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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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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智伟、闻中全、蔡庆斌、戚耀彬、张东岭、李连升玩忽职守一审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被告人窦智伟供述与辩解:我在城管监察大队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规划监察,对无证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过建设单位施工工地的放验线工作,都是队长苏义强

(2)被告人窦智伟供述与辩解:我在城管监察大队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规划监察,对无证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过建设单位施工工地的放验线工作,都是队长苏义强领着我们队员参与放验线工作。2012年12月的一天,队长苏义强给我们说润德广场西边那栋楼放线,我们到那去看看。苏义强带领我和韩磊、丁巍、苏晴一起到A区1#楼工地,当时李连升、张海和另外一个人已经在工地上。我们开始对施工工地开展放线工作,放线时施工工地已经挖地槽了。测绘之后张海对苏义强说:“边已经量出来了,按这建就行。”放线之后李连升、张海、苏义强和我,以及施工方的一个人一起去了住建局,后来苏义强拿着放验线记录让我签字,我看李连升、张海、施工方都签字了,我也在上面签字了。两份放验线记录都是苏义强让我签的字。我没有见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我作为队员也见不到。当时俺分队长领着去的,队长应该查看他们的证。如果我们队员单独去,应该查看,队长领着去的就不需要我们查看了。如果没有放验线记录,A区1#楼能不能建起来。

(3)被告人闻中全供述与辩解:2013年2月任淮阳县住建局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区淮周路以北清风路以南羲皇大道以东中队长。工作职责是负责我所管辖区域的城市建设规划监察的行政执法工作。2013年年初,带领队员和戚耀彬一起去了工地现场,A区1#楼的地下一层已经建好,法制室提供的有该工地的手续,我见到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地建设的负责人尚全民说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2013年4月,该工地已经建到地上二层,也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带领我们总队的队员和戚耀彬一起又去了该工地,以违反《河南省城乡规划法施工管理条例》第64条对该工地处以罚款1万元。之后,该工地继续进行建设。因为我们已经对该工地的违法建设进行了处罚,他们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我们就没有再进行监管。2013年10月,该工地已经建到地上6层了,还想往上建,因为他们只办了地上6层的规划许可证,我们就不让建,他们夜间搭脚手架,第二天一发现,我和戚耀彬组织人员给他们拆除了。他们停工一个多月。2013年11月,戚耀彬安排我:该工地边施工边办证,先让他们建,我们就不再监管了。2014年元月该工地已经建到地上7层了。后来我因为对该工地的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受到了单位内部处分、不干中队长了。按照规定应当审核原件,我们没有审核。因为戚耀彬副大队长说法制室已经存了复印件。放验线应当由规划股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规划股审批的,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规划股不能对它开展放线工作。没有放线记录肯定建不成。因为规划股组织放线了,北边的边距没有标明,我们也没有采取措施。只是对这栋楼超总面积进行处罚。

(4)被告人蔡庆彬供述与辩解: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任西关市容执法中队长,2014年年初任西关规划执法中队长。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戚耀彬让我带领我们队员配合规划执法的闻中全中队到A区1#楼进行查处。戚耀彬带着去的,参加人员有闻中全规划执法中队的全体队员和我们市容中队的全体队员。当时该建筑物正在建第7层。戚耀彬让我们队员对该栋建筑的第七层进行拆除。拆除之后戚耀彬要求施工单位停工,之后我没有再配合过规划执法对这栋建筑进行查处。2014年2月,我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城区规划执法中队长后,戚耀彬对我说A区1#楼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层以下已经处罚结束了,现在又建了7层和8层。我带领我们队员到A区1#楼工地进行检查,当时A区1#楼主体已经完工,里面正在装修,我们向建设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该工地一直处于停工状态。5月份,张东岭找到我说:“秦局长安排赶紧对A区1#楼进行处罚。”我和张东岭、徐涛计算应该罚款多少。按超建部分总造价8%进行处罚,计算结果准备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我将处罚意见报给李金春,李金春也没有提出异议。随后我带领队员向建设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后来我们向建设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单位缴纳了10万元罚款。案卷是我整理的,A区1#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是2013年闻中全中队对A区1#楼处罚之后,有一套手续在法制室存放,我们队的杨峰在法制室复印的。因为以前已经行政处罚过了,他们已经审核了,我们就没有必要再次审核原件了。

