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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受贿罪,赵江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一)2012年4月至2013年元月,被告人赵江利用担任郑东新区供电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将辖区内的电力安装工程指定或介绍给郑州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在施工中予以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乙为

(一)2012年4月至2013年元月,被告人赵江利用担任郑东新区供电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将辖区内的电力安装工程指定或介绍给郑州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在施工中予以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赵江为其提供帮助,于2012年4月的某日,在被告人赵江的办公室里送给赵江10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春节前,在北京301医院送给被告人赵江10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元月,在被告人赵江的办公室里送给赵江10万元人民币。此赃款30万元已由其家属代其退出,暂存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江的供述,证明了其在郑东新区供电部任主任期间,将辖区内的电力安装工程指定或介绍给郑州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在施工中予以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乙为了感谢其提供的帮助曾先后三次送给其共3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大概是在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乙到其在华山路的家里,为感谢其介绍了郑东新区管委会的工程,送其10万元现金。其追回到王某乙家,把这10万元钱还给了王某乙。后王某乙又找到其,是在其家或办公室其记不准了,王某乙又把这10万元钱塞给其了。正好当时其正在装修房子,将钱慢慢用完了。第二次大概是2013年1月份,当时其陪着自己父亲在北京住院治疗,王某乙到了北京301医院其父亲病房内送给其10万元。后其父亲治疗把这钱花完了。第三次是2013年的2月初春节前的一天,其从北京回来后,在郑东新区供电部三楼的办公室,王某乙送给其10万元,过春节时,其去父母家把钱给其父母了。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了为了感谢赵江给其介绍工程,其曾分三次给赵江送了30万元人民币。2012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到赵江办公室,送给赵江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档案袋,对赵江说这是其的一点心意,表示感谢,赵江也没有说什么。2013年春节前,其到北京301医院看望赵江生病的父亲,到医院大门右侧的一家中国工商银行内,用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取了10万元人民币到赵江父亲病房送给赵江。2013年的2月初的一天,赵江从北京回来了,其拿着常某的中国光大银行卡,取了10万元人民币,到东区供电部赵江的办公室送给赵江10万元人民币。

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取常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及光大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二)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赵江利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供电部主任的职务之便,介绍电力安装工程给河南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某乙共计6000元人民币。现赃款6000元已由其家属代其退出,暂存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赵江的供述,证明了其利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供电部主主任的职务之便,介绍了相关的电力安装工程给河南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孙某乙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次送给其共计6000元人民币。其收到以上赃款后用于日常消费。

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了其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分三次送给赵江共计5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承接的电力工程大部分是在高新区分局管辖区域内,在这些工程施工过程中还需高新区分局配合。赵江当时是高新区分局局长,其想通过赵江给其公司介绍一些电力工程业务,在这期间赵江确实也给其公司介绍有工程,如汽车4S店的变压器安装工程,虽然该工程其公司没有干成,主要是因为其公司上报的报装资料没有过关。

另查明,2013年4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将赵江带回单位接受调查,赵江自书“问题交待”等材料,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受贿的事实。2013年4月18日,该局侦查人员通知赵江到其院接受询问并将其抓获,在此过程中,其又陆续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的事实。

本案的其他相关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取的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的营业执照、赵江个人简历及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证明了被告人赵江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赵江于2004.11-2010.3任郑州供电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2010.3-2011.8任郑州供电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部主任;2011.8-2012.11任郑州供电公司郑东新区供电部主任;2012.11至今任郑州供电公司营销部营业及电费部郑东新区区域经理。

(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其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4月15日将赵江带回单位接受调查,当日晚将其送回单位,后于16日再次将赵江通知到其局接受调查,于16日晚将其送回住处,在其住处发现可能涉嫌其他刑事犯罪,将赵江及李姝移送至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审查,2013年4月18日,其局侦查人员再次将赵江通知到其局接受讯问。

(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了2013年4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郑州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智能用电班班长李振毅涉嫌受贿犯罪一案中,发现郑州供电公司电费营业部郑东新区区域经理赵江涉嫌单位受贿犯罪线索。同日,该局侦查人员通知赵江到其院接受询问,赵江对其涉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该局侦查人员当场将其抓获。

(四)证人王某丁(系原郑州供电公司监察审计部主任)的证言、证人吴某乙(原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主任)的证言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监察审计部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证明了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江在郑州供电公司3楼会议室外,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带走。

(五)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反贪局提供的被告人赵江于2013年4月15日自书的“问题交待”等材料,证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江已主动交代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单位受贿的事实,后又陆续交代了个人受贿的相关事实。

(六)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扣押清单及河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两份,证明了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于2013年4月24日从孙某甲处扣押河南博元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赃款65万元,附单据一份,金额65万元。2013年4月25日扣押郑州市鑫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案款10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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