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告人张东岭供述与辩解: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在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城区大队长后,在处罚A区1#楼过程中处罚不到位,按照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2014年2月中旬我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城区大队长后,A区1#楼主体已经完工,正在外粉。通过中队长蔡庆斌调查和咨询法制室,该工程办理了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也对该建筑开展了放验线工作。1至6层已经处罚结束,7层和8层还未进行处罚。法制室徐涛还说7层和8层正在补办手续,处于公示期间。我让蔡庆斌带领队员向建设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直对该工地进行监管,不允许再进行施工。2014年5月份我向分管副局长李金春进行汇报,李局长说他向秦局长汇报一下再说。李局长向秦局长汇报之后对我说:“秦局长安排抓紧时间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超建的7层、8层进行处罚,并督促建设单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采取停工措施。我让蔡庆斌带领队员对A区1#楼的7层、8层进行了丈量。蔡庆斌回来向我反馈说7层、8层一共超了1336.5平方米,经过蔡庆斌计算我们队准备处罚A区1#楼10万元。我和蔡庆斌征求法制室的意见,法制室主任徐涛同意了我们的处罚意见,之后我又向李金春进行了汇报,李局长又向秦局长也进行了汇报。秦军纪也同意了我们的处罚意见。之后我们就向A区1#楼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异议。2014年5月28日,我们对合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成公司于当天缴纳了10万元罚款。2014年6月9日,秦局长召集李金春、杜峰、白雪峰、赵先锋、吴伸、王静波、徐涛和我开了会,王静波负责会议记录,法制室的徐涛对以前的积压案件逐案进行了通报,通报了A区1#楼,关于A区1#楼秦局长当时说继续采取强制停工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补办规划手续。我们咨询法制室得出的结果是1—6层已经处罚了,7层和8层正在办理手续,并且也在公示期间。后来建设单位没有办理过来7层和8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向领导汇报,领导要求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在法制室见过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7)六被告人分别书写的“悔过书”。 李连升的辩护人提供证据两份:(1)淮阳县建设委员会淮建字(91)第38号文件。(2)淮阳县住建局政务公示的相关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升、窦智伟、闻中全、戚耀彬、蔡庆斌、张东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李连升、窦智伟、闻中全、戚耀彬、蔡庆斌、张东岭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均书写“悔过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智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闻中全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蔡庆彬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戚耀彬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东岭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连升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靳 芳 审 判 员 :李兰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