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唐怀寅贪污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4年9月11日:社旗县少儿书信有奖征文比赛活动是由社旗县邮政局和社旗县教体局联合举办的,我接手是从2010年开始的,到2013年共举办了四次。我代表社旗县教体局与社旗县邮政局对接工作,负责活动中事物的协调和操

2014年9月11日:社旗县少儿书信有奖征文比赛活动是由社旗县邮政局和社旗县教体局联合举办的,我接手是从2010年开始的,到2013年共举办了四次。我代表社旗县教体局与社旗县邮政局对接工作,负责活动中事物的协调和操作,我是主要负责人。少儿书信有奖征文比赛活动是从2010年开始的,是由南阳市邮政局按照社旗县参赛学生数将信卡型明信片发到县邮政局,县邮政局函件局负责按照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统计的各学校参赛名额给各学校送发参赛用明信片。参赛学生在信卡型明信片上写一篇作文,然后各学校对作文进行初评,将优秀作文的明信片邮寄到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基础教育股再次进行评选,从中评选出县级一二三等奖,再由邮政函件局将县级一二三等奖作文明信片邮寄到南阳市少儿书信有奖征文比赛活动组委会,评选出市级一二三等奖。

因为在这项活动中,社旗县邮政局向各个学校发放明信片和邮资信封,按照邮政局内部要求,给对方提供销售总额的5%作为回扣。从2011年开始,尚军前后分四次到我办公室给我送过钱。每次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我已记不清。只是记得大概总金额有个一万四五千左右。

因为每次的钱金额不多,或是用纸或者是用信封包着的。具体的我也记不清。尚军送钱的时候他说是这次活动应该给我的费用。这钱应该上缴给教体局财务。举办这次活动的教师评审费我出了一部分,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以相关凭证为准。参与评审的教师就有谁具体我记不准了,从2010年我接手以后到2013年总共举办了四次。后期的评审工作主要是我和田玉才负责,我们两个的评审费都没有发,应该是该给田玉才而没有给他。其余的钱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教师的评审费正常应该从教体局财务支出。因为这笔钱我应该上交局财务,我没有上交也没有给领导汇报。所以就从这里面支出了一些教师评审费。支出的教师评审费也没有票据,我确实记不清楚了。

2014年9月6日供述:社旗县教体局每年没有给基础教育股拨办公经费,正当的因公费用局里给报销。

2014年9月5日供述:全省青少年书信文化征文比赛是全省活动,主要是教体局邮政局参与实施活动,,为此邮政局每年给5000元活动经费,四年共计20000元,具体应是给教体局的,因我负责这项活动,所以这钱有我来支配。主要用于购买字典、小台灯,学习用品等奖状奖品,另外给参与评审的老师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只有2010年和2011年请了评委评奖,给评委们发补助主要是经我手发的,标准是每人每天100元。2012年和2013年的时候,由于考虑到找评委评奖花钱太多,所以我就和田玉才俩人,找上班空闲时间,在各学校推荐的基础上做评选,没有另外找人当评委,也没有给我和田玉才补助,只是花了一些加班吃饭的钱。我印象中第一年没剩什么钱,第二年剩余了500元左右,后两年有余没有指出评委补助,所以每年都剩下3000元,这一共是6500元。我想着我是社旗县教体局体育管理中心副主任分管基础教育工作,并负责该书信征文活动,我不说的话别人不会知道这里面的事情,再加上我个人私心,所以就把这6500元钱用于个人花销了。

上述事实另有书信征文比赛名额及推荐入围等级奖名额分配表,社旗县邮政局营业交款单复印件,宛青联字(2013)12号文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三)在2013年,被告人唐怀寅利用其负责社旗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社旗县邮政局向全县各小学征订由河南省基础教研室编写的《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后将社旗县邮政局支付给县教体局的代办手续费15000元据为己为,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社旗县邮政局冯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一本通》收款明细

证实:2013年秋期和2014年春期征订《一本通》收款172182元,给唐怀寅提取15000元的事实。

河南省邮政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专业代办手续费的通知

证实:该公司规定,社会代办收订办刊,按报刊流转额的5%支付手续费。

社旗县邮政局营业交款单及2013年秋期和2014年春期各中心校订购清单、代办手续费支付清单

证实:2013年秋期和2014年春期各中心校购买《一本通》数量,社旗县邮政局回收书款及支付代办手续费15000元的事实。

证人证言

(1)证人冯锐的证言(邮政局报刊零售负责人)

2014年9月5日:2013年秋期开学前,按照省、市邮政局通知安排,由县邮政局给县里各小学征订由河南省基础教研室编写的《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这个教辅资料针对小学一至六年级编写,每套两本,有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每本定价9元,每套定价18元。但是根据往年征订情况,县教体局只允许县里各小学一至三年级征订这种教辅资料。县邮政局接到通知后,由县邮政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朱英丽牵头组织,她拿着省基础基础教研室对这种教辅资料的推荐使用文件找教体局沟通协调,然后朱局长给我安排,让我到县教体局找基础教育股股长唐怀寅,她说唐怀寅已经基本同意了,让我跟唐怀寅商量这件事怎么具体操作。

最后唐怀寅说他给各小学校长发个短信让各小学征订这种教辅资料,然后由我们邮政局到各小学发放征订单,统计征订数。

2013年秋期县里各小学通过我们邮政局报刊零售公司征订一至三年级《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11396套,按定价应收教辅资料款205128元;2014年春期县里各小学通过我们邮政局报刊零售公司征订一至三年级《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11041套,按定价应收教辅资料款198738元。两期应收403866元教辅资料款,两期合计,至现在共收回《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款172182元,仍有231684元资料款未收回。一部分资料款通过各乡镇邮政所对准各小学收取后,交到县邮政局财务上;一部分通过我们局报刊零售公司到各小学收取,也交到县邮政局财务上。然后由局财务上给市邮政局结算教辅资料款。

2014年3月份我们报刊零售公司主管副局长朱英丽让我从局财务上领取15000元现金作为回扣给了社旗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股长唐怀寅。

2014年3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打领款单从局财务上领出15000元现金,然后我给唐怀寅打电话说,征订《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这件事,局里给你提了15000元,让我给你送去。唐怀寅说先放你那吧。过了大约一两天后的一天上午,唐怀寅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钱给他送到他办公室。我骑摩托车到县教体局,上办公楼二楼到唐怀寅的办公室,当时唐怀寅办公室就他一人在屋,我把15000元现金给了唐怀寅,唐怀寅收下这15000元后我就走了。因为唐怀寅是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股长,他管着县里各中小学校,这两期让各小学征订一至三年级《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如果不联系主管全县中小学校的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不通过唐怀寅跟各小学联系,由我们邮政局直接向各小学往下征订,很难推行下去。通过跟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沟通协调,由唐怀寅帮忙通知各小学征订,我们邮政局才能顺利向各小学征订这种教辅资料。从县邮政局财务上领出并送给唐怀寅的这15000元钱,我听我们主管副局长朱英丽说过按照征订量的总价款提5%回扣,但是这15000元钱回扣也不是严格按照征订数总价款提的,只是我们主管副局长朱英丽让我先从财务上领取15000元给唐怀寅送去,然后2014年春期的《课程内外一本通》征订工作好往下进行。

(2)证人朱英丽的证言

证实因各校征订《课程内外一本通》,任务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冯锐给教体局唐股长送5%的回扣款共计150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唐怀寅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