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2012年8月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刘桥村,将该村村民刘满圈、刘志某拴在村东头树林里的山羊各盗走一只。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两只山羊卖给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995元。 二十六、2012年8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蒋某事先踩点后把信息告诉被告人尚治立等人,被告人尚治立于一天夜里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聂某某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刘桥村,被告人司凤明、聂某某事先把该村村民聂三妮家的狗毒晕,然后把聂三妮家的院墙扒开一个豁口,进入聂三妮院内,将被害人聂三妮家的3只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聂某某把盗取的3只羊卖给蒋某,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3255元。 二十七、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蒋某路过上蔡县大路李乡谢堂村委周庄村,发现沟内拴的有羊,就打电话让被告人司凤明等人去偷羊。随后,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该村,趁无人之际,司凤明下车到该村村民谢妮旦家屋后的沟内,将被害人谢妮旦拴在沟内的两只山羊偷走,以低价卖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260元。 二十八、2012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北聂村,将该村村民聂留群拴在村西头路南树林中的一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1470元。 二十九、2012年春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治立驾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到上蔡县无量寺乡君刘村,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入该村村民刘趁家中,将被害人刘趁拴在羊圈里的两只山羊盗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聂某某把盗取的两只羊卖给蒋某,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聂某某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890元。 三十、2012年7月份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苗庄村,将该村村民陈妮旦拴在家门口的3只山羊盗走,低价卖给被告人蒋某。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聂某某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3381元。 三十一、被告人蒋某事先踩点后把信息告诉被告人尚治立等人,被告人尚治立于2012年1月8日夜里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苗庄村,司凤明、单金胖将该村村民李德荣家西侧一间小瓦房后墙挖了一个洞,潜入室内将被害人李德荣家3只山羊盗走,以低价卖给被告人蒋某。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聂某某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280元。 三十二、2012年七八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蒋某、司凤明、单金胖到上蔡县无量寺乡郝庄村,司凤明、单金胖窜至该村村民李庆家,将被害人李庆家的狗毒死,而后在李庆家羊圈后墙上挖了一个洞,准备将被害人李庆家的山羊偷走,被李庆发觉,盗窃未能得逞。 三十三、2012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蒋某、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汝河大堤西岸,司凤明、单金胖撬开上蔡县无量寺乡后陈村村民陈文堆在河堤上搭建的羊圈门锁,将羊圈内的9只山羊盗走,以低价卖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被告人蒋某分得赃款1400元,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只山羊价值8505元。 三十四、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栗庄村,将该村村民栗相拴在自家门前过道树上的一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只山羊价值1430元。 三十五、2012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吴宋村委王庄村,将该村村民王荣安拴在自家屋后路边的两只山羊偷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415元。 三十六、2012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蒋某、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席庄村白大妮家,将被害人白大妮家东南角羊圈后墙挖开一个洞,羊圈内的羊受到惊吓跑至院中,被起床后的白大妮发现,四被告人慌忙逃窜,盗窃未能得逞。 三十七、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蒋某到上蔡县无量寺乡后陈村陈泮书家购买山羊,因价格未谈妥,没有完成交易。被告人蒋某将该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尚治立等人。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聂某某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后陈村,司凤明、聂某某将被害人陈泮书家东屋后墙挖了一个洞,进入羊圈内盗走山羊3只,拉到蒋某家低价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聂某某均分。当日中午,被害人陈泮书的女儿陈欣妍到被告人蒋某家中,发现自家被盗的3只山羊并报警。被告人蒋某、唐某某夫妇觉察后将陈泮书家被盗的3只山羊藏匿在其家南边的一处荒宅院内,并将拴羊的绳子烧毁。当日下午,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害人陈泮书及其女儿陈欣妍带领下,到被告人蒋某家中将陈泮书家被盗的3只山羊查获。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486元。 三十八、2012年秋收之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西洪乡小和村委栓桃刘村,将该村村民刘安生拴在村东头沟内树林中的3只山羊盗走,低价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750元。 三十九、2012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西洪乡陈庄村,将该村村民刘双喜拴在自家屋后路北荒院子里的两只山羊盗走,以低价卖给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310元。 四十、2012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西洪乡寇庄村,将该村村民寇黎光拴在自家门前树上两只山羊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3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