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我是2004年到市商务局后,先是在局市场体系建设科任副科长,2010年下半年到局机关党委任专职副书记至今。我任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副科长期间,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申请国家补助的申报材料的审查和配送中心验收工作。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以来,每年商务部和省商务厅都要下发许多文件,主要有豫商建(2009)76号文件,商建发(2005)533号文件,豫商建(2005)112号等文件,平时我们就是按照这些文件规定来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县、区商务局及承办企业向市商务局所报送的材料是报送到我们市场体系建设科审核的,都是邢某某科长受理后,我和邢某某都参加审核,我和赵红伟只是在下去验收时,才跟着邢某某下去验收,下去看看没啥问题,就在验收表上签字。 根据豫商建(2009)76号文件规定,支持范围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配送中心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申报条件:1、仓容建筑面积(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日用品配送中心2000平米以上,农资配送中心5000平米以上;2、配送中心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或部分投入使用;3、土地使用手续完备,有土地使用证或10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并经过公正;4、配送车辆10辆以上。申报这些项目需要提供下列资料:1、对符合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由承办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企业基础材料;3、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有关合同、记帐凭证、发票等;5、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用合同和公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提供行车证复印件);6、商务、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报配送中心补助的正常程序是:先由承办企业将申报资料递给县商务局,由其审核、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县商务局将相关申报所需材料报送我们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我科审核后再组织人员去实地验收,邢某某先联系市财政局的范某某,他代表市财政局和我们一起去实地验收。有时候我们主管领导秦某某副局长也和我们一道下去实地验收。我们到县里后和县商务局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一般都是县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和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和我们一道去承办企业准备验收的配送中心,组织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我们市场体系建设科所去的人员和市财政局的范某某在验收表上签字,我们实地验收回来后,邢某某科长向秦某某副局长请示汇报后,将验收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批新建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我审核申报资料主要看的就是豫商建(2009)76号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不是齐全,至于提供材料的真假我也没去核实。我们到现场验收就是看他们配送中心是不是建的有仓库,有没有配送车辆。2009年我所参与验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补贴的有郏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商业总公司、汝州金宇农化公司、叶县银杏副食品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在实地验收时发现有问题,但是邢某某科长没有说什么,所以我也没有说什么。 到叶县银杏副食品有限公司配送中心验收时的详细情况:我们验收去的地方只是一个旧仓库,不是新建或改扩建的配送中心。当时我看后也没有说啥,邢某某也没有说啥,然后我们就走了。我们申请表上的签名都是我们先去现场实地验收,验收完回来后,下边的承办企业递交《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申请表》,然后我们给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叶县银杏公司所建配送中心土地租赁协议是于2009年9月20日才生效的,之前这块土地没有租给该公司,该公司在申报该项目时,也没有建成配送中心,在此情况下,根据文件规定,该公司不符合享受国家60万元补助资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该公司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合格是不对的。我们验收去的地方只是旧仓库,不是新建或改扩建的配送中心。 2009年我也去验收过汝州金宇农化公司的配送中心,该配送中心就是在该企业的办公楼后面,配送中心是钢结构房,一层的,是蓝色的房子,其他的我记不清了,验收时邢某某科长没有说啥,我也没有说啥。回来后,我就在《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申请表》上签字了。我就看了一下房子,其他也没有啥,到底针对申报条件一一进行核实没有我不知道,也没有核实企业的配送车辆。我发现汝州配送中心不像是申报材料中显示的造价180万元的配送中心。 我去宝丰实地验收过宝丰县商业总公司新建的配送中心,我只记得该公司的配送中心院子比较大,有两排仓库,我没有发现配送中心有啥问题,也没有听见邢某某科长说该配送中心有啥问题不符合申报条件,其他的我记不清了。我们去时就看看有场地、有仓库、仓库里有食品、有配送车辆,没有核实这些车辆是否是宝丰县商业总公司的配送车辆。且宝丰县恒丰糖烟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的仓库是在2009年以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是2009年的新建建筑物,这样的情况不符合豫商建(2009)76号文件享受国家补助的规定。但是当时我不知道宝丰县商业总公司的申报材料存在造假的情况。我们去验收的仓库是宝丰恒丰糖烟酒公司的仓库。我们没有核实宝丰恒丰糖烟酒公司和宝丰商业总公司是否是一个公司,我一直认为他们是一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恒丰配送中心仓储设施改扩建项目支持资金申请报告》资料中,除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加了“宝丰县商业总公司”这个头之外,其余所有的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车辆行驶证、土地租赁协议都是宝丰县恒丰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的资料。这种情况不符合豫商建2009年76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的规定,宝丰商业总公司不应该享受配送中心补贴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