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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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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去郏县万客来有限公司实地联合验收的情况:我记得那个配送中心是一个大院子,院子四周全部是田地;配送中心大门口两边都有房子;进大门后空地比较大,再前边是一排厂房。当时郏县万客来的经理史某某给我们介绍了那

去郏县万客来有限公司实地联合验收的情况:我记得那个配送中心是一个大院子,院子四周全部是田地;配送中心大门口两边都有房子;进大门后空地比较大,再前边是一排厂房。当时郏县万客来的经理史某某给我们介绍了那个配送中心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还说准备把这个厂房再修修当配送中心使用。当时我看到有车辆在厂里装卸商品,应该是投入使用了。根据我们验收的情况看,这个地方不是万客来公司新建或改扩建的配送中心,是老厂房。这种情况不符合(2009)76号文的规定,按照规定配送中心必须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或部分投入使用,而且要求是新建或改扩建的配送中心。当时我没有提出来该处建筑不是新建的,不符合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条件。

根据豫商建(2009)76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对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继续给予财政扶持,支持范围包括承办企业配送中心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郏县、宝丰、叶县、汝州四个县市在2009年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补贴款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我们去实地验收时,如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验收审核,上述四家企业不能每家取得国家补贴60万元。我本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申报资料的审核和验收过程中大意,有工作失误之处。

3、证人姬某某证言,证实中建七局一公司没有为汝州金宇农化公司做过造价180的配送中心建设工程,只做过一个10万元的地平硬化工程。汝州金宇公司申报材料中造价180万元的合同、发票、收据其均不知情。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银杏公司配送中心补助的申报地址是焦庄村位于环城路与龚店路交叉口的土地,实际情况是当时银杏公司还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且配送中心还没有开工建设。申报补助资料中有关建设仓库的记账凭证都是银杏公司在叶县五交化公司院内建设仓库的票据。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银杏公司配送中心补助的申报地址是叶县焦庄村位于环城路与龚店路交叉口的土地,实际情况是当时银杏公司还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且配送中心还没有开工建设。

6、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叶县银杏公司的申报资料使用了原五交化公司院内建仓库的资料,但其实是准备在焦庄村新租赁的土地上建配送中心。其没去过现场,不知道银杏公司是否建设了仓库,其只审查了材料是否齐全,就上给报市商务局。

7、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银杏公司配送中心补助的申报地址是焦庄村位于环城路与龚店路交叉口的土地,该土地租赁时间是2009年9月,其没有去配送中心现场看过,不知道这个仓库是否建成,不知道申报材料中使用了叶县五交化公司建设仓库的资料。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申报补助时郏县万客来公司在郏县粮食局老挂面厂院内的旧配送中心无法扩建,准备选址新建,但当时只是看好了南环路南、广天乡桃园铺村北边的一个老电子厂,后来由于价钱太高没有买成。但该公司以该地址为其新建的配送中心的名义申领了国家60万元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补贴。

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郏县万客来公司原配送中心无法扩建,准备选址新建,2009年申报国家补助资金时,该公司当时只是看好了广天乡桃园铺一电子厂的地址,还没有买,且最终并没有买成。但该公司以该地址为其新建的配送中心的名义申领了国家60万元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补贴。

10、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郏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申报配送中心国家补助资金60万元时,是以广天乡桃园铺村村北的一电子厂房作为其公司新建的配送中心扩建项目进行的上报,但该厂址后来没有买下来,其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土地租赁合同、公证书等申报材料是虚假的。公司领取的60万元补助资金后用在了筹建万客来仓储物流中心工程上。

11、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宝丰县恒丰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与宝丰商业总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宝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是宝丰商业总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建配送中心,宝丰恒丰公司不是承办企业,但系宝丰县商业总公司指定的配送中心,商业总公司给恒丰公司拨付万村千乡工程经费并监督专门经费的使用,恒丰公司共收到宝丰县商业总公司拨付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资金119万元。其中2010年1月29日、7月25日、7月31日恒丰公司分别收到40万元、6万元、14万元,共60万元建配送中心的补贴资金。该公司2009年建的钢结构仓库建成后县商务局的张树民副局长、市商务局的秦局长,体系建设科邢科长,还有一张姓女科长,市财政局的一个科长,省商务厅的杨处长都去进行了验收。

1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宝丰县恒丰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与宝丰商业总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宝丰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是宝丰商业总公司,虽然是承办企业,但该公司没有实际开展配送业务,配送中心具体安排原总公司下属改制后的宝丰恒丰糖酒副食品品公司为日用品配送企业。

13、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宝丰县恒丰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与宝丰商业总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宝丰县商业总公司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恒丰公司不是承办企业,由于商业总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能力,委托恒丰公司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代其进行日用品配送。恒丰糖酒公司不是万村千乡承办企业,没有资格申报配送中心补助资金。但恒丰公司享受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至今共收到过119万元的工程补贴资金。其中2008年7月底在院内西边建一处钢结构仓库,该公司使用补贴资金60万元。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7月25日、7月31日收到40万元、6万元、14万元共60万元配送中心补贴资金。

1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豫商建(2009)76号文件规定,必须是新建、改扩建的配送中心,已经建成、已投入使用或部分投入使用,并经市县商务部门验收合格,才可以申报配送中心国家补助资金。申报、验收不符合文件规定和要求,违反申报程序、验收规定申报补助资金,是严重违规的。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平顶山市商务局人事科出具的邢某某个人简历、张某某个人简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31日平政办(2010)32号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叶县银杏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申报材料,叶县城关乡焦庄村与叶县银杏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叶县城关乡焦庄村委会委员孙福安出具的说明,平顶山市财政局平财办预(2009)514号关于拨付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的通知、记账凭证、叶县会计核算中心资金传票、叶县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郏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中心扩建项目申报资料,河南省财政厅、郏县财政局关于拨付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的通知、记账凭证、资金拨付表、预算拨款凭证;宝丰县商业总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恒丰配送中心仓储设施改扩建项目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宝丰县工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2008年施工许可证统计表,2009年12月25日宝丰县企业改革服务中心财政支出预算审批表;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金宇农资配送中心仓储设施扩建项目支持资金申请报告,汝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2014年5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5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商务部办公厅商办建函(2007)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商建发(2005)533号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河南省商务厅豫商建(2005)112号关于做好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商务厅豫商建(2009)76号关于申报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的通知;平顶山市商务局、财政局2009年8月12日平商(2009)164号关于申报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的请示及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新华区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二份、情况说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结算票据一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三张、四家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及存款账户明细表、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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