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周某甲、吴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5.证人周某乙证实,我是该工地的门卫,2013年4月30日上午,高某某等人到厂大门口砌墙,影响通行,我把该事汇报给领导。后来,村里的一位老人过来和高某某吵了起来,高某某说地是他的,老人说地是他的,后来老人又

25.证人周某乙证实,我是该工地的门卫,2013年4月30日上午,高某某等人到厂大门口砌墙,影响通行,我把该事汇报给领导。后来,村里的一位老人过来和高某某吵了起来,高某某说地是他的,老人说地是他的,后来老人又把高某某砌的墙扒掉了。2013年5月1日上午,高某某又领着人砌墙,这时高某某和周某丁又吵了两句,我也没看清周某丁拍没拍高某某的背,高某某就躺在了地上,喊头疼。“120”车到现场后,把高某某送到了医院。

26.证人郑某丙证实,2012年3月我在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外协、工地施工工作,现在我们在某工地施工。2013年4月20日左右,丁某乙和我约好到矿工路八马茶社说话。我到之后,看到丁某乙、丁某丙,还有两个中年男子,丁某乙给我介绍他们是兰某某、祁某甲。当时丁某乙他们说要干某工地的土方工程,我说我们已经于去年给周某甲签订了土方合同。这时祁某甲说他有和某公司签订的协议,我一看协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领导签字,只是一个施工人员签订的协议,我说你这个协议无效。我还说某工地土方的事,你们绝对不能干,但是你们可以和周某甲协商。2013年4月底的时候,有许多人在堵某工地的大门,周某甲他们干不成土方工程儿。我们怕影响施工进度,杜某乙将我、兰某某、祁某甲叫到他的办公室,说兰某某、祁某甲二人还要干某工地土方的活儿。我们说土方工程已经给他们签订了合同,我们不可能给周某甲终止合同,和你们再签订土方合同。之后,某纸业工地的门又被堵住,不让施工。2013年4月29日上午,我就召集周某甲、祁某甲、兰某某,说某工地土方工程的事。大约快中午的时候,我赶到周某甲的办公室,当时有周某甲方、祁某乙、祁某甲,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祁某甲他们还要坚持干某纸业工地土方的活儿,不行的话每家干某纸业土方工程的一半,周某甲他们不同意,最后也没有说成。

27.证人李某某证实,2003年我到平顶山市某公司工作,2010年改制后成立的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事工作,还有某纸业人员的稳定工作。王某丙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他是平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祁某甲讲2011年2月15日王某丙代表某公司和他本人签订了一个关于某工地垃圾清运费、围墙建设、厂区零散活等方面的施工协议这件事情。2011年2月15日在一矿口附近的一个院子里王某丙和祁某甲签订协议的时候,我不在场,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后王某丙说当时在干板房的时候,村里有许多人挡住不让干,为了尽快施工,没办法才和祁某甲签订了这个协议。我没有和祁某甲签订什么协议,我们公司也没有和祁某甲签订什么协议。

28.祁某甲的伤情照片、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正平司鉴所(2013)临鉴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9.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价认重鉴字(2013)012号重新鉴定价格结论书。

30.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出具的吴某某、周某甲、马某某、彭某某、吕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的抓获经过、周某甲、马某某、彭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陈某甲无前科证明、殷某某、王某乙在逃人员的情况说明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出具的朱某某的抓获经过。

31.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照片及出警材料、辨认笔录三份、作案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

32.祁某甲的行车记录仪记录案发时的视频照片及修车清单。

33.平煤集团三梭公司与湛河区高楼村签订的清运垃圾协议以及祁某甲与高某某签订的施工协议。

34.平顶山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甲签订的土方挖运协议。

35.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的接出警登记表。

36.高某某在某纸业工地北门堵门视频光盘一份。

37.平顶山市三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王某丙与祁某甲签订的协议无效。

38.调解笔录、准许撤诉笔录各一份及祁某甲出具的收到条两份。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二、2012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骑士KTV”唱歌期间遇到被害人王某丁。期间,因王某丁多次到吴某某所在的房间追问殷某某的下落,吴某某即打电话告知殷某某。后王某丁和朋友焦某某准备离开“骑士KTV”时,在“骑士KTV”门口遭殷某某、吴某某及他人殴打,并致王某丁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焦某某右肩胛皮肤挫伤、左胸背部皮肤擦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1月26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丁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王某丁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9月10日22时许,我和马某某在“骑士KTV”二楼东边一个单间喝酒唱歌,在大厅碰见王某丁。在楼梯上王某丁问我怎么不和殷某某一起?我说我不知道他干啥去了。大约十分钟左右,王某丁和他朋友进到我们房间,王某丁开始骂殷某某。我说:你喝醉了,别骂了,去你们房间玩吧。他的朋友就拉他走了。没过一会儿,王某丁又进来骂骂咧咧的,说要找殷某某,他朋友又把他拉了出去,这样反反复复三四次。我就给殷某某打电话,让王某丁和殷某某通话,只听见王某丁说:你有本事和我照头,跟我爹蹦啥?大约五、六分钟后,殷某某领了一群人过来,殷某某和王某丁见面就开始对骂,殷某某把王某丁打倒在地,拳打脚踢,打住了王某丁的头部,用脚踢他,我也照王某丁身上踢了几脚,踢住了他的屁股和腿部。

2.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2012年9月10日晚上,我和朋友焦某某在“骑士KTV”一个单间唱歌。期间,我碰见了吴某某,就跟他打招呼,并问吴某某殷某某人在哪?吴某某说:不知道。吴某某也开了个包间唱歌,我也去到他包间里和他说了会话。我反反复复到他包间里问殷某某人在哪里?我朋友焦某某就把我拉出去。后来,我和朋友焦某某准备离开“骑士KTV”时,我看到殷某某领着好多人在门口,有的人拿着刀和棍。殷某某和他一起的人就开始打我和焦某某,吴某某也参与了殴打,吴某某用刀砍伤了焦某某,我被打懵,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焦某某证实,2012年9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王某丁、王某戊开着车到市区诚朴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的骑士KTV唱歌。期间,他俩出去了一会,我没问是干什么去了,一直到23点30分左右,我没有见到他们。我就下到一楼大厅门外,发现王某丁被一群人殴打。其中两个人拿刀,一个人砍了我肩膀,用刀背砍的。我跑进大厅后,他们就没再追我。我在大厅里就打110报警。这时王某戊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已经跑了,我看见王某丁在地上不醒人事。

4.证人王某戊证实了2012年9月10日晚上自己和王某丁、焦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的骑士KTV唱歌被人殴打的事实。

5.证人史某某证实了2012年9月10日晚有人在“骑士KTV”打架的事实。

6.证人王某己证实了2012年9月10日晚殷某某、吴某某在“骑士KTV”殴打王某丁,并致王某丁住院治疗的事实。

7.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伤)鉴(法医)字(2012)轻第2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被告人吴某某、殷某某的代理人与王某丁父亲王某庚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收到条各一份。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