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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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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一某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苗某某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魏厚朋是我堂哥。我家在庙坡村东南角,我家紧挨着魏厚朋家,在他家东边,两家墙隔了几十厘米远。2号的早上7点半,我又去他家看魏厚朋回来没有,我看见电动车还没有回来,一直到下午,我才听说他在地里死了。魏厚朋

魏厚朋是我堂哥。我家在庙坡村东南角,我家紧挨着魏厚朋家,在他家东边,两家墙隔了几十厘米远。2号的早上7点半,我又去他家看魏厚朋回来没有,我看见电动车还没有回来,一直到下午,我才听说他在地里死了。魏厚朋除了出去干活,走亲戚外,他一直都在家里呆着,不是睡觉就是在一楼玩手机,或者是在二楼玩电脑。他不跟我说话,见我去了还撵我走,有时候二楼没锁门了,我进去玩会儿电脑,或者是偷偷把钥匙拿了开门玩电脑。

(18)证人王某丙证言

我听人说了,我们村西边发现一个男性尸体,我也没到跟前看。我家在龙凤路边开了一个小饭店,距离尸体大概有百十米远,2015年1月1日我饭店不到晚上十点就关门了。我当晚没有听到啥异响,饭店外面都是公路,车来来往往的。

(19)证人丁某甲证言

魏鹏飞跟着我干活,听说他死了。他大名是魏厚朋。他2014年12月12号他就回家不跟着我干活了。他在工地上没有啥朋友,他也不跟人说话,没有和人有啥矛盾。

3、鉴定意见

(1)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宛)公(刑)鉴(尸)字(2015)001号:

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致伤。2、死亡性质:应系他人所致。3、致伤物分析:符合枪弹所致损伤特征,4、死亡时间:推断应为死者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一小时左右。

鉴定意见:魏厚朋系被他人持枪击中胸部致心脏、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2)毒物鉴定一份:(宛)公(刑)鉴(毒)字(2015)004号:

检测死者胃容物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甲拌磷。

鉴定人赵海桥、孙阁。检验开始时间2015年1月5日。

(3)枪弹检验鉴定书一份:(宛)公(刑)鉴(痕)字(2015)2027号:

2015年1月7日检测苗某某上交的疑似长枪的枪

鉴定意见:送检疑似枪支为枪支。

(4)毒品鉴定一份:(宛)公(刑)鉴(毒)字(2015)003号:

所送检材(王某某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5)生物物证鉴定一份:(宛)公(刑)鉴(DNA)字(2015)0035号:

送检检材魏厚朋的血样,现场提取的烟头为2号检材,2号检材上检出的遗传物质为魏厚朋遗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4、书证

(1)被告人张一某、苗某某照片

(2)被告人张一某、苗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一某、苗某某年龄基本情况,说明张一某、苗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被害人魏厚朋的户籍证明

(4)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张一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5)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2010年5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6)搜查笔录一份:2015年1月5日10时30分,民警马耀、姚亮搜查张一某位于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路怡园小区张一某办公室,搜出一部黑色的瞄准镜,附照片两张。

(7)提取笔录一份:2015年1月2日民警曲青春、丁明洋提取苗某某血液进行DNA鉴定。

(8)到案经过两份:民警马耀、姚亮出具的被告人张一某、苗某某等人的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是替被告人张一某顶罪到案,被告人张一某是2015年1月6日到青华派出所投案自首。

(9)张某甲、苗某甲、张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

(10)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出具关于张某对枪支进行辨认问题的情况说明

因该枪支进行修理、翻新,已经丧失原貌,不具备辨认条件,无法进行辨认。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含下列物品照片三张):

小口径步枪一把,瞄准镜一部,子弹三发,提交人为苗某某,日期2015年1月2日。

(12)扣押清单一份、照片、上缴毒品单据:扣押冰毒1.08克,持有人王某某。

(13)扣押清单一份(附照片两张):扣押黑色瞄准镜一部,持有人张一某。

(14)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实一起和张一某在方城魏庆家中从张某处拿枪的”小黑“就是李京超,现已死亡。魏庆名为魏锦贤,现在北京做生意。

(15)李京超死亡证明

(16)现场辨认笔录一份(含照片四张):张一某2015年1月7日辨认2015年1月1日开枪射击的位置及发现电车的位置及下车查看情况的位置,及被害人当时的位置。

(17)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一某辨认出“小黑”就是李京超

(18)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各一份:

姜公青和魏某甲签署的赔偿协议。内容为魏某甲谅解张一某造成的魏厚朋意外死亡事件,赔偿人民币五十万元。

(19)收款条一份:

魏某甲签署的收到张一某给付的赔偿金五十万。

(20)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21张:2015年1月2日9时30分,青华分局曲青春、樊一平、张立果、张瑞峰、王华中等人到达南阳市潦河镇李庄村后屯,经勘验现场为一块未耕种的田地,头西脚东仰卧一男尸,尸体上穿黄色羽绒袄,下身灰黑色牛仔裤,牛仔裤的皮带和前襟均呈开启状,牛仔裤及保暖裤开至裆部,尸体右侧有手机一部,尸体左侧有三个黄金叶烟头,翻开尸体臀部有大便和碎叶粘附,臀部下侧有一摊大便,大便南侧有手纸两团,纸巾上有大便,尸体南侧的土埂上游墨绿色的棉手套。中心现场东侧16米处有黑色雅迪牌电车。外围未发现线索。

(21)侦查实验

结果:(从张一某开枪的位置,因有土埂及树木、荒草遮挡未能看见电动车;(从被害人就餐饭店到案发地点及吸三根烟时间为39分钟。证人魏某丁、宋某某证实三人晚上在一起吃饭,分手时大概为当晚19时30左右,按证人的时间推算20时10分。但张一某等人驾车到龙凤路宁西铁路桥卡口的时间为21时03分,按车速到达案发现场大概为3分钟,21时06分左右。卡口的时间是客观事实,

(22)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2015年3月11日向南阳市公安局送达的《关于张一某等人故意杀人一案阅卷意见》认定被告人张一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移送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3)张一某检举信、南阳市看守所对张一某及同监舍成员罗大生、梁俊龙询问笔录

(24)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二份

张一某揭发杨怀安涉嫌拐卖儿童及涂宝宝贩毒

(25)线索查证反馈函二份

溧河分局反馈:涂宝宝涉嫌贩毒行为唐河县公安局办理

的韩利平贩毒案已有涉及,对涂宝宝正在侦办抓捕。揭发材料中反映的住址涂已不在此居住,手机已停用,暂无抓捕条件。

龙升分局反馈:杨怀安涉嫌拐卖儿童已立案侦查。杨宏伟血样已采集,送南阳市公安局比对。

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情况说明:“根据调查情况,杨宏伟非杨怀安亲生,来历不明,已抽取杨宏伟血样送南阳市公安局比对。我所已对杨怀安涉嫌拐卖儿童案立案侦查。”

(26)询问笔录复印件共18页

证明:杨怀安及其妻子李勤芳陈述称孩子是12年秋天杨怀安在十二里河桥下捡的。

村民杨建、高保朝陈述知道杨宏伟不是杨怀安亲生的,具体是捡的抱的不清楚。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张一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