(5)被告人戚耀彬供述与辩解:在其任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主要负责西关片的规划执法、市容执法工作。2012年10月,我看见烟草局前的那块空地在进行施工,就带领规划执法西关片的队员去了现场,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提供不出来,我们就向建设单位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12月底的一天,白雪峰对我说:“局里对烟草局南面那栋楼组织放线哩,你到地方去看看。”我就带着苏义强、窦智伟、韩磊、丁巍、苏晴去了现场。当时李连升、张海在淮阳县建设局大门口等着我们。我们和李连升、张海一起去了施工工地。李连升和张海开始放线,我们在现场查看放线的边界。我记得该栋建筑放线结果东西长37米,南北宽11米,距离淮郑河6米,距离北边的烟草局6米。当时地槽挖的比较大。过一两天,我们又到施工工地去检查,施工单位在地槽里面开始浇注钢筋,我们实地进行了丈量,已经超过第一次的放线的边界了。我们就又让施工单位停工。过几天,建设单位又向我们提供了一份放线记录,里面该栋建筑的建筑面积和南北宽都不标记了,和烟草局的距离也不标注了,建筑总面积也不注明了。建设单位向我们提供第二次的放线记录之后,我们就让施工单位施工了。2013年就A区1#楼东西超3米多,我向临时代管城管监察的住建局副局长朱东洲进行汇报,当时朱东洲领着我去了分管规划的住建局李奎永副局长办公室。李奎永听取了我的汇报之后,把当时规划股的负责人李连升叫到他办公室。我们就询问A区1#楼东西着超3米多怎么办,李连升的回答是东西着超3米多还是合成公司的地,但是城管上得处罚。后来我们向A区1#楼处罚了10万元。当时放线的依据是淮阳县总体规划;淮建规字第0501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淮阳县发改委批文和规划设计要求。我没有查看材料原件。因为是局里安排我们去放验线的。按照规定,我们应当查看原件。A区1#楼超越红线了。建设局第二次放验线记录中不标注后面道路的宽度,也不标注建筑物的宽度,我们认为建设局对该栋建筑宽度建多少米都认可了,只要不盖到烟草局地界上。后来处罚是闻中全整的卷,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应当由闻中全负责。建设单位申请放验线提供的手续应当是原件,本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是规划股办理的,而规划股负责人亲自参与放验线,我们就认为建设单位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于后来的处罚不到位是因为我们一直延续以前的做法。我们作出这份处罚决定时,A区1#楼正在建7层,我领着西关片的规划执法队员和市容执法队员将7层的建筑拆除了。拆除之后建设单位又建了,后来白雪峰对我说秦局长已经同意建设单位建7层和8层了,白雪峰对我说过之后,我找秦局长当面落实了,秦局长对我说:“让建设单位建吧。”后来我也没有再领着执法队员对7层和8层的建筑进行拆除,第三次的行政处罚卷,对A区1#楼的7层和8层进行处罚,我也不愿意签字,因为该栋建筑不应当建设7层和8层。我们只负责查清事实,具体怎样处罚由法制室审核把关,拿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对该栋建筑应当拆除,拆除不了的没收,可以并处罚款。第三次的处罚决定我也没有再签字,我只所以不在第三次的处罚决定上签字,就是不认可第三次的处罚决定。如果没有第二份放验线记录,该栋建筑肯定不能建设。这栋建筑在建设局斜对面,建设单位和烟草局的职工纠纷还很大,烟草局局长带领他们职工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所以我们对A区1#楼监管比较严格,我还着重安排我们西城区规划执法的队员一直在工地上看着不让施工,如果规划上不认可,他们也不可能出第二份放验线记录。放线应该是动工的时候开始的。挖了地基之后也可以放线。所有挖的地基都比放线范围大,只要绑的钢筋不超过放线的边界就行。就是因为A区1#楼绑的钢筋已经超过北边的边界了,所以我们才没有让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局里不认可的话也不会制作第二份放验线记录,没有第二份放验线记录我们也不会让施工工地施工。建设局规划股负责审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是规划股掌握的,放验线应该是建设局规划股组织开展的,结果也应该由规划股负责。测绘队属于技术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开展放验线工作。我们城管部门是查看四至边界,以便于以后建设过程中的监管。第二份放验线记录规划股的许可了就应当制作,我们就依照第二份放验线记录进行监管了。李连升和张海的放线行为和这栋楼的建设有联系。作为规划股副股长,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不应该去放线,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规划股的应该审核,一是审核真假,二是审核许可内容有没有更改。就是因为李连升的放线行为,我们才以为建设单位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李连升不参与放线,我们肯定会查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李连升作为规划股的副股长参与放线,我们就认为规划上已经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了。张海参与放线,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的放线,明显超过许可的内容为啥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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