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某某在路上一直是相互替换开车,这次是前半段是我开,到了驻马店李某某替换我开的车,一直到淇县我们车辆出事。我和李某某都有A2的驾驶证。全车拉了一共装了1780件,重量二十七八吨,货物价值222693元。拉的鞭炮有五种规格,具体各规格的件数、价格我身上带的清单都显示。运费是9500元,还没有给我们。 豫G23506货车行车证上登记的是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我和吕某某个人共同拥有的,我们每人出资9万共18万元购买的。 我们每次运输鞭炮都有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证。厂家给我们时收货清单是用信封密封的,上面有收货老板的名字,我们负责把鞭炮运到并把手续给收货单位验货,之后我们按之前谈好的价钱收运费,写收到条。我记得家鹏厂的收货清单是粉红色的。 运输鞭炮的生意都是吕某某谈的,我和李某某负责具体的运输。我和吕某某是亲戚,开销共同负担,利润对半分成。每次使用的豫G23506运输鞭炮的车,不是危爆专用车辆,只是一般普通的货车。我和吕某某、李某某都没有运输危险品运输资格和押运资格。普通货车不能拉鞭炮。拉鞭炮应该使用危爆专用车辆,专用车辆是集装箱车,我们的豫G23506货车是敞开半挂汽车。用普通货车拉鞭炮是想多挣一点钱。我们运输鞭炮一共得运费440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3年12月26日,我们从新乡配货铁钉等运输到湖南宁乡县交货后,29号清早7点多钟,赶到江西上栗县山区的一个鞭炮厂装了一车鞭炮,具体装了多少件我不知道。装好车以后,里面用兰色的帆布盖了一层,外面用绿色的帆布又盖了一层。装好车辆以后,12月29日下午2点多钟,我们开始出发,从江西上栗县到湖南省浏阳市上长沙到浏阳的高速公路,后转京港澳高速公路途经长沙、武汉、郑州、新乡12月30日清早7左右到淇县站下高速公路,聂某某给淇县的鞭炮公司联系,有辆白色的捷达汽车到淇县的高速路口接住我们,白色的捷达汽车在前面带路,我们在后面跟随从淇县县城往南走,快到高铁交叉口时,我看前面有通过的标牌提示,然后我就把车开到标牌跟前,我专门下车看了看,标牌标明通过限高4.5米,我比较了一下车子与标牌标明的高度,大约离车顶还有20厘米的距离。我看了看能过去,就开车过,货车却顶在京港澳高速桥下面,车上的鞭炮掉地上一些,接着鞭炮就燃着了,我和聂庆恺下车,不让行人过,让领我们的白色捷达汽车那个男的打电话报警。后来消防车都到了就开始救火。 装车时我就知道车上拉是鞭炮。我知道驾驶车辆运输危险物品需要专门的危运资质证明,我没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证明,是普通货物运输的司机,没有驾驶危险品车辆的资格。我驾驶的豫G23506半挂车,应该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是一般的货物运输车辆,另外我也没有看车上的资质,该车是聂某某和别人合伙的车辆。都是聂某某联系拉的鞭炮,我只管开车,其他一概不管。我是2013年12月30日凌晨2点左右的时候,在京港澳高速驻马店段开始驾驶的豫G23506半挂车,直到车辆出事一直由我驾驶。我给聂某某开了有一个多月的车,一共运输了5次烟花爆竹。我的工资是一个月4000元。 4.证人李一某证言:2013年12月20日上午,新乡的韩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想法帮弄一车鞭炮,他说淇县的朋友刚成立的鞭炮公司定不了货,我说问问再说,当天我问了江西上栗县的家鹏出口花炮厂的法人杨某某有鞭炮,下午我给韩某某回电话,之后我让杨某某把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邮寄给我,我家鹏出口花炮厂的合同和新乡新运万水物流有限公司的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的复印件给韩某某让到淇县公安局开运输证。12月25日,韩某某给我说运输证办好了,韩某某把装有“烟花爆竹运输证和单位卡”的档案袋给我送到我公司的仓库。12月26日上午8点多钟,我给以前拉鞭炮的吕某某打电话,我说:“有一车淇县的鞭炮手续,你把手续捎到江西上栗县的家鹏出口花炮厂。”吕某某说:“车在新乡铜管厂装车,把鞭炮手续给车上送过去吧”大约3点多钟,我开自己的黑色轿车(豫GSM236)到新乡铜管厂,我给吕某某的亲戚打电话,聂某某到厂门口,我把装有“烟花爆竹运输证和单位卡”的档案袋给他。我们没有明说,只是让吕某某把运输鞭炮的手续带过去。我们彼此心里都清楚,其实就是把运输证和单位卡带到家鹏花炮厂,用他的车把鞭炮拉过来。因为之前吕某某给我公司拉过鞭炮,都是这样做的,所以根本不用多说。我没看运输证,韩某某说淇县祥盛烟花爆竹公司12月25日开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审批的是1000件鞭炮。韩某某和淇县公司的人不知道用吕某某的豫G23506普通货车给淇县祥盛烟花爆竹公司拉鞭炮,因为提供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是豫GD771挂。每次运输鞭炮的运输费用都是厂家定的,运到以后有收货的公司先支付,最后有鞭炮的货款中扣除。12月30日给淇县祥盛公司运输鞭炮的费用9500元是家鹏出口花炮厂和车上协商定,因为运输的多少和季节不同,运费不一样。12月27日或28号的时候,吕某某给我打电话问给淇县送的鞭炮跟谁联系,我让他给韩某某联系,并给吕某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韩某某的手机号。12月29日下午2点来钟,家鹏出口花炮厂的杨某某给我打电话,问装什么品种的鞭炮,我给他说装五个品种分别是1000头、2000头、3000头、5000头、10000头。另外我又把韩某某的手机号码发短信给车上的聂某某,给韩某某打电话说了情况。12月30日,清早6点多钟,我给豫G23506普通货车上的聂某某打电话,问走到哪里了,他说快到淇县了。我又接着给吕某某打电话说,给淇县送鞭炮的豫G23506快到淇县了。大约7点50分的时候,我给拉鞭炮的车上聂某某打电话,问到哪里了,他说已经下高速,淇县公司的人已接住他们了。我心里也放心了,但是停了有十几分钟,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淇县拉鞭炮的车着火了”,我马上给韩某某联系问情况,并把情况给杨某某说了,我问杨某某车装了多高,杨某某说装了4.3米。开始杨某某还不相信,中午互联网上都有了,杨某某才相信车真出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