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2012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齐海乡牛庄村委张庄村,将该村村民马油锤家房屋西间后墙挖开一个洞,潜入被害人马油锤堂屋西间羊圈内盗走3只山羊,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3780元。 六十一、2012年4月14日夜里,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到上蔡县齐海乡班庄村,司凤明、单金胖窜至本村村民马根家中,将马根家院内东侧棚子下的3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1995元。 六十二、2012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东洪镇别楼村委胡楼村,将该村村民张栓拴在路边树上的两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680元。 六十三、2012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东洪镇穆庄村,将该村村民穆更银拴在自家前面树林中的一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630元。 六十四、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东洪镇堡上村委小王庄村,将该村村民刘国拴在上蔡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北边沟里的两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785元。 六十五、2012年8月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东洪镇老白庄村,将该村村民韩桂梅拴在过道口树上的一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735元。 六十六、2012年8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尚治立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东洪镇龚庄村委张庄,将该村村民孔毛孩拴在自家门前过道内的两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365元。 六十七、2012年夏季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东洪镇龚庄村委张庄,将该村村民孔文拴在自家门前过道树上的两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260元。 六十八、2012年夏季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东洪镇河北村,将该村村民程赖流拴在家中院内西侧棚子下的一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1680元。 六十九、2012年7月前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到上蔡县东洪镇桃台村,窜至该村村民刘上任家中,把被害人刘上任家堂屋门从外面闩上,然后将刘上任家院内棚子里的3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730元。 七十、2012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东岸乡张尧村村民张玉春家院内,将被害人张玉春羊圈中的4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只山羊价值3360元。 七十一、2012年9月1日夜里,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邵店乡后杨村委郑庄村,进入被害人齐平某院内,将齐平某家的两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090元。 七十二、2012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邵店乡后杨村委段楼村,将该村村民刘文华拴在屋后路边树上的3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1890元。 七十三、2011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聂某某窜至上蔡县邵店乡十里铺村委土屯村,将该村村民张亲拴在自家屋后的一只红色山羊盗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聂某某将窃取的一只山羊卖给蒋某,赃款3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770元。 七十四、2012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窜至上蔡县邵店乡籽粒村委小魏庄村,将该村村民马月拴在村东头路南边的3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4830元。 七十五、2012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黄埠镇乔楼村委张庄村,将该村村民张会功拴在路南边房子山墙边的两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310元。 七十六、2012年8月11日23时50分,被告人单金胖伙同李金民(已判刑)在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盗窃杨硕如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728元。另查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被害人杨硕如。 七十七、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聂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百尺乡葛湾村小学东边,将该村村民葛红杰拴在路边树上的两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260元。 七十八、2012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司凤明、聂某某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前王村,将该村村民谢愧家的院墙扒开后,将院内两只山羊盗走,卖给蒋某。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680元。 七十九、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聂某某窜至上蔡县百尺乡王楼村,将该村村民李布家的院墙扒开一个洞口,进入羊圈盗走一只山羊。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1575元。 八十、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尚治立驾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聂某某窜至上蔡县五龙乡展庄村,将李大毛家的院墙挖开一个洞,进入院内盗走3只羊。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3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