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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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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与赵殿喜、赵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赵殿举系台胞,原告周幸金是其妻子,原告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分别为其长子、次子、三子。被告赵景、赵殿喜系赵殿举堂弟、堂妹。赵殿举于1989年回大陆探亲,之后不断往返于台湾与大陆之间,并投

本院经审理查明:赵殿举系台胞,原告周幸金是其妻子,原告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分别为其长子、次子、三子。被告赵景、赵殿喜系赵殿举堂弟、堂妹。赵殿举于1989年回大陆探亲,之后不断往返于台湾与大陆之间,并投资兴办豫台养殖场鸡场、猪场,位于河南省上蔡县黄埠路口南,交由赵景管理。根据原告提供并由二被告签字认可的算账清单,被告赵景认可共收到52600美元,折合人民币452360元,其中被告赵殿喜认可从赵景处获取17万元人民币。1993年1月份(即民国82年1月)之前,赵殿举分两笔交给赵景美元18000元,折合人民币154800元。1993年6月,被告方持上蔡县芦岗乡介绍信,刻制一枚河南省豫台养殖场公章,到上蔡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征地手续。豫台养殖场鸡场、猪场于1993年6月5日与芦岗乡看花楼村委协议征村委土地3.27亩、3.23亩,1993年7月7日赵景指派其父亲赵洪超交购地款81250.00元。1993年11月1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下发上政土(1993)28号文件《关于豫台养鸡、养猪场》:同意豫台养鸡场、养猪场征地建养鸡、养猪场。赵景把赵殿举的交汇款项用于豫台养鸡、养猪二场购买土地费用11万元,水井2万元、门面房和住房等4万元、围墙6000元、猪圈3万元、购买百头猪4万元,以上支出,根据被告赵景在1993年9月28日、10月20日,1995年10月18日给周幸金、赵殿举去信内容可以确认,并且也可以确认豫台养鸡、养猪二场土地和现存9间瓦房系周幸金、赵殿举出资兴建取得。豫台养鸡、养猪二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上国用(1994)字第629001号、上国用(1994)字第2629002号,以上两证土地使用者分别为豫台养殖场鸡场、豫台养殖场猪场。场址选定后,周幸金、赵殿举与二被告协商场名为河南省豫台养殖场,性质为台资企业。因台资企业工商执照要到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办理,二被告没有申办台资企业。1994年7月29日,经赵殿喜申请,上蔡县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上蔡县豫台养殖场,负责人为赵殿喜、注册资金为肆拾伍万元、经济性质为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养鸡、养猪。被告赵殿喜于1995年以原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豫台养殖场鸡场赵殿喜、豫台养殖场猪场赵殿喜。原告得知以上情况后,通过台湾河南老乡会及台湾海基会向大陆有关部门投诉,2012年5月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给被告赵殿喜下达《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书》,纠正了赵殿喜豫台养鸡、养猪场名字之后添加“赵殿喜”名字的违法行为,二证土地使用权仍归“豫台养殖场鸡场、豫台养殖场猪场”;并告知赵殿喜未经上蔡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涂改土地使用权证,系当事人的个人无效行为。《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书》明确告知赵殿喜30日内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复查的权利。2000年10月16日,被告赵殿喜将养殖场瓦房9间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知情后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被告赵殿喜于2012年6月5日申请注销了其名下的房权证上籍第00006249号房产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