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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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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受贿罪,赵江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十)证人郭某(系河南博元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主网专责)的证言,证明了赵江到郑东新区供电部任主任以后,跟其商量把部分电力工程的合同让博元公司来签,其公司从中拿走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和税金再加上一部分

(十)证人郭某(系河南博元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主网专责)的证言,证明了赵江到郑东新区供电部任主任以后,跟其商量把部分电力工程的合同让博元公司来签,其公司从中拿走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和税金再加上一部分人工工资,净利润归郑东新区供电部所有,大概也在10%左右。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郑东新区供电部负责找到工程来源,赵江会决定哪个合同归博元签,施工是由其公司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并支付相应的材料款,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协调相关关系的,由郑东新区供电部来出面协调。在支付给郑东新区供电部利润时,一般是由郑东新区的吴某甲、王某甲、袁某乙通知其把钱拿过去,其从公司财务上把钱取出来以后,谁通知其的,其就把钱交给谁。其知道他们一部分用于事故赔偿了,还有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临时工工资和食堂费用。从2011年9月份至今,总共接了多少个工程,具体数字其记不清,合同总金额大概有3000万元,支付给郑东新区供电部的现金大概200万元左右。在2012年9月份,郑州供电公司进行三集五大改革时,其和郑东新区供电部结算了一下,帐上还有郑东新区供电部100万元的利润。结算当时在场的有赵江、吴某甲等人。在结算完以后,其又支付给郑东新区供电部35万元左右。在全部工程款结算清时,其公司还欠郑东新区供电部65万元。

(十一)李春娥(系河南博元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了博元公司的支付都需要经过承办人的部门领导、财务主管何兰芳、总经理孙某甲签字才能支付。公司股东负责公司东区项目的经理郭某从其那支出的钱比较多,他将发票或者白条贴在报销凭据上,其审核领导是否都签字了,手续完备了,按照发票或白条上的金额给其现金,至于具体这些现金其用在什么地方其不清楚。

(十二)证人魏某(系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建设综合工作责任组组长)的证言,证明了其与郑东新区电业局之间主要业务是对入驻东区项目建设的10KV供电线路实施改造改迁。其经手了17批线路改造工程,前15批都是由郑州电业局下属的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第16批、17批是由郑州鑫裕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之所以16、17批交鑫裕公司,是第16批勘察完现场后,其到郑东新区电业局找吴某甲副局长催预算,吴某甲说因为祥和集团资金紧张,他们郑东新区电业局协调祥和集团组织人力和物资进场施工有困难,要求由鑫裕公司来实施第16批的线路改造工程,并且要管委会和施工单位签合同。另外,吴某甲还给其出具了一份要求由鑫裕公司来进行施工的书面情况说明,让其回去做管委会领导的工作。其回去后给建设环保局局长李艳春汇报这个情况,李艳春说把这个情况写个汇报材料作为主任办公会的议题上会。后这个情况在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了,并印发了红头的会议纪要。后来就进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批流程,审核完后就与鑫裕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来第17批的工程也是由郑东新区供电部指定鑫裕公司来施工,其管委会就按照16批的流程审批完也交给了鑫裕公司来施工。另外在这两批合同签订之前,郑东新区供电部主任赵江都给其打过电话,催促其和鑫裕公司签订合同的事。这两个合同涉及的金额都在1000万元以上,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要施工的对象属于供电公司的资产,在施工过程中,关键程序都要由郑东新区供电区进行审批,否则无法进展,因此必须要用郑东新区指定的施工单位。但这些施工完全是由鑫裕公司独立完成的,郑东新区供电局并不参与。

(十三)证人王某丙(系郑州供电公司综合保税区供电部用检员)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郑东新区供电部办公室工作期间组织单位职工外出考察学习过,2012年7月1日前,单位组织20多个党员到信阳召开发展新党员会议,大概花了一万多元。回来之后,旅行社开好发票给其,其把发票交给赵江了,之后怎么付款其不清楚;2012年农电工中的“每月一星”和全体正式工去重庆考察学习一次,分了两批,其是第二批去的,赵江给其一个当地导游的电话和一万多元钱,让其负责事务性的工作。旅行社的费用其不清楚,回来后其把发票给了赵江。

(十四)证人海丽斌(系郑州市供电公司配电工程处运检工区农协工)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3月28号左右其有个叫刘杰的工友在金水东路与文苑西路路口做检修时不小心碰到了带电高压电缆,烧成了重伤,检修组负责人柴某陆续给其钱用于医疗费等支出,都在1000元至5000元不等,但加起来一共有多少钱其就记不清了,其不清楚最后赔给刘杰多少钱。

(十五)证人徐某(系郑州市供电公司配电工程处运检工区运维十区农协工)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3月,在工作中有个工友叫刘杰不小心碰到了带电高压线,烧成了重伤,有次医院催缴医药费,其给小组长柴某打电话,他可能给班长袁某乙汇报了情况,过了一个多小时,海利斌打到其工资卡上了5000元,让其给刘杰缴了5000元的医药费。其他费用的缴纳情况及赔偿其不清楚。

(十六)证人柴某(系郑州市供电公司配电工程处运检工区运维十区职工)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3月在工作中,一个叫刘杰的工友不小心碰到了带电高压线,烧成了重伤,被拉到电力医院救治。当时周一下午的周例会上,领导讲刘杰受伤所有的医药费从郭某那里拿,其分三、四次从郭某那里共领出7万多元,领钱时给郭某打的有收到条。分多次支付给医院、刘杰妻子或在医院值班的工友,具体数额以医院收到的钱数为准。后来赔偿的事情其没有参与。

(十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取的郑东新区供电部人员名单三份、2011年11月工资发放表一份,证明该单位有临时工(劳务派遣),其中一名临时工名叫刘杰。

(十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取的收条复印件及赔偿协议书、刘杰住院费票据、2013年郑东新区春节福利发放表三份、与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证明了2012年8月17日,支付刘杰住院费74078.26元;2012年8月16日,支付刘杰工伤赔偿协议55万元;2012年10月10日,支付王松车辆赔偿10.5万元,2012年8月14日,支付王纪永死亡赔偿金62万元;2013年郑东新区春节福利发放共29.2万元。以上共计1641078.26元。

(十九)河南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分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在赵江任郑东新区供电部主任期间,郑东新区供电部未从其公司办理支付过任何触电损害赔偿金。

(二十)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出具的郑东新区供电部机构改革情况,证明了2012年12月,电力系统进行了“三集五大”改革,对原郑东新区供电部区域内的供电职责进行了划分:辖区内供电抢修、高低压维护由配电运检工区负责;计量装置安装维护管理由计量部负责;用电客户的抄表收费、低压业扩报装、优质服务及客户用电检查等职责由营业及电费部郑东新区区域负责。

二、关于受贿的事实与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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