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再中将各个学校毕业证钱收齐后,按每本3元算了将钱交给我后,剩余部分留在张再中那里,用于毕业证损耗、支付运费,给同志们发加班补助等费用开支,最后到年底时,看还剩多少给同志们当补助发了。2010年至2013年,我从毕业证费中得每本1.5元钱的事情,我没给别人说过,应该没人知道。按照每年3500名学生来算的话,这4年我共计得到21000元钱,用于我个人日常花销了。因为我想着我是社旗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管理中心副主任兼基础教育股股长,这件事主要都是我一个人做的,别人不会知道这里面的事情,所以就借着自己的权利把这21000元钱用于我个人花销了。如果我不是分管基础教育股工作,毕业证购买、发放工作就不归我管,我也就不能利用这个便利条件多收钱、私自截留学生毕业证费。我以上供述中涉及的日期、金额、人数我记不清楚了,一切以检察机关调取的相关凭证为准。 2014年10月8日供述:大致在2010年春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内乡县一个叫杨丰岗的给我打电话,说他那里出售学生学籍证本,每本低于1.5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我想着杨丰岗说的价格合理,我就说行啊。然后连着三年都是在杨丰岗处购买的学生学籍证本。我让张再中具体按照每本三元左右的价格给学校办理的,将这钱收上来之后把其中的1.5元作为购买学生学籍证本款,余下的钱留在股室作为经费使用。因为我听说原来基础教育股买结业证的钱是3元,学籍本是1.5元,就对张再中说毕业证厂家的成本价是每本3元,学籍本的进价是1.5元,所以他结业证按照每本3元、学籍本每本按1.5元的数额给我钱,好让我给供应商付款。张再中一共负责了2010年到2013年四年的毕业证、学籍本发放和收款,一共给过我四次钱,但其中学籍本只发到2012年三年,从2013年开始全国建立电子学籍系统,没再买和发学籍本。每次张再中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以张再中记的准。这些年,每年我们订购多少本毕业证和学籍本具体我记不清了,以相关证据为准。 上述事实另有证人余吉强等人证言,被告人的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干部履历表,社旗县教体局出具的会议记录,中共社旗县委社组干(2012)70号组织部文件,杨丰岗邮政银行及信用社账户交易清单及唐怀寅存款凭条,张再中出具的情况说明、检查、悔过书及记事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辩护人、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 (二)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唐怀寅利用其负责社旗县邮政局和社旗县教体局联合举办少儿书信有奖征文比赛活动的职务之便,将社旗县邮政局支付给县教体局的代办手续费14500元据为已有,被告人唐怀寅将其中的1000元用于发放2011年征文评委补助,其余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发票复印件4张 证实:2013年1月12日,社旗县邮政局支出会议费2600元,2013年1月17日社旗县邮政局支出会议费7800元的事实。 社旗县邮政局工作人员尚军出具的关于少儿书信业务发展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及货物出库单据 证实:在少儿书信有奖征文比赛活动中,县邮政局负责活动会议费、餐费、礼品发放的事实。 (3)社旗县教体局办公室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实:基础教育科书信征文所发证书,是有基础教育科提供所需数量,空白证书从局办公室领取。 证人证言 (1)证人田玉才的证言 2014年9月12日:我是2011年9月才到基础教育股工作的,2010年举办没有我不知道,到2013我知道的共举办了三次。根据获奖情况草拟的文件交由唐怀寅审核。 具体情况是每年评选结束后,在表彰文件确定后,我到教体局办公室主任张瑞处根据拟定的表彰文件上的人数领取奖状(一张普通的书本大小的荣誉证书),一部分荣誉证书由我填写,一部分由邮政局的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具体姓名我不知道)带走,由别人填写,荣誉证书填写好后汇总到我这里,在教体局召开全县中小学校长会时,将荣誉证书交给各校长,让他们带回进行发放。2010年、2011年我没有参与担任评委进行评选工作,2012年有唐怀寅、张再中、闫续和我四个人参与评选工作,2013年各个中小学推荐的作品还在我手里放着,还没评选(该项工作是每年的12月份进行动员安排,次年3、4月份收集作品,暑假前后进行评选工作)。我2012年参与评选没有发补助,也没有发纪念品,什么也没发,其他三人应该也没发。2012年是在我们基础教育股的办公室评的,没有集中评,都是平时有空了评一点,忙了这块工作先放着。我不知道唐怀寅是否说过发放奖品的事项,经我手发放的只有荣誉证书。我不知道在评选工作中是否产生的有开支费用,也不知道社旗县邮政局在这次活动中是否给社旗县教体局或基础教育股拨有经费。 (2)、辩护人于2014年11月5日对田玉才调查笔录一份。 证实:田玉才于2011年至社旗县教充局基教科工作,2011年底唐怀寅给田玉才有1500份荣誉证书,让把内容印上。 (3)证人李颖的证言 2014年9月11日、10月20日:我记得基础教育股的张再中找我让我参加过社旗县新华书店的爱国主义读书活动,还有一次我记不清楚是什么时候了我帮助基础教育股给学生评比过作文在2010年或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在教体局四楼的有间办公室,当时还有别的评委,这一次也就一天的时间就结束了。在这次活动中当评委发有补助,好像是每天50元或80元,我记不清了,不会超过100元。这次活动中回家吃的饭,除了给发放的这不足100元的补助之外,没有发别的补助,也没有发有纪念品。 (4)、辩护人于2014年11月8日对刘梦玲的调查笔录一份。 证实:刘梦玲任社旗县教体局语委办主任,刘梦玲2011年书信征文评审活动参加了,当时参加评审的有10多个人,评审过程中没有管饭,每人发了100元补助。 (5)、辩护人于2014年11月8日对杨道庆的调查笔录一份。 证实:杨道庆2011年参加了书信征文评审活动,当时有10多个人参加,没有管饭,每人发补助100元。 (6)证人张再中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