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至2014年案发前,被告人包某某因本人经营的砖厂急需资金想借用本村集体款暂用,被告人包某某找到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帮忙,被告人包训杰遂多次指使被告人包风各将集体款借给被告人包某某使用,案发前共借款18.5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包风各借给被告人包某某使用的18.5万元来源于本村出售给村民王振的住房款等属于村集体的财产。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其借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借条二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从包风各手中将村款18.5万元借出用于砖厂经营的事实。 (2)峡河村会计凭证四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从包风各手中将村款18.5万元借出用于砖厂经营的事实。 (3)收条二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挪用的资金已经全部退还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风各于2012年3月收到峡河村集体出售给刘某的房款15.5万元的事实。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风各于2012年12月收到村民方某某交付的建房押金2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包训杰供述 刚才向我出示的两张包某某给包风各所打的18.5万元借条,这也是我娃从包风各那借的钱。我曾经给包风各交待过:我娃子在村里借钱,只要不超过李老三的建校款,毛子(包某某)需要了请教他借去使了。每次借钱的时候,包风各肯定也都给我打电话或者当面给我说过,具体细节我现在想不起来了。这两个事我都知道。这两笔钱肯定是村里的钱,至于是村里哪一块的钱我不清楚。不会是包风各个人的钱,如果是她自己的钱,借条不会上到村里账上。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训杰同意包风各将村集体款18.5万元借给被告人包某某使用的事实。 (2)被告人包某某供述 你们刚才向我出示的两张我给包风各所打的18.5万元借条,我看后确认这两张借条是我打的,是我问峡河村文书包风各借钱的时候,给她出具的手续。 因为峡河村村部建设和村小学建房子都是建筑商交李玉敏(李老三)在做的,他从我砖厂拉的砖,欠我的砖钱。在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去问李老三要多次砖钱,他说让我去找我父亲包训杰,我说村里欠你的钱,又不欠我的钱,我不能去找村里要钱,如果让我去找村里要钱的话你得给村里打个条子,我拿着你给村里打的条子去找村里要钱。然后李老三给我打了张15万元的条子,我又给李老三打了张15万元的收到条。我把李老三给村里打的条子拿上到村里以后,找到包风各将这个条子让包风各看,包风各说按照村里和李老三签的合同,今年该给李老三结的钱按比例都给他清了,也就是村里暂时不欠李老三钱了,所以这15万就在那包风各那悬着没给我钱。一直到今年我想着村里应该再给李老三支付工钱了,所以就找到包风各借了这10万元钱。今年峡河村委应该给李老三支付多少工钱是峡河村委的集体决策,他们之间咋算账,我不知道。峡河村委该给李老三多少钱,啥时间给,我也不知道。这都是个不确定因素,我从包风各跟借这10万元钱,主要是我急着还贷款,人家催的也急。我借的至于说是村里哪一块的钱我不知道,这包风各应该知道。我借的钱没有和包风各约定有利息。我多次从包风各跟借村里钱的时候,给她出具的一个总的手续。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某某为了偿还贷款本息及治病费用,经过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和被告人包风各同意,经被告人包风各之手,将包风各保管的村集体款共计18.5万元借用的事实。 (3)被告人包风各供述 2012年以前,村里没有钱,2012年以后,县财政拨有项目款,高速、铁路有补偿款,我是会计,这些钱都由我保管。包某某经营有一个砖厂,资金周转困难,他就跟他父亲支书包训杰说,想从村里先借钱。经包训杰同意后,从我跟借支。这几年借借还还,到现在还有185000元没有还。我跟保管包某某给我打的借条,一张十万元,一张85000元。 第一笔十万元。2012年财政局拨给峡河村15万元,用于扶持香菇合作社。钱到位后,没有用于香菇合作社开支,还有10万元在帐上。钱是分两次打的,一次5万,一次10万,我在信用社转钱的时候,遇见包某某,他说砖厂要发工资、买煤,现在没钱,财政上拨那10万块钱你放那也没用,借给我先让我使使。我说:“那你回去给你答(包训杰)说一下。”之后包训杰给我打电话说:“毛子(包某某)想使点钱,让他先使,等他砖卖了钱回来了都还上。包训杰不同意,我肯定不会借钱给包某某。 85000元是今年借的,其中2万元是九组组长方某某给的房子场钱,剩余的65000元是垃圾处理场补偿的钱和村里的钱,我都放在一起,现在帐目都没有处理完,我分不清哪一块有多少钱。也是分几次借的,一直到9月份把零碎的条换成一张85000元的欠条。都是用于包某某开办的砖厂使的。 将钱借给包某某一是村里建校的时候,村里欠承包建校的李老三钱,支书包训杰同意过了,村里的事都是支书说了算,我拦着也没用,二是为村里建校的承包人李老三使了包某某厂里的砖,村里当时还没有支付给李老三钱,我也在砖厂干了很多年,也有感情,也不想让砖厂倒闭,反正感觉也很复杂。 (李某甲)用的是包某某的砖,因为村里没把工程款结清,李老三一直不给包某某结钱,砖厂要运营,我觉得有村里也有责任。二是支书包训杰都同意了,我在这卡着也不行。所以就同意把钱借给包某某。 证明内容:经被告人包训杰同意,被告人包风各自2012年至案发前将其保管的村集体款分多次共计18.5万元借给被告人包某某用于其砖厂经营经营的事实。 4、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 (2)中共西峡县委组织部文件一份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训杰、张国合、刘建国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事实。 (3)西坪镇人民政府文件一份 证明内容:西坪镇“三淅”高速协调领导小组于2012年3月23日成立,成立文件下发至峡河村,各村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三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义务的事实。 (4)西坪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三淅高速西坪段涉及款项使用的情况说明》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