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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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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受贿罪,赵江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单位郑州供电公司新东新区供电部为他人谋取利益,

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单位郑州供电公司新东新区供电部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91078.26元,被告人赵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江受贿共计306000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单位郑州供电公司郑东新区供电部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江在单位受贿中系自首,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赵江在受贿中系自首,可减轻处罚;4、被告人赵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5、被告人赵江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0.6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郑州供电公司郑东新区供电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700000元,鉴于该单位已于2012年12月变更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工区、计量部、营销部营业及电费部郑东新区区域,故该罚金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工区、计量部、营销部营业及电费部郑东新区区域执行。

被告人赵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三、涉案单位受贿款人民币4291078.26元及被告人赵江受贿款30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靖

审 判 员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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