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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抢夺、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13、2012年6月2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着白色摩托车在老城区豫通街中段,对骑助力车的被害人葛某实施抢夺,将葛某一个桔黄色女式包抢走,之后沿豫通街往东逃走。所抢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

13、2012年6月2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着白色摩托车在老城区豫通街中段,对骑助力车的被害人葛某实施抢夺,将葛某一个桔黄色女式包抢走,之后沿豫通街往东逃走。所抢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蓝色OPPO牌子的MP4,一串手链,真皮烟盒,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多元,交行信用卡一张)等物品。

14、2012年6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白色摩托车在洛阳工务段门口附近,对骑踏板助力车的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抢夺,抢走大红色女士挎包一个,并致使被害人郭某某身体多处擦伤。所抢包内有红白相间的海信手机一部,现金105元,一副金耳钉(大概有3.7克左右),一个化妆包,三张银行卡、一张医保卡,一串钥匙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海信手机价值336元。

15、2012年6月27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白色摩托车在王城大道陇海立交桥北头附近,对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抢夺,抢得一个浅灰色的手提包,并造成张某某摔倒受伤,所抢包内有三条珍珠项链、一块幸运石、两条水晶手链、一部粉色LG手机和一块手表,银行存折两本,三张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现金十几块钱和两张现金收据,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被抢LG手机价值709元。

16、2012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白色摩托车在涧西区联盟路西苑宾馆东侧附近,对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抢夺,当场抢走杨某某的土黄色大包一个,并造成杨某某左侧上下肢均有擦伤。包内有现金近100

元、纽曼不锈钢30G移动硬盘一个、一个太阳镜以及银行卡六张等物。经鉴定,被抢纽曼不锈钢30G移动硬盘价值68元。

17、2012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摩托车在涧西区景华路广州市场对面的莲花浴池门口附近,对和朋友白某、吴某一起行走的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抢夺,当场抢走贾某某的白色皮包一个。所抢包内有现金200元、一部索爱手机、内有620元丹尼斯购物卡一张、一部蓝色OPPOMP4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索爱手机价值1277元,被抢蓝色OPPOMP4价值256元。

18、2012年7月6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杜见坤、

杜俊毫骑白色摩托车在牡丹桥南聂湾村公交站附近,对乘坐男朋友电动车的受害人张某实施抢夺,抢得粉色手提包一个,并造成张某的左胳膊肘等身体多处受伤。包内有一部苹果二代手机,现金300多元,两张银行卡,一个黄色金士顿1G优盘,一张身份证,本人就业报到证和三方协议等物品。

19、2012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摩托车在西工区中州中路南侧慢车道王城公园门前附近,对骑一辆黄色大阳助力车回家的王某某进行抢夺,当场抢走王某某的白色皮包一个。所抢包内有现金3200元以及四张银行卡、一张医保卡等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抢劫、抢夺、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抢劫数额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参与抢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应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杜晓明参与抢劫一次,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参与抢夺一次,应依法判处。对三被告人的罪行均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杜见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3、6、8、11、13、15、16、17、19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称第1起犯罪过程没有异议,但抢夺金额是13000元。第5起犯罪过程没有异议,但没有见到三星5830i手机,现金数额记不清了。对第7起有异议,我们没有把被害人挤倒在地。第10起,事实属实,但包内没有黄金手镯,手机品牌是HTC,但型号不对。第12起,我们没有将受害人拽倒在地。第14起,包内没有耳钉,其他记不清了。第4起记不清了。没有第9起和第18起。

被告人杜俊毫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第1起犯罪现金数额是13000元。第9起包内没有18K金戒指。第14起,包内没有金耳钉。第10起没有黄金手镯。

被告人杜俊毫的辩护人辩称,1、杜俊毫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2、杜俊毫具有自首情节。3、大部分赃物已经被退回,被告人杜俊毫家属表示愿意赔偿。4、被告人杜俊毫认罪、悔罪态度较好。5、杜俊毫系初犯,年纪较轻,希望法庭从轻判处,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6、公诉人认为杜俊毫犯抢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杜俊毫虽然抢夺次数较多,但根据最高院司法量刑意见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的,基础是抢夺数额达到25000元以上,在本案中被告人杜俊毫的抢夺数额没有达到该标准,不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

被告人杜晓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抢夺、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二人骑摩托车在洛阳市涧西区南华路附近,对骑着电动车的杨某某、麦某某实施抢夺时,杨某某、麦某某被拽倒在地。被告人杜见坤与杜俊毫所骑的摩托车也在两名被害人前方倒地。杜俊毫起身返回拉拽麦某某拽着包带的两个女包,将两个女包强行抢走,就和杜见坤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包内共有现金13000余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杜见坤的供述证实,2011年底,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摩托车来到涧西区南华路附近,看到两名女子骑一辆踏板式电动车,后面女子肩跨着包,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实施抢夺时,由于那个女的包拽的比较紧,被拽倒在地。被告人杜见坤与杜俊毫所骑的摩托车也在两名被害人前方倒地。后被告人杜俊毫返回,将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3000多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事实。

二、被告人杜俊毫的供述证实,2011年底,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车来到涧西区南华路附近,看到一女的骑一辆踏板式电动车,后面坐一女的,肩跨着二个女包,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实施抢夺时,由于那个女的包拽的比较紧,被拽倒在地。被告人杜见坤与杜俊毫所骑的摩托车也在两名被害人前方倒地。后被告人杜俊毫返回,将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3000多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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