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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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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证明:2014年9月9日卢氏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安某某处扣押“摩的”司机签名册一本(黄皮英文作业本,共12页),从闪某某处扣押“摩的”司机签名册4张(A4纸)。“摩的”司机签名册上有部分“摩的”司机签名和联系电话。

证明:2014年9月9日卢氏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安某某处扣押“摩的”司机签名册一本(黄皮英文作业本,共12页),从闪某某处扣押“摩的”司机签名册4张(A4纸)。“摩的”司机签名册上有部分“摩的”司机签名和联系电话。

3.《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动“摩的”机动“摩的”在县城主城区载客通行及集中整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行为的通告(第4号)》。

证明:卢氏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21日就禁止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在县城主城区载客通行及集中治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行为下发通告。

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卢政办(2014)49号文件。

证明: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1日印发《开展城区禁止载客电动“摩的”机动“摩的”通行和黑面包黑出租从事道路非法营运集中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就全面打击卢氏辖区范围内无牌、无证上路行驶机动车(含电动三轮车)以及未取得营运资格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营运的车辆,全面禁止载客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在规定时间内在城区规定区域内通行进行部署。

5.卢氏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根据政府办文件要求,从2014年8月21日,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全县电动、机动三轮车、黑面包、黑出租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过程中所查处的电动、机动三轮车、黑出租、黑面包均属非法营运车辆,未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6.卢氏县公安局视频调取笔录。

证明:卢氏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8月26日13时30分、9月2日10时20分调取卢氏县人民政府监控视频和卢氏县公安局设置于县城行政路的监控视频资料。其中卢氏县人民政府监控视频朝正南方向录取,卢氏县公安局的监控视频朝正西方向录制。视频资料校对时间为标准北京时间。

7.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制作的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22张。

证明:卢氏县人民政府大门口2014年8月26日08时00分至13时00分案发现场情况。

8.本院(2002)卢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9.证人李某乙(系“摩的”司机)证明:

2014年8月26日早上,我因为不满县委县政府禁止“摩的”车非法营运拉人载客的决定,就跟其他“摩的”车司机一块儿到县政府要求县领导给我们一个“说法”。我们这些“摩的”司机总共有三类人,一类是残疾人,他们都听安某某的指挥。一类是正常人,我们正常人的代表是西关寨子村一个叫“白娃”的男子,但是他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这俩人在两类人中有比较强的号召力;还有一类是女“摩的”司机,她们都比较听东明镇张麻村一个胖媳妇的指挥。我们最初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在县政府门口喊口号抗议让县政府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县政府一直没有人出来接待我们,后来我们就在12时左右堵住县政府大门对外出的工作人员进行拦截,但事情的发展有些出乎意料。我就是跟着大喊大闹,喊一些“让县长出来”类似的口号,那个陈某某也比较活跃,跑前跑后,还收了大家兑的钱买了烧饼和矿泉水。

10.证人张某乙(系“摩的”司机)证明:

2014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我经过县政府大门口的时候被同行拦住加入到聚集的“摩的”司机行列中。期间安某某说他肚子饿了,有人就提议让在场的“摩的”司机兑钱买水买烧饼。陈某某比较活跃,先是收钱,接着又跑出去买来了水和烧饼,分发给大家。11时的时候,安某某和一个准备进大门的越野车的司机发生矛盾,后来安某某就躺在人家车前轮下阻止那辆车进入。快到12时,安某某说让大家都去堵住县政府的大门,别让里面的人出去,醉酒“摩的”司机张某某喝多了酒就在县政府大门口大呼小叫,喊着“让县长出来,要见县长!”的口号,我当时也跟着喊了几句。这件事情的组织者我听说是寨子村的“白娃子”、东明镇花园村的胖媳妇,还有残疾人司机安某某。

11.证人龚某某(系“摩的”车司机)证明:

2014年8月25日早上,我和很多跑电动“摩的”的人先后到县交通局、信访局反映跑不成出租的事,信访局给我们答复说让我们从早上7点到下午7点这段时间不能上街载客,我们不满意这个答复,下午又跑到县政府反映,后来也没有什么结果。2014年8月26日8时许,我经过县政府时看到县政府大门口有四五十个“摩的”司机聚集着,其中四五个人拦住我车让我加入到他们当中,我就答应了。从9时左右到12时左右,我们一直堵着政府大门,目的就是如果县政府不把我们跑不成出租的事解决,就不让县政府的人出。中间有一个东明镇的胖媳妇提议大家兑钱买水喝,大家都响应了,陈某某就帮忙收钱并去买水。我认为这件事情的组织者是一个外号叫“小白娃”的男子和一个拄拐的叫安某某的残疾人。因为“小白娃”在每次谈事的时候都是代表,他还在8月25日让到场的“摩的”司机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而在场的残疾人都听安某某的话。

12.证人雷某某(“摩的”司机)证明:

2014年8月26日9时许,我拉完客人在卢氏县新车站门口碰到一个不知道叫啥名字的同行,他说好多“摩的”司机都在县政府门口集结让政府领导出面解决不让我们跑摩托车的问题。我因为怕受到同行的排挤,就赶到了县政府。我看到一个醉酒的穿红色短袖的老头在县政府前的路上拦过往的“摩的”司机。这期间,我们一直跟着一个叫“老安”和一个胖媳妇起哄,后来陈某某和那个“胖媳妇”就向在场的“摩的”司机收钱,然后陈某某就去买了水和饼。11时许,一辆小车鸣着喇叭要进大门,我们不让他进,“老安”跟那辆车的司机起了争执,我也起哄,并骂了那个司机。后来那个醉酒的穿红色短袖的老头就在县政府门口大叫着要见县长,我们都跟着喊了几句。“白娃子”之前因为禁止载客营运的事去上访过,大家都选他为代表,那个“老安”也就是安某某他也是代表之一。

13.证人孙某甲(卢氏县人民政府保卫科职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