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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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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42、证人刘某帼的证言证实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拉水泥的大车在他的门市部还过汽车配件,他给他们16份票号分别是02266959、20066884、02266888、02266888、02266899、02266889、02266946、02266940、02266941、0

42、证人刘某帼的证言证实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拉水泥的大车在他的门市部还过汽车配件,他给他们16份票号分别是02266959、20066884、02266888、02266888、02266899、02266889、02266946、02266940、02266941、02266937、02266938、02266901、02266917、02266919、02266915、02266906,票面价值分别是10264、3700、6715、9749、10244、1949、21306、10124、7039、5450、8652、1934、11336、17260、10408、10240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些发票是刘某帼电话联系一个代开发票的男子开具的,每次都用手机以短信的方式将开票的内容、金额发给这个代开发票的男子,这个男子按照他的要求把发票开好后,让从新乡返程的辉县出租车司机将发票送到辉县来,他收到发票后,再把发票交给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段某星。这批发票的总金额是147370元。这些发票是真实的货物交易。开票的男子是他从一张代开发票的名片上看到并联系的,并且都是在电话里联系,联系方式是15993082217。他有时去辉县市孟庄镇的农业银行将开票费直接打给这个男子指定的王某琴的农行卡上。

43、证人段某星的证言与刘某帼证言相吻合,证明自己单位的16张发票都是刘某帼给自己的,都是真实的货物交易,但是这些发票时是怎么来的不清楚。

44、证人李某海的证言证实证实以上16张票号分别为02266959、20066884、02266888、02266888、02266899、02266889、02266946、02266940、02266941、02266937、02266938、02266901、02266917、02266919、02266915、02266906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系从孟电集团财务科直接调取的。

4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其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事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出售伪造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张巧荣

审判员  张敬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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