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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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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人包风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事实无异议,认为挪用公款33万元其当时并不同意,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认为包某某的砖厂与村里是三角债关系,包某某在村、组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请

被告人包风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事实无异议,认为挪用公款33万元其当时并不同意,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认为包某某的砖厂与村里是三角债关系,包某某在村、组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春雨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起诉书的第一笔坟地补偿款已经在村集体账户上,并非公款,应为职务侵占罪,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第三笔挪用资金应为三角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被告人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无异议,认为砖厂与村里是三角债关系,其借款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建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包某某不是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的主体,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包训杰、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贪污犯罪事实

2012年初,“三淅高速”建设工程项目启动,该高速线路途经西峡县西坪镇,需征用划定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2012年3月23日,为顺利推进“三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西坪镇人民政府成立西坪镇“三淅”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并委托各村负责对本村占地补偿款、附属物款、起坟款等款项进行领取、保管、监督并发放工作。西坪镇峡河村村委会按照西坪镇人民政府安排,对村委会班长成员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分工,被告人包训杰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刘建国负责统计坟墓情况,被告人张国合负责统计建筑物情况,被告人包风各负责统计树木情况。

2012年年底,经过初步统计,经西坪镇“三淅”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需要补偿峡河村被征用土地范围内占用的坟墓及少量红薯窖补偿款80.536万元。

2013年1月15日、1月17日、3月6日,西坪镇人民政府分三笔分别将48.3216万元、30.4880万元、1.7264万元共计80.536万元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峡河村以被告人包风各个人名义开户的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内。

2013年1月下旬,峡河村收到前二笔坟墓补偿款后,经过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到每个迁坟现场核实,实际补偿给农户的坟墓补偿款仅为36.02万元,西坪镇人民政府拨付的坟墓补偿款剩余40余万元。

2013年2月初暨农历春节前,就如何处理剩余的坟墓补偿款,经本案四名被告人共同多次商议,最终经被告人包训杰决定其余三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后,决定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的手段将其中的32万元取出私分,每名被告人各得8万元。具体操办程序是,由被告人包训杰安排,由被告人刘建国、被告人张国合二人以随意编造的“王金生、柴大龙、吴长海”等29人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坟墓证明,并分别到西坪镇街头私刻了印章,被告人包风各收到上述虚假的证明和印章后,伪造了29人的领取坟墓补偿款的会计凭证,将骗取的32万元土地补偿款从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内取出,最后以存折或现金的形式交付至四名被告人。

案发后,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将四名被告人所得赃款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三淅高速公路红线内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拆迁补偿表

西坪镇峡河村共7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统计上报了坟墓和红薯窖的数量,红薯窖每个赔偿520元,单馆坟墓每墓补偿1300元,双馆坟墓每墓补偿1800元,合计补偿款80.536万元。

证明内容:峡河村统计上报本村共7个村民小组应当得到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共计80.536万元的事实。

(2)峡河村收到补偿款后在本村入账单

证明内容:峡河村收到三淅高速土地补偿款80.536万元的事实。

(3)峡河村收到补偿款后向本村农户支出的凭证

证明内容:峡河村将收到的三淅高速土地补偿款80.536万元中的77.1万元,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之手,向91户农户支出的事实。

(4)西坪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

经查询河南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西峡县西坪镇峡河村内无“王金生、柴大龙、吴长海等”28人的户籍信息。

证明内容:峡河村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之手,向91户农户支出的补偿款中,其中“王金生、柴大龙、吴长海等”28人的户籍信息根本不存在,系为被告人伪造虚构的事实。

(5)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之手伪造的坟墓补偿款证明

张国合伪造了刘叶茂、王天星、黄保生等共计10户证明,刘建国伪造了郑立中、栗胜强等共计19户证明。。

证明内容:峡河村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之手,其中被告人刘建国伪造19户证明,198棺坟墓合计补偿款25.74万元,被告人张国合伪造10户证明,118馆坟墓合计补偿款15.34万元,共计伪造:41.08万元,29张坟墓补偿证明骗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

(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西坪信用社存款凭条

证明内容:经被告人包风各指认,经包风各之手,将共同骗取的土地补偿款中的14万元取出后,分5笔以被告人张国合妻子代某某、代某某弟弟代某甲、以及被告人刘建国妻子李某某等人名义存入西坪信用社,随后将上述5张存单分给刘建国和张国合非法占有的事实。

(7)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罚没收入票据

证明内容:被告人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我任西坪镇副镇长期间,按照县里要求,西坪镇政府成立高速公路协调办,我担任西坪镇高速公路协调办主任。西坪镇高速公路协调办属于临时机构,是西坪镇政府按照县协调办要求成立,代表西坪镇政府开展高速相关工作。职能一是进行相关政策的上传下达,二是各项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三是及时解决高速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由于前期协调办没有成立,高速占地、附属物的测量、登记、上报工作以村为单位,各村村委会成员、组长及高速涉及的村民参加,西坪镇政府配合县协调办、业主单位、土地、林业部门开展工作。2013年项目部进驻西坪镇之后,西坪镇政府成立协调办,由于线路长、工作面大,具体工作以村为单位,协调办委托各村村委会进行红线内清表工作和各项补偿款的兑付到位。西坪镇政府专门开会说过,各村委会协助政府进行高速公路的协调、监督工作,补偿款的领取、保管、发放到户工作。高速公路各项补偿款的兑付工作的程序是:业主单位把钱拨付到县协调办帐户,同时转交的还有补偿底册,县协调办把钱和底册交到镇协调办,镇协调办收到钱和底册后,委托各村进行具体的兑付工作。镇上把兑付工作委托到村里进行。除房屋补偿款外,土地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都按照高速公路占各村土地的面积、钱数,需补偿附属物的内容和名单,土地是对准组、起坟对准组、房屋对户底册直接拨付到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