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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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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包某某因本人经营的砖厂急需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生产经营,就找到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寻求帮助,被告人包训杰知道本村六组的土地补偿款没有发放给六组村民,让被告人包某某去找被告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包某某因本人经营的砖厂急需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生产经营,就找到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寻求帮助,被告人包训杰知道本村六组的土地补偿款没有发放给六组村民,让被告人包某某去找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包风各借款。经过商议,被告人吴某某以六组组长名义出具一张土地补偿款33万元的预支收条,被告人包训杰在收条上签批同意,被告人包风各将其保管的六组土地补偿款中的33万元委托其丈夫代某乙从西坪镇信用社其保管的账户内取出,全部交给被告人包某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其借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1、书证

(1)预支收条一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以峡河村六组组长吴某某的名义,经包训杰签字同意后,经包风各之手,将包风各保管的六组高速占地土地补偿款账户内将33万元公款借出的事实。

(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一张

证明内容:经代某乙之手,从包风各保管的土地补偿款账户内将33万元公款取出的事实。

(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共7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将借到的33万元土地补偿款其中的12.750021万元用于偿还其经营砖厂贷款本息的事实。

(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一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将借到的33万元土地补偿款中的13.249979万存入银行用于个人砖厂经营的事实。

(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证明一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将借到的33万元土地补偿款中的7万元以现金形式取出用于个人砖厂经营的事实。

(6)收条一张

证明内容:包某某挪用的公款已经全部退还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内容:三淅高速公路建设征用西坪镇辖区土地期间,西坪镇各村组班长成员有协助西坪镇人民政府管理各村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的义务的事实。

(2)证人代某乙的证言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风各安排其丈夫将33万元土地补偿款取出后交给包某某使用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包风各供述

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我们峡河村村部,包某某和吴某某到村部来找我,吴某某说给他们六组的土地款取一点,毛子(包某某)的砖厂想拐个弯。我说这得支书签字同意才行,他俩说他们去找支书签字,然后吴某某就在村部打了张条。中午吃过午饭包某某拿着有支书包训杰签字的条子到我家让我取钱,条子不是吴某某就是包某某拿去找支书签的,我将条子收下后就把存折给我的爱人(我们村的信贷员)代某乙,让他和包某某去办的取款手续。包训杰是支书,没他的同意我是不会借这些钱出去的。

吴某某说他要把组里补偿款取一点,包某某想使。我想着组里要取钱,只要支书包训杰同意,吴某某把钱取出来干啥我不能拦着。

证实被告人包风各于2014年9月25日9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事实。

(2)被告人包训杰供述

2013年12月底,我儿子包某某跟我说他办的砖厂现在周转不开需要资金让我想想办法,当时村里的土地补偿款还在村账上,在包某某屋里说这个事的。因为我们村里欠李老三建校款120万,李老三又欠包某某砖钱96万,出于这个情况,我才给村里的钱借给我娃子使用。当时是包某某找到六组队长吴某某,让他先打个条把他们六组的土地补偿款支出来,又让包某某找我签的字,因为镇里给信用社通知过,各生产队如果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话,必须见支书的签字才行,支书不签字不能给这个钱。不见我的字,钱取不出来。然后包某某将条子给我,我签上字以后,包某某拿住这个条子去找文书包风各将33万元支出来应急。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某某想从村里借用土地补偿款,被告人包训杰同意后,安排包某某去找被告人吴某某、包风各,并在预支条上签名同意后,包某某将33万元土地补偿款借出用于包某某个人砖厂经营使用,至案发时仍未退还的事实。

(3)被告人包某某供述

由于到年底,有一笔银行贷款到期,还要结利息,就和我父亲商量凑点钱,他说你去找下吴某某,问他队下过年分不分钱,要是不分你找他就说拐个弯先借点钱使使,后来我给吴某某说借钱的事,中间又隔了一天银行催的急,我就又跑到他们家里,跟他一块去找包风各,包风各说这得叫支书知道,支书签字才能中,后来我就给我父亲打电话让他给包风各说队下要少分点钱,后来包风各接电话后就让吴某某打个领条,吴某某打了个领条给我,说你去找你父亲给字签一下,我说行。中午吃过饭我拿着条子找包训杰签了字就在包风各家把条子给她,然后她给丈夫代某乙个存折,我俩一块把钱转了。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某某为了偿还砖厂经营贷款本息,经过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和被告人吴某某同意,经被告人包风各之手,将包风各保管的土地补偿款共计33万元借用的事实及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案后,供述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借条为准),当时我们组里有家在盖房子,我在那里干活,包某某找到我说想问我借点钱,我说我哪有钱,就是组里有点高速赔偿款,现在还没到组里,包某某拽住我一起去村里找文书包风各,包某某说给文书包风各说罢了,她在村部等着。到村部以后,在包风各办公室里,我给包风各说:毛子(包某某)说他钱有点紧,想给我们组里的高速公路的赔偿款使一点,两、三天都给了。文书包风各说:这你得给我打个条子,他(包某某)打条可不占(不行),还得让支书签字才行。然后我就给包风各打了一张33万元的预支条。我将条子交给包风各以后,就走了,剩下的我都没再管,也没再过问这个事情了。

我打这个预支条只是为了让包某某方便使到钱,并不是真的组里预支使的,组里没使这笔钱。我看那个字体看着应该是支书签的,他的字文书包风各肯定认得,他们成天在一起上班,如果不是包训杰签的字,包风各不可能把这个钱借给包某某的,包风各肯定得见支书的字才敢动这个钱。

过这两三天以后,我在路上碰见包某某让他还钱。包某某说钱弄出来就还上。要是没使出来,他不可能说还的事。为要这个钱,我给包某某打好几次电话,他一直推,没法了我又和我们队下的开金良跑到支书包训杰屋里要这个钱,包训杰说包某某正在县里弄钱,弄好了都给队下的钱还上。又等了两天我见还没还上,我在村部碰见包风各,给她说:我给包某某打几个电话要钱,他一直也不接,接了问问情况,这肯定又是叫毛子(包某某)给咱骗了。一直到7月底我又到包训杰屋里说这个事,包训杰说给他打,群众等着分钱。没隔两天我给包某某打电话,包某某说搁西峡弄了点钱,买煤了,现在没钱还。我说队下账都算好了,群众吵里弄不成要分钱,叫我咋整。包某某说没事,我到时候搁信用社弄点钱还给你。我当时也不信他说的话,还和开金良一起到信贷员代某乙家落实这个事,代某乙说包某某确实在办贷款。然后我将队下群众分钱户的名单交给代某乙,给他交代说:钱回来的话,抓紧给存单打打,给老百姓这个钱发了。

证明内容:被告人包某某为了偿还砖厂经营贷款本息,经过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和被告人吴某某同意,被告人包风各经手,将包风各保管的土地补偿款共计33万元借用,案发后全部偿还的事实。

(三)被告人包训杰、包某某、包风各挪用资金犯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