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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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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汪成太犯盗窃罪;被告人汪成云、项中鹏、曹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被告人汪成云的供述和辩解:去年十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我也在家里睡觉,也是听见外面狗咬,我就起来看看,听见有人敲我家的过道门,我将门开开,看见汪成太和项中坤牵着二条黄母牛还有两个黄牛犊在我家

被告人汪成云的供述和辩解:去年十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我也在家里睡觉,也是听见外面狗咬,我就起来看看,听见有人敲我家的过道门,我将门开开,看见汪成太和项中坤牵着二条黄母牛还有两个黄牛犊在我家门口,他们把牛牵到我家的院子里,那二条黄牛和两个牛犊我给他们一万一千元钱,第二天我又把那二条黄牛和牛犊卖给项中鹏了,卖了一万一千七百元钱,钱是项中鹏给汪成太和项中坤了,停的有好长时间,项中

鹏把那七百元钱给我的。

3、2013年8月18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吕本俭家附近,将吕本俭拴在房屋东边的一头黄牛(价值11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黄牛以4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书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反映了被害人吕本俭耕牛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鉴定结论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经鉴定,该起事实被盗耕牛价值11000元。

(三)勘验、检查笔录

关店乡吕湾村吕本俭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地点在吕本家附近花生地中。

(四)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成太指认盗窃吕本俭家牛的现场照片。

(五)证人证言

①证人吕本义的证言:我是吕本俭邻居,他家一头黄牛被盗了,是昨天夜里被盗的,今天凌晨5、6点发现后出来喊人,我才去看,被盗是一头母黄牛,有一千多斤重,还有一头小牛没有被偷走。被盗牛价值8000元左右。

②证人项伟(小名叫国平)证实:我有两辆车,一辆是昌河车,一辆是轿车,平时在许店街上跑车拉客,现在轿车卖了。两三年前的一天夜里,我二哥项中坤打电话说用我的轿车出去办点事,让我到项岗村大路上接他,我开车接到项中坤后又让我去曹寨接一个人,到了才知道是接汪成太。我二哥让我开车从许店往北向关店去,走到关店吕湾大桥那里,他们下车,我开车回家,其它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车费是我二哥给我的,不是50元就是100元,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六)被害人吕本俭陈述:被盗的牛是黄牛,价值一万多元,一大一小,栓在我家院墙东边,今天凌晨,我妻子说牛被偷走了,我用矿灯朝栓牛的地方一照,牛娃子还在,大牛不见了,我就顺着吕湾找到关店河堤处也没有找到,我就打电话报警了。牛蹄子印子顺着吕湾往南一直到周岗大桥边的水沟子边就消失了。

(七)被告人汪成太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8月份的一天,吃过晚饭项中坤给我打电话叫我出去偷点东西,我说好。之后项中坤的四弟国平开着车来接我,把我们送到关店吕湾的大桥下,国平就开着车回去了。我们见吕湾村的一家住户没有院子,有两头黄牛,在那家门口东边的空场地一棵树上拴着一大一小两头黄牛,我们看没有人我就去给那头大牛的牛绳解开牵着大牛从那家门口向东南方向跑,项中坤在后面赶着我在前面牵着,跑了一段路发现小牛没跟上来,我们也没敢去找那头小牛,走在路上时项中坤给项中鹏打电话,说我们搞了一头牛,牵哪地方卖给你,项

中鹏就告诉我们牵到项岗南头大路上,我们就直接把牛牵到大路上,等了会项中鹏才去。项中鹏见到我们后给我们出了4000块钱,并说现在只有一千元现钱,剩下的3000元先欠着。之后项中鹏把1000元钱交给项中坤了,项中鹏就牵着牛回家了。项中坤又给了我500块钱。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就找我哥汪成云要4000块钱,我对我哥说:“项中鹏欠我3000块钱,你和项中鹏都是合伙收牛的,到时候你向项中鹏要,剩下的1000元到时候我再给你。”我哥汪成云就同意了。过一段时间项中坤给我说付给他四弟国平500元车费,还说我原来欠你的250块钱算是付清了,车费咱们是每人250块钱,钱我已经给过我四弟国平了。

4、2013年9月29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村民黄保湖家中,将黄保湖牛棚里的三头黄牛(价值24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三头黄牛以15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一)书证

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反映了被害人黄保湖耕牛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鉴定结论: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起事实被盗耕牛总价值24000元。

(二)勘验、检查笔录: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黄保湖家现场

勘查笔录及照片,反映了黄保湖家被盗案发现场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成太指认盗窃黄保湖家牛的现场照片。

(四)证人张延兵证实:2013年9月29日夜晚8点多,我在家洗脚,听到黄保湖老伴在哭,说他家的耕牛被盗了,我就给寨河派出所报了警。黄保湖家被盗三条耕牛,三条牛价值两万八千元左右,是把他家堂屋门撬开牵走的。

(五)被害人黄保湖陈述:2013年9月29日夜晚8点,我和我家人都休息了,夜里9时许,我听到家里养的牛娃出来找老牛,在那拱门,我起来看看,发现我家堂屋门开着,东面养牛的屋子养的三条牛被盗走了。三条黄牛,都是母牛,二条大牛,一条牛娃,价值2万多元。

(六)被告人汪成太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项中坤在电话里约好了夜里去偷牛,吃过晚饭后小平骑着摩托车接上我和项中坤,就跑到寨河朝东到罗湖砖厂,我和项中坤下来。又向东北方向走了一段,小平就骑摩托车回家了。我和项中鹏就走到一个竹园南边有一个小庄子,庄子西头第二家,院墙倒了个口子,我就从院子倒的那个口进到院子的,我进到院子把院门开开,项中坤就也进到院子了,当时我们发现院子里没有牛,牛在堂屋东房屋里,有三头牛,人在西房屋里睡着,项中坤进东房屋牵了一大一小黄牛,随后我又进屋牵了一个二不大的黄牛,回家后我们也是连夜卖给了项中鹏,项中鹏给我们出

了15000元,也是当时没有给钱,这回牛钱到现在还没有给。

5、2013年10月10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潢川县付店镇周洼村村民刘保国家中,将刘保国牛棚里的二头水牛(价值17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二头水牛以10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反映了被害人刘保国耕牛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二)鉴定结论,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起事实被盗耕牛总价值17000元。

(三)勘验、检查笔录:潢川县付店镇周洼村刘保国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盗地点家中牛棚,牛棚后墙有撬迹。

(四)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成太指认盗窃刘保国家牛的现场照片。

(五)被害人刘保国陈述:昨天夜里8点左右,我在牛屋里休息,半夜1点左右,发现牛不见了,我起来找,发现大门开着,找没有找到,今天我就报警了。一大一小,大的是母水牛,小的是公牛。

(六)被告人汪成太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0月10日(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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