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12年3月6日,被害人赵某丙通过新英机械厂的宣传页与该厂取得联系,并从山东至新英机械厂内。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某甲向被害人赵某丙许诺交纳定金即可发货,骗取被害人赵某丙定金30000元。案发后,30000元定金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赵某丙。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被告人赵某某于2008年4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无前科。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抓获归案。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5月10日到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自首。
(4)工业品买卖合同、收据、汇款凭证,证明:闫某甲与新乡市泉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1日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路广才,闫某甲交纳定金25000元;张某乙与隆工机械厂签订合同,交纳定金9000元;罗某某与隆工机械厂签订合同,交纳定金20000元;朱某某与隆工机械厂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20000元;陈某某与隆工机械厂签订合同,交纳定金20000元;赵友岭与新英机械厂签订合同,交纳定金30000元;许某某与隆工机械厂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20000元;龚某与隆工机械厂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12000元。
(5)汇款收据,证明:张某某、李某某通过邮政储蓄汇给被害人罗某某1000元退赃款。
3.证人证言
(1)证人闫功洪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有自称姓罗和姓胡的人到山东高唐推销吊车,称只要交三万余元定金,就可以将吊车先开走。同年7月份他陪闫某甲来新乡谈吊车业务,给杨某甲提供的账户上打了贰万五千元现金,和杨某甲签了合同。后来吊车没有发过来,发现被骗。
(2)证人张文广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一个自称姓陶的人向许某某推销吊车,当时讲吊车价格非常优惠,交二万元定金,余款三年内付清,并称交过定金后,货一个礼拜就能发到。一个星期后,他和许某某到了新乡,姓陶的业务员先带他们看了厂里停的三四辆吊车。还见到了一个自称杨经理的男子。谈好价格后,另外一个自称姓赵的经理,说是管发货的。开车带他们到附近邮政储蓄所,他岳父用卡取了二万元现金,后到厂里和杨经理签了合同,把钱交给了姓王的。后来一直没有发车,发现被骗。
(3)证人张元古的证言,证明:他陪同罗某某到新乡买制砖机。签了合同,交了20000元定金,但是一直没有发货,发现被骗。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新乡市自称泉工机械厂的两个推销人员开一辆面包车来到他的预制板厂来推销吊车,其中一个自称姓罗的推销员对他说他们的厂里现在有以旧换新、分期付款的政策,并且还有扶贫两万元的补助政策,而且一个县只有一个指标。当天姓罗的那个推销员跟他说这辆东方红牌的吊车,价值十万元,可以用旧吊车折价五万元,剩下的五万元尾款可以享受两万元的扶贫补贴,其实只要交三万元钱就可以把车购买,而且还可以分期付款。7月21日他和他哥哥闫功洪到新乡看车,和杨某甲签订了合同,并且交了25000元定金,但是一直没有发车,发现被骗。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中旬,15号左右,有一个自称是姓陶的业务员到我们山东定陶县社唐乡工地上来推销吊车。当时口头协议,他给我提供产品为吊车臂长5.5米6节价格7万8千元,三年付清,交三万元定金,七八天左右时间把货送到山东我的工地上。并让我到厂方来签定合同。8月21日下午2点左右,我到了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在厂里与他们签订了合同,在对方承诺七八天送货后,付了二万元现金作为定金,但是一直都没有发车,发现被骗。报案后,杨经理他们退了19000元。
(3)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9日上午8点多毛经理来找他推销木材旋切机,当时谈业务时毛经理和司机都在场,可以分期付款,旋切机报价31000元,首付一半就可以先使用了,2012年9月9日下午17时左右他们到了新乡市泉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公司门口没有看到新乡市泉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牌子,在生产车间看到了有木材旋切机成品。晚19时30分左右在泉工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科谈好价格,设备价格31000元钱,毛经理和杨经理说,可以先交设备定金12000元钱把设备拉走,使用一年以后把余款补齐。晚上18时30分左右,是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人和毛经理带他去一个农村信用社取款机上取的钱,在取钱的路上这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人对我说多交400元可以加买一把旋切机刀片,他当时就将400元钱交给了这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人。200元是多保修两年的保修金。后来发现一共被骗12600元。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14日上午11点多钟,有人来找他推销吊车,当时来人自称姓王(男,40多岁),是新乡市卫滨区隆工机械厂的销售经理。王经理当时向他推销吊车,可以优惠,分期付款,吊车价值50000元左右,首付20000元订金就可以先使用了吊车,余款一年内付清。9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他们到了新乡市卫滨区隆工机械厂,谈好设备价格52000元钱,可以先交设备定金20000元钱把设备拉走,使用一年以后把余款补齐。当天下午17时许,王经理和一个保管员陪他取了20000元钱,交给路广才20300元(300元是一年保修期内维修工的路费),并和路广才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路广才把钱交给保管员。另外还加了1000元多买一个油压泵和一个钢丝绳,还给了保管员300元烟钱。后来发现共被骗21600元。
(5)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14日下午16时多钟,有人来找他推销扒皮找圆机,当时来人自称姓王(男,40多岁),是新乡市卫滨区隆工机械厂的销售经理,称扒皮找圆机价格为20000元钱,可以先交10000元钱送货到厂,余款年底交清。后来到了厂里,看了设备,交了9000元定金,和杨经理签订了合同。后一直没有发货,发现被骗共计9800元。其中9000元是预付款定金,600元是加买两把扒皮找圆机刀片的钱,200元是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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