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安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白娃”是城关镇寨子村人,三十多岁,也是跑“摩的”的。陈某某还叫陈某乙,是范里镇人,也是跑“摩的”的。“老安”就是安某某。“摩的”司机到县政府反映禁止非法营运的事有几个代表,“白娃”和安某某就是其中

“白娃”是城关镇寨子村人,三十多岁,也是跑“摩的”的。陈某某还叫陈某乙,是范里镇人,也是跑“摩的”的。“老安”就是安某某。“摩的”司机到县政府反映禁止非法营运的事有几个代表,“白娃”和安某某就是其中两个代表。2014年8月25日8时许,我们“摩的”司机到县政府反映事情的时候,安某某把他的“摩的”开进政府院里,一个门卫劝说他,他不听,就用他的拐杖打了那个门卫。2014年8月26日,我们“摩的”司机又到县政府门口聚集,我们残疾人坐在大门口。9时许,有人提议大家兑钱买水,陈某某就收钱、买水、发水。10时许,有辆车进大门的时候被挡住,后来那辆车的司机把车停在原地就走了。11时许,几个代表说把大门堵住不让县政府工作人员下班后出去。快到12时,喝醉酒的张某某在大门口大吵大闹,说要见县长。我们还组织签名,签名册不知道在谁手里,有个领头的胖媳妇,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好像是东明镇张麻村人。

23.证人郭淑丽(“摩的”司机)证明:

2014年8月26日10时许,我骑“摩的”路过县政府门口时看到很多同行聚集在县政府门口,他们把大门堵死不让任何人出入。安某某、“白娃子”、胖媳妇等为首的几个同行拦住一辆车不让车进县政府大院,安某某躺在车下面让车进退不是。11时许,一个喝酒喝醉身穿红色短袖的老头(经核实,该叫张某某)在政府门口院内大吵大闹。12时,政府工作人员下班准备外出时被我的同行们堵住不让出,后来张某某就一个人冲进政府一楼大厅,被执勤民警控制。以安某某、“白娃子”、胖媳妇为首的几个同行带头起哄,陈某某几个人也大声吆喝。到场的“摩的”司机都签字,但是签名册不知道在谁手里。陈某某只是跟着起哄,并不是带头人,他跑腿买了烧饼和水,钱都是我同行们兑的。“白娃子”是西关寨子村人。

24.证人史某(卢氏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证明:

2014年8月26日12时,下班后,我走到县政府大门口被人拦住,不让我出去。当时大门口站了几十个人,在大门口站成一排,几个中年妇女对我说今天谁也别想出去,我见出不去又回到了单位。后来听说这些人都是“摩的”司机。

25.证人袁某某(系“摩的”司机)证明:

2014年8月24日那天我骑着“摩的”在街上跑车,有同行给我传话到县政府给领导说说能不能让我们继续跑车。2014年8月25日早上8时许我到县政府时看到有一二十名“摩的”司机在县政府门口聚集,一个架着拐杖的残疾人跟县政府的门卫发生了争执,他用拐杖打了那个门卫几下被人挡住了。后听说县领导在交通局接待我们,我们就一起去交通局了。聚集的“摩的”司机选了六名代表,我只知道其中两个老代表,一个是寨子村的“白娃子”,还有一个是药城的史某甲,不清楚这些代表是怎么产生的。“摩的”司机的名册是“白娃子”给我儿子闪某某的。

26.证人闪某某(“摩的”司机)证明:

2014年8月25日下午,“白娃子”(经核实,该人叫郭某某)对到县政府聚集的“摩的”司机说第二天早上8点在县政府门口集合,继续向县领导反映禁止“摩的”车非法营运拉客的事。2014年8月26日上午8时许,我到县政府门口时看到十几个人已经到了。10时许,我因为有事就先离开了,我离开的时候看到一些“摩的”司机在吃烧饼喝水,一个胖媳妇(经核实,该叫王某)也在现场。当时现场有个叫陈某某的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在吆喝。12时许,我办完事从朋友的门市出来经过县政府的时候我看到县政府大门已经被彻底堵死了,当时任何车辆和人员都无法出入,以郭某某、安某某还有王某为首的“摩的”司机拦住下班的工作人员不让任何人出大门。这些“摩的”司机的代表我只知道两个,一个是安某某,一个是郭某某。那本名册是郭某某给我的,给我以后我看到上面签了很多名字,我拿到名册后就没有人再签名。

