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告人邢某某时任平顶山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被告人张某某任副科长,负责管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也是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资金验收组的主要成员。邢某某、张某某参加了郏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商业总公司、叶县银杏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汝州河南金宇农化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的验收、申报工作。2009年8月12日,在对上述四家配送中心没有进行验收的情况下,邢某某违反程序拟写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了平商(2009)164号《平顶山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申报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的请示》文件,文件明确上述四家配送中心已经市商务局、财政局实地验收,项目已全部完工,或已部分投入使用。分别为上述公司的配送中心申请支持资金60万。在此后验收配送中心的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明知宝丰县商业总公司、汝州河南金宇农化公司没有按规定由县级商务部门进行初核,且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也没有严格按照豫商建(2009)76号、豫商建(2005)112号、商建发(2005)533号等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查、核实申报资料,在实地验收时,明知上述四家配送中心均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而均予以签名验收合格,致使上述四家承办企业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40万元。案发后,2014年4月8日宝丰县商业总公司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缴涉案款28万元,郏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向郏县检察院上缴涉案款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4年3月8日从住处被带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被通知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邢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我是2004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副科长张某某,我是科长负责全面工作,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张某某协助我工作,当时分管市场体系建设科的是秦某某副局长。我科在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一是对“万村千乡”工程中承办企业的资格的审查把关。二是对承办企业所建配送中心的验收把关。三是对“万村千乡”工程中的农家店、加盟店、直营店的验收把关。四是负责将验收情况向省商务厅报告。我科履行上述职责主要依据就是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自2005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来下发的有关这项“工程”的所有文件,如《商建发(2005)45号》、《商建发(2005)533号》、《豫商建(2005)112号》、《商建发(2007)32号》、《商办建(2007)120号》、《豫商建(2009)76号》等。从2009年开始根据上级的文件规定,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至60万不等的补助。 新建或改扩建配送中心申报补助的程序是:配送中心要想申请补助必须要先成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而且承办企业必须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才能申请补助,具体的文件依据是豫商建(2009)76号文件,配送中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能申报:1、仓容建筑面积(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日用品配送中心2000平米以上,农资配送中心5000平米以上;2、配送中心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或部分投入使用;3、土地使用手续完备,有土地使用证或10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并经过公正;4、配送车辆10辆以上。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后,申报这些项目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对符合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由承办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企业基础材料;3、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有关合同、记帐凭证、发票等;5、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用合同和公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提供行车证复印件);6、商务、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配送中心补助的承办企业先将申报资料和配送中心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在受理承办企业的申报资料和资金申请表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核,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企业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收到县商务局验收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的人员在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盖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的公章后联合行文(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依据豫商建(2005)112号《关于做好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验收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各级商务部门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坚持验收工作的原则,这些规定我都清楚,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是这样做的,每个申报项目我们都在县商务局的陪同下进行了实地验收。豫商建(2009)76号文件《关于申报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的通知》第五项还专门规定了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并实地查看验收。2009年市商务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验收小组组长是秦某某,验收组成员有我,张某某,还有市财政局的范某某。秦某某是验收小组组长,根据每年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农家店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验收时要一起下去结合县区的商务局工作人员实地验收,但是他平时比较忙,有时间的话过去,没时间的话不去,他不去的情况下,我验收回来后给他汇报具体的验收情况,经他同意后在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市商务局公章。秦某某应该对我们的验收情况负领导责任。 2009年上报申请配送中心补助的承办企业有四家,郏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商业总公司、汝州金宇农化公司、叶县银杏副食品有限公司,这四家承办企业申请后每家补助了60万元,共计2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