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12年8月,被告人蒋某事先到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踩点,然后让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前去偷羊。当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采取墙上挖洞的方式,潜入到被害人杨霜的羊圈内偷走两只山羊,并以低价卖给被告人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羊价值1470元。 十一、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蒋某、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委姜庄村,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采取墙上挖洞的方式,潜入到被害人姜铁旦家的羊圈内,将3只山羊偷走,并以低价卖给被告人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835元。 十二、2012年9月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竹元张村,将该村村民王理顺拴在墙头外路边树上的两只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两只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090元。 十三、2012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单庄村,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将该村村民单占元家西边院墙挖了一个洞,潜入被害人单占元的羊圈内将4只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4只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4200元。 十四、2012年秋收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单庄村,被告人司凤明下车,将该村村民崔伍拴在自家门口东边树上的一只白色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只山羊价值1050元。 十五、2012年夏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夏庄村,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下车潜入本村村民刘美芳家院内,将被害人刘美芳家拴在院内西侧棚子下的一只白色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的只山羊价值1050元。 十六、2012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前王村,被告人单金胖将该村村民张宣拴在自家大门外树上的两只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单金胖将盗取的两只山羊卖给了蒋某,除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二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890元。 十七、2012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蒋某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朱里桥村,司凤明、单金胖将该村村民罗文珍家羊圈挖了一个洞,潜入羊圈内将罗文珍家的两只山羊盗走。被害人罗文珍发现后大声喊叫,被告人尚治立等人驾车逃跑。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两只山羊卖给被告人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 单金胖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的两只山羊价值1575元。 十八、2012年夏季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湾刘村,被告人司凤明到一个荒院子内,将该村村民刘大汉拴在院中树上的3只山羊盗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3只山羊卖给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的3只山羊价值2310元。 十九、2012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陈桥村蒋王庄,将该村村民王如意羊在自家羊圈中的7只山羊盗走两只。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310元。 二十、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事先踩点后把信息告诉被告人尚治立等人。同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姜庄村,尚治立把车停在该村村民王缺家门口,司凤明、单金胖潜入被害人王缺院内,把王缺家堂屋门从外边别住,将王缺猪圈内的3只山羊偷走,低价卖给被告人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520元。 二十一、2012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姜庄村,该村村民聂彦春拴在自家门口树林中的两只山羊盗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两只山羊卖给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415元。 二十二、2012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某事先踩点后把信息告诉被告人尚治立等人。同年9月1日凌晨7点多,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肖里侯村,司凤明先把先把该村村民侯全家的狗毒死,然后伙同单金胖进入被害人侯全院内,将9只山羊盗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其中7只较大的山羊卖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被告人蒋某分得其中两只较小的山羊,其余赃款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只山羊价值7920元。 二十三、2012年7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胡村,将该村村民王秀拴在自家屋后坑边树上的一只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单金胖将盗取的一只山羊卖给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1365元。 二十四、2012年4月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湾里村,将该村村民陈秀连拴在自家羊圈的一只山羊偷走。被告人尚治立、单金胖将盗取的一只山羊卖给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山羊价值1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