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财务部的出纳。发票号码分别为00059785、00059786、00059788,金额分别为482673.22元、128467.15元、30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是公司财务部的孙某珂经理让她和一个姓周的男子联系代开的,自己只知道姓周的电话号码为15993082217。 26、证人韩某义的证言证实他在河南工程置业有限该公司负责财务工作,自己公司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业务的具体负责人是刘庆梅。刘庆梅拿到他们单位的发票是河南省国家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国家税务局,发票号码分别为02260311、02260569、02260455、02260461、02260512;金额合计分别为46500元、7500元、27900元、18600元、72060元,这五份河南省国家税务通用机打发票是真实的交易。 27、证人刘某军的证言证实他是1994年3月到辉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主要从事一些行政工作。其单位和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经他的手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做过户外广告牌和电子宣传屏幕业务,共有3笔,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给他们单位提供的3张发票均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2260457、02260552、02260581;合计分别为55000元、55000元、11000元;税额分别为1601.94元、1601.94元、320.39元。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一个叫“小刚”的人给他这3张发票,这3张发票是真实的交易。 28、证人郭某伟的证言证实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曾给其单位辉县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张票号为02260536、金额为6700元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事实,具体给票的日期记不清了。他不知道这份发票的真伪,也不知道这份发票的来源。 29、证人赵某霞的证言证实证实其单位辉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业务中,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给其提供的有一张票号为02260576、金额为7300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具体给票的日期记不清了。他不知道这份发票的真伪,也不知道这份发票的来源。 30、证人宋某辉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宣传广告的装饰工作结算时,将票号为02260598、金额为29600元的发票交给他,他拿着这份发票找其单位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签完字后,将发票交到财务会计部,由财务部进行支付广告宣传费。 31、证人张某蕾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其单位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部负责的辉县市所有的助农取款服务站需要做广告宣传,他们就联系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他们做广告宣传。业务做完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他,分别将这些票号分别为02260466,02260512、02260612、02260533、02260532、02260515,金额分别为15166元、6624元、7750元、1298元、9640元、6350元的发票交给了他,他先后拿着这些发票找银行的领导签完字后,再把发票交到银行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完发票后就将广告宣传的款项支付给了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32、证人刘某慧的证言证实其单位辉县市中医院和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一直都有业务往来,2012年冬天,其单位的院长赵士运将需要制作户外广告字、广告牌、户外灯箱的业务交给了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他代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广告公司提供的票号为02260593、金额为49317元的发票上面签字,赵院长签过字后交到单位财务科,由财务科支付货款。他不知道广告公司给他单位开出的这份发票的真伪,也不知道这份发票的来源。 33、证人李某顺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辉县市中医院的财务科科长,主要负责单位的财物统计、支出、报税等工作。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给他们单位提供过3张票号分别为0059788、00059786、0059785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事实。 34、证人王某平的证言证实他负责辉县市新闻信息中心的财务工作。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曾给他提供过二张号码分别为02260204、02260442,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事实。 35、证人王某安的证言证实其单位辉县市文化馆在辉县市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时,联系的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老板牛某忠给他们做宣传的版面和标语。2012年7月,牛某忠找到他要这批版面和标语的费用,并给他了一份票号为02260510、金额为14140元的发票的事实。 36、证人原某德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下旬的时候其单位辉县市共城热力有限公司需要装修,他就联系新乡市巨星广告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3月23日签订了装饰合同,工程完毕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公司的苏海彬拿着开好的票号为02260518、金额为10679.61元的发票找到他,他核对完后,苏海滨拿着发票交到了他们公司的财务科,财务科审核后向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支付了装修费。款装修费是通过他们在辉县邮政银行北街支行的帐户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到新乡市巨星广告有限公司的农行账号上。 37、证人侯某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劳动节,其辉县市花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辉县市要开展房展会,需要装修展位,就联系巨星广告公司装修展位,工程装修完后,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拿着开好的发票号码为02260640、金额为28000元的发票找到他们公司财务,他们公司财务审核完发票后就支付给巨星公司装修费德事实。 38、证人常某军的证言证实其单位辉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下半年需要制作LED宣传显示屏,就和巨星广告公司的朱志刚联系业务,朱志刚按照其单位的需要制作好后,2014年10月,朱志刚将结算的发票金额是27660元,号码为02260582的发票给他,他找领导签字后将发票交给单位的财务科,由财务科向巨星广告支付款项。 39、证人郭某叶的证言证实其单位辉县市工商局经检大队的票号分别为02260605、02260580,金额分别为6086.41、5631.07元的发票提供方是巨星广告有限公司,发票的使用理由是因为与巨星广告公司有业务往来。 40、证人张某玲的证言证实票号为02260571,02260592,金额分别是4750,4890元的发票是因为与巨星广告公司有业务往来,并由巨星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发票的事实。 41、证人刘勇某的证言证实其辉县市广播电视台的票号为002260509,金额为25437元的发票,是因为与巨星广告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巨星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