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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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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聂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5.证人冯某某(淇县祥盛烟花炮竹有限公司股东)证言:淇县祥盛烟花爆竹公司是2013年12月6日成立的新公司,法人代表是冯一某,有我和冯一某、高某某三个股东。我们到湖南和江西订购烟花爆竹时,大多数厂家都没有货

5.证人冯某某(淇县祥盛烟花炮竹有限公司股东)证言:淇县祥盛烟花爆竹公司是2013年12月6日成立的新公司,法人代表是冯一某,有我和冯一某、高某某三个股东。我们到湖南和江西订购烟花爆竹时,大多数厂家都没有货了,有货的厂家也是烟花爆竹公司提前订的合同,于是,我委托新乡韩某某帮忙购买鞭炮,12月21日,我到淇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烟花800件。大约是12月20号左右,通过新乡的韩某某找到李一某。12月22日,李一某定了江西上栗县家鹏出口花炮厂一车鞭炮,韩某某把申报的车辆人员和家鹏出口花炮厂的购买合同给了我。12月25日,我按照规定在网上申报以后,带领所有的证件到淇县公安局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我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单位卡”装到档案袋里送到新乡交给韩某某。12月29日,韩某某给我说了拉鞭炮车上的电话,说鞭炮拉到淇县有人给我联系。12月30日清早7点多钟,车上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司机说到新乡了,到淇县以后又给我打电话。我开一辆白色的捷达到淇县高速路口接拉鞭炮的车,我在前面领路,我开车走到朝歌镇石桥南头的河堤口等车,车一直不过来,我又回去看,发现拉鞭炮的车在京港澳高速下面着火了。我赶紧打119报警,已经有人报过警了。12月25日开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的运输车辆是豫GD771挂。12月30日给淇县祥盛烟花爆竹公司运输的车辆是豫GA292挂货车。我不知道为什么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的车辆是豫GD771挂,实际运输的是豫GA292挂,我要求的必须是烟花爆竹专用车辆,这是都是李一某从中操作的。我开始不知道12月30日运输的鞭炮车上装了多少件鞭炮,事后知道是1789件。

6.证人韩某某(新乡市新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职工)证言:2013年12月30日早上7点59分,淇县祥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送鞭炮的车着火了,另外早上出事儿以后司机也给我打电话说车着火了。冯某某通过我弟弟的关系认识了我,他在淇县刚办了个祥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半个月前,因为没有进货渠道,冯某某找到我说想购买一车鞭炮,让我给他介绍个厂家,我就给他联系厂家,但是快过年了,我认识的鞭炮厂家的货都有人订了,我联系了几家都没有货。于是我就给新乡市北站区“传鹏物资有限公司”的李一某联系,问他哪儿有货没,李一某说他订的货多,我就让李一某帮忙让给淇县一车鞭炮,李一某就同意了。然后,李一某就和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家鹏花炮厂”联系,让“家鹏花炮厂”和淇县祥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他们签订合同前,2013年12月22日,李一某先把鞭炮的样品给我发过来,我转发给冯某某了,冯某某看了后说同意要他们厂的鞭炮。后来办手续等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直到12月29日下午,他们装好车后,李一某给我打的电话说鞭炮已装好车了,明天早上货就到了,随后李一某把司机的电话号码给我发了过来,我随后又给冯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了说车已装好,明天早上能到淇县,并让冯某某准备20万元钱,然后我把司机的号码又转发给冯某某了。我也经常购进鞭炮,知道一车鞭炮的货款大约在15万到20万之间,我就让他先准备20万元钱。

7.证人杨某某(江西省上栗县家鹏出口花炮厂法人代表)证言:家鹏出口花炮厂是我们自己家开的,平时日常管理都是我和我爱人蒋英在负责。2013年12月29日,通过我们的一个老客户李一某的介绍,河南省淇县一个鞭炮销售企业在我们厂装了一车鞭炮,这是我们第一次把我们生产的鞭炮卖给淇县的这个公司。我们没有直接和淇县的公司签订合同,当时是我把我们厂签过名盖过章的供销合同邮寄给了李一某,李一某替我们和淇县的公司签订的合同,然后淇县的公司拿合同去你们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运输证。运输车辆是李一某找的,车是2013年12月29日上午八点左右到的。车来之前一直是李一某和我联系,他说已经把运输手续给了车上的司机了,司机会和我联系。然后在当天早上,我接到司机电话,说是李一某安排的车,已经到了厂里。我和我爱人蒋英就一起往厂里去了,车上一共有两个司机,是一辆普通的半挂车。这两个司机带来了打条码用的单位卡,还有购货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证,运输证上注明了购买的种类、数量,也指定了运输车辆,但运输证上指定的是一辆危爆物品专用车,当时他们来的是一辆普通的半挂货车。我知道运输鞭炮应该使用危爆品专用车。运输鞭炮的运费,按照我们行业里的规矩,我们卖货方把运输的费用包含在销售的商品的总价值上,货物被送到买方手里的时候,买方根据售货单上标明的运费价格直接支付给司机运费,然后在总货款里将运费扣掉,再把我们应得的货款通过银行打给我们。这次给河南淇县销售鞭炮也是按照这个模式进行的。这次运费是9500元,这个价格是车来之前司机给李一某把运费价格就已经定好了,并且李一某在电话里已经把运费的价格给我说了。2013年12月29日,我根据对方要货的总量列出了供货单,我爱人蒋英安排装卸工装的车。连足数的大件,还有不足数的小件,一共装了1700多件。装车装了有四米二多一点,不到四米三高,当时装完车后是我爱人当着司机的面丈量的。这个装车高度是否超高我不知道,但是我们当地正规的危爆车都是四米五高。当天我们将给淇县公司的供货单给购买方的那一联给司机随车带走了,我们厂里有存根。我们家鹏出口花炮厂有正规的生产、经营、销售鞭炮的相关许可证和资质。我们把李一某的名字记错了,少看了一个点,所以发货单上把李一某写成了李大楷。

8.证人李二某(淇县朝歌镇南关村南头高速公路西边的养殖场厨师)证言:2013年12月30日清早六点左右,我在南关村南头高速路桥西边的养殖场内做饭,突然听到外面有鞭炮声,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出来看看,是一辆半挂车,装的货物比较高,已经碰到桥梁了,货物好像是鞭炮,已经着了,发出噼里啪啦的响声,当时冒得烟已经不小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是一辆蓝色的半挂车,两边有栏杆,车牌号不记得,但不是淇县的牌照。没见车上司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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