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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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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吴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11.证人周某丁证实,2012年5月份,我弟弟周某甲和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楼盘土方挖运工程。2013年4月27日,某地产有限公司通知我们开始挖造纸厂的土方。从2013年4月28日,祁某甲等人天天就找人堵我们施工场地的

11.证人周某丁证实,2012年5月份,我弟弟周某甲和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楼盘土方挖运工程。2013年4月27日,某地产有限公司通知我们开始挖造纸厂的土方。从2013年4月28日,祁某甲等人天天就找人堵我们施工场地的门,让我们干不成活,我们天天报警。2013年5月1日上午,我们也报警了。下午14点多,我心情不好,就开车带着刘某某一起到洛阳白云山玩去了。2013年5月1日晚上,我弟弟周某甲找人砸祁某甲车的事我不知道,案发前,我也没有和弟弟周某甲一起商量过此事。

13.证人刘某某证实,2013年5月1日下午14点多,周某丁给我打电话说去洛阳白云山玩。周某丁接住我后,我们开车路过鲁山大佛、画眉谷、白云山。当天晚上我们两个住的是山上的农家院。5月2日下午周某丁的战友说让周某丁去襄城县找他玩,之后我们就下山了,赶到襄城县,当天我两个就住在襄城县了。2013年5月1日中午之后,我和周某丁在一起的时候,他没有给我说过他们工地上有人围堵大门的事,我也没有听到过他打电话说过这事。

14.证人祁某乙证实,2013年5月1日晚上祁某甲出事的时候,祁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砍。我接到电话就赶到医院,问是谁砍的,祁某甲说怀疑是周某甲,随后我问了周某甲和周某丁,他们都说不是他们打的。2013年5月1日我们村长的儿子结婚,周某丁开着车带着我先到体育村,后又到佳田大厦参加张某甲侄女的婚礼,中午在那吃的饭。当日14时许,周某丁说这几天心情不好想去白云山散散心。

15.证人高某某证实,2013年5月1日上午9点半左右,我领着高楼村民周某戊、祁某丙、姓兰的在轻工路高楼村原造纸厂北门工地砌围墙。正在砌的时候,110的警察到了,让我们双方一块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此时,有人在我背后打我一拳,周某丁从我左后方过来扇我左耳上方头部一巴掌,我就头晕倒地上了,后有人打120送到医院了。别的没有啥伤。因为我和高楼村祁某甲签订的有施工协议,祁某甲让我在这门口干活的,祁某甲和某公司签订的有施工合同。一周前在某地产公司郑某乙主持下协商过。如何干工地的活,但没协商成,砌墙大家都不干了。我在施工的地方,让派出所看了祁某甲和某公司签的协议和我与祁某甲签的协议,看的时候周某丁、周某甲都在现场,我估计因为这些他们打我。祁某甲为什么挨打我不知道。

16.证人杜某甲证实,我现在具体负责某区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在湛河区某厂厂区。这个项目工地被一群村民的老头、老太堵住大门,致使我们公司不能施工。迄今为止我们公司只和周某甲签订了一份土方挖运协议,这份合同我们公司认可,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关于挖土方、供地材这方面我们未曾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签订此方面的合同。我们公司是从2011年4月份开始接受某区改造这个项目。2012年11月,我们正式签订合同,某公司向我们移交这个项目时,并没有向我们公司提到曾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合同。2013年4月20日左右,祁某甲、兰某某两人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要求干一些工地上的活,我说土方挖运已和别人签了合同。后来他们没再找我,随即就发生了堵门事件。我只能怀疑是祁某甲、兰某某找人堵的门。

17.证人张某乙证实,我在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我公司在某厂院内有一处棚户区改造项目,但我公司已经把这个项目总承包给了平顶山市某地产公司进行开发。2012年11月份,我们两个公司正式签订合同。王某丙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他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人,不能代表我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2011年2月15日,王某丙以某公司的名义和湛河区某村祁某甲签订合同这件事情,我不知道。我问遍了公司领导,没人知道。我公司对王某丙签订的合同,不认可。

18.证人王某丙证实,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经理,我公司具体负责某厂区的危房改造建彩板房。当时我公司把这个工程交给河南某建筑公司的殷某乙承建,彩板房建好后,要修大门前的路。殷某乙说:“祁某甲等人把垃圾堵到彩板房大门前不让修路,称原来某厂区的垃圾及路边的垃圾是祁某甲等人清理的,让殷某乙付给祁某甲清理垃圾费25万元及厂区的围墙工程交给祁某甲承建。”殷某乙没办法就拿个协议找到我说:“不签这个协议,祁某甲等人用垃圾堵住彩板房大门不让修路。”2011年2月15日,我在这个协议上签字了,当时祁某甲让我盖上章,我只是项目经理,没有权利盖章。2011年2月15日,我和祁某甲签订合同的原因说过了:第一是造纸厂的垃圾清运工作就是原先他在造纸厂清过垃圾,没人给钱,要求我们付25万元,否则不让修路,这25万元我们已经通过河南某建筑公司殷某乙付给祁某甲了。第二条是围墙方面的,第三条是室外零碎工程方面,这些跟现在周某甲签的土方协议没有关系,当时造纸厂厂区内并没有垃圾需要清理,我负责这个项目期间祁某甲也没有在造纸厂清过垃圾。我不能代表某工程签订协议,我不是该工程的人,当时也是为了工作,想着赶紧把路修通。

19.证人郝某某证实了自己于2013年5月1日到某纸业施工现场只是去玩,没有任何人指使其堵门的事实。

20.证人兰某乙证实了自己没有参与在某纸业堵门的事实。

21.证人丁某甲证实了2013年4月份自己在某纸业为高某某砌墙的时候,被周某丁阻止过,自己也没有在某纸业工地见过祁某甲的事实。

22.证人兰某某证实了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5月1日自己没有参与堵某纸业施工的大门。

23.证人郑某某证实,我是平顶山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负责某区改造项目。我们正常工作施工,当日上午八点半左右高楼村高某某领着10来个人又来到我某地产公司某区改造工地闹事,在工地大门口砌墙,堵住大门,不让我公司人员正常施工,我们就报警了。2013年4月30日上午9点,我们也报警了,也是轻工路派出所出的警,并警告高某某等人不要砌墙,协商处理。可是派出所民警刚走,高某某就带头领人强行砌墙。2013年5月1日上午8点半左右,高某某又领着十几个人强行砌墙,堵住我工地大门,不让我公司人员正常施工。我们报警后,出警民警要求我们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协商此事。高某某突然躺在路上,说有人打他了。我在现场没看到有人打高某某。2013年4月28日上午9点多,高某某还弄一辆挖掘机、一辆本田飞度车、一辆帕萨特堵住我公司工地大门,不让我方正常施工。

24.证人周某丙证实,2013年4月30日上午高某某曾在我开荒的地里砌墙。5月1日,我听说这边又有事了,到现场一看,高某某在地上躺着,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