行为表示谅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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