27.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

2014年8月25日,我和几十个跑三轮的司机到县政府找领导,反映我们跑“摩的”车的问题,但是我们去了交通局、信访局都没有得到答复。我就商量着第二天到县政府反映问题。26日早上8点左右,我到县政府门前的时候,已经有二三十个司机在那里,之后又陆续来了几十个人。我们到政府楼上找领导,政府工作人员又说让我们去信访局,我们不同意,都站在政府门口,但是还是没人给我们答复。我们就坐在政府门口堵住大门不让人员进出,期间来了一辆黑色越野车要进政府,我们不让进,那个司机说要压死我们,我就睡到他的车前面,之后司机把车停在门口就进去了。到12点政府该下班的时候,我们就挡住大门,不让政府的人出大门,期间“小红子”(张某某)喝了酒在政府门口吆喝了一阵子,又来又跑到政府大厅里吆喝。后来公安局来了很多人,一个公安局的领导给我说,可以先选代表和政府谈,说我们那样做是违法的。之后就让警察把小红子抓住了,“马虎”、陈某某几个人也被带走了,其他司机害怕就散了。8月24号在妇幼保健医院门前路上,有的司机说去找政府,万一被抓了怎么办,我们就提议愿意去的人在签名册上签名、按指印,到时候万一被抓了,别说是我强迫去的。26号早上,我们这些残疾人都晒的受不了了,就有几个人集资给我们买水买馍,回来发给我们。我们这些残疾“摩的”车司机的代表有我、张某丁、张某戊、史某甲四个人。其他正常的“摩的”车司机的代表我只知道有“小白娃”,他是城关镇子寨子人。我们造签名册是为了方便联系,有利于一起去相关部门反映问题。8月25日早上,我把我的“摩的”车直接开到政府大院里面,门岗上一个保安不让我停,还骂我,我就用拐杖打了他几下,都打在他的手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8.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因为政府禁止“摩的”载客营运,因此我们这些“摩的”司机决定选出四个代表和政府沟通,其中有我和史某甲,还有一个公安局退休老干部的媳妇,还有一个残疾男子,他们具体叫什么我也不知道。后来新买“摩的”的司机又选出了六个新的代表,有安某某、陈某某(也叫陈某乙)、东明镇张麻村的一个胖媳妇王某、东明镇河西村被抓的那个男司机张某丙,还有张某某和一个穿着黑色短袖,瘦瘦高高的男子,我叫他“北关娃”。8月25日、26日“摩的”司机到县政府去反映载客的事情,我都参与了。8月25日早上8时左右,我们“摩的”司机相互传话在城关镇医院门口集合,然后安某某让现场的司机都签了名,那天大约有四五十个“摩的”司机去了县政府,我们把各自的“摩的”停在县政府的路边。因为安某某把车停在县政府前院的松树底下,县政府的一个门卫杨某甲和安某某两个人吵了起来,安某某拿着他的拐杖打了杨某甲三下,都打在杨某甲的手上,当时就被挡开了。26日早上9时,我到县政府的时候,已经有三十个“摩的”车司机在那里,后来又陆续来了几十个“摩的”车司机,一共有七八十人吧,当时在现场的司机都签名了,是北关那个娃组织签的名,那个签名册也一直是他拿着。之后安某某和其他几个残疾人一直坐在县政府的大门口,安某某说他饿了,陈某某就说大家每人兑两块钱买馍。陈某某和王某在现场收钱,然后陈某某就和一个人去买水买馍了。10时左右,有个车要进县政府,那个司机对安某某说:“你挪挪,要不压死你”,大家就和那个司机吵起来,安某某就躺在那个车子下面,那个车子就没开进政府院里。12点多的时候,我看到喝酒的张某某在那里吆喝:“我们要见县长”,安某某举着他的拐杖,张某丙举着手臂跟着大声起哄,其他司机也跟着起哄,大门一直堵着到12点30分左右,后来警察把一部分闹事的“摩的”车司机带走了,县政府的大门才被让开。8月26日的签名册在北关娃那里,8月25日的签名册应该是安某某拿着。“签名册”是为了知道到底有多少去“摩的”车司机去政府。我承认我们的方式有些过激,不应该堵大门,不应该阻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进出,更不应该在大门口呼喊口号,不听劝阻。当时在现场,我和王某还有张某某等人在现场拦截“摩的”车,就是希望把人们集合到一起。我们“摩的”车有两套签名册子,其中一套是安某某拿着,还有一套是我拿着,我的签名册后来转交给“北关娃”了。

2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