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枪支;魏厚朋系被他人持枪击中胸部致心脏、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由被告人张一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0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一某表示谅解。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卧龙区司法局发出对被告人张一某、苗某某的适用缓刑调查评估委托函。卧龙区司法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二被告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一某供述: 我今天来投案自首,我在2015年1月1日晚上,我拿着一把枪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李庄南边打猎时将人误伤。 枪是2013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我和李京超开着我的凌志车一起到魏庆老家方城小史店镇玩儿,中午到魏庆家的时候,已经有两个陪客的在了。其中一个叫“小林”另外一个人忘记叫啥了,他俩都是小史店街上的。中午就在魏庆家里吃的饭,吃饭中间,“小林”说他屋里有个枪打不响,我没吱声,李京超说让拿来看看,后来“小林”就出去拿,过有五六分钟时间就拿个编制袋里面装了一支枪。李京超试试扳机扣不动,说要拿走修修,“小林”就也同意了。后来吃完饭我和李京超一起把枪带上回南阳了。李京超修有几个月时间,他把枪给了我,还配了热成像瞄准镜,另有二三十发子弹。 2015年1月1日下午八九点钟的时候我把小口径枪的红外瞄准镜拿出来在办公室的里屋里充电,大概是个九点多,我把枪装好子弹,装有七八发那样,并把红外瞄准镜装上枪,接着我拿着枪,在办公室门前朝厨房喊曾某某,说:“走,出门打兔子去”。我就直接拿着枪坐到了皮卡车的副驾驶位置上,然后曾某某坐在司机位置,王某某坐在我后面,“军哥”挨着王某某坐,张某乙挨着“军哥”坐。当天外面比较冷,有点小风,没有下雪或雨。我们没有带手电。在野地里能看到十来米远的地方,再远看不到。后来我们沿百里奚路转中州路再转车站路一直往南,到龙凤路,过了丁奉店铁路桥之后,我把热成像瞄准镜开关打开,热成像瞄准镜遇到发热的东西都能照出来,里面显示有轮廓,就和相片的底片一样,有一片背影像,白天黑夜都能看,但白天不太清楚。透过车窗,往龙凤路西边的地里面瞄,过了潦河李庄有个百十米时,有个东西走向的土埂的地方,我发现瞄准镜显示出来白疙瘩,像十来公分长的兔子一样没有动,当时车子还在往前慢慢走,我对曾某某说你往后倒一下,我好像看见一只兔子。曾某某往后倒了有个一两米,车停了下来,我又对着白疙瘩瞄了二、三秒之后我就扣了扳机,枪响了一声,打完之后,瞄准镜断电出现黑屏了,我又把瞄准镜的线头重新插了一下,瞄准镜又亮了,我再瞄准看不见白疙瘩了。当时开枪时候位置的周围环境是站在我开枪的位置,往东南方不到一百米有一个村庄,但不知道名字;沿龙凤路往南二三百米路西有个砖厂;距离北边的李庄有个三四百米;往西有一个东西走向的土埂,土埂的南边是一条东西走向的小土路。当是周边很安静,没有经过的车辆,也没有看到有其他人。我拿着枪下了车,往前走了有一两米,站在龙凤路的路边半坡处,用瞄准镜看我开枪的地方,发现没有白疙瘩,我想着估计没打住兔子,兔子跑掉了,当再往南边瞄的时候,发现南边一百多米外的地里有个白点移动着往西边跑,我想着得往南再往西到岗上截,就赶紧上车,跟曾某某说:“走,快点走,前边发现个目标跑着哩”。然后我们开车往前开,开了有个十来米的时候,王某某说他看见土埂旁边好像有个电动车,我又拿着瞄准镜朝他说的位置望了望,什么也没有显示,我就说不可能,要是个电动车或者发热的东西都会发白,瞄准镜能显示出来,能看到,然后就又往前开。我们往前走过了高速桥后往前走了没多远,路西边有个东西走向的土路,顺着土路往西,这个时候王某某又说:“是个电动车啊,我看见是个电动车,或许是我眼看花了”。我这个时候心里就已经发毛了,就有点想去看看了。接着我们过一个庄,从庄东边一个南北路往北了,往北有个百十米的时候,我瞅见个东西,就下去往东北方向追,也没有追上,我就回来上了车。后来我们继续往北走过了高速桥有个一二百米,我说停下,发现个兔子,然后下车往正东方向追,追了有百十米,兔子跑掉了。我看我正在第一次打兔子那条土埂的正西方约五百米处,我就想到现场确认一下看那儿是不是有个电动车,我就给曾某某打电话说:“你过来一下,咱俩去看看是不是有个电动车”。我往回走没多远,曾某某就跑着过来了,说:“哥,你在这儿等,我过去瞅瞅”。我俩就往东,向土埂方向走,曾某某小跑往前面走,我慢慢往前走。曾某某后来跑回来哭着说:“哥啊,是个电动车,车灯照着,看哩很清。”这时候我们就在我开枪打的白疙瘩位置的西北方一二百米处,我从瞄准镜里看到土埂北侧的土窝里有一条溜白影,像是个人,一动不动,也没啥声音,我让曾某某看,他看完后,说:“是的,看着像是个人,咱走吧”我当时跟曾某某说:“咱到跟前瞅瞅,若是个人,赶紧打120送医院看有救没有”。曾某某没说话就跟着我往那条人影那儿走。在离影子四五十米远的地方,我透过瞄准镜看到就是个人。因为从瞄准镜里看到像人一样的白影,俩胳膊还伸着。我当时就是想着若没死就赶紧打120,但透过瞄准镜看有一两分钟,这个人仍一动不动,也没有声音,人肯定是死了。我当时就想着抓紧时间投案自首。 2015年1月2日早上6时许,回到南阳市卧龙区“玫瑰园”小区的家中,我将妻弟苗某某等人叫到家中,告诉其使用枪支误将人打死之事,苗某某提出替我投案,2015年1月2日下午,苗某某携带枪支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 (2)被告人苗某某供述: 通过你们给我做的思想工作之后,我想着还是得实话实说。在第一次对我的讯问中,我所讲的不属实。昨天我来派出所自首是替别人来顶罪的。是替我姐夫哥张一某顶罪的。我姐夫今年有四十岁左右,平时在工地上包工程,现在住在南阳市玫瑰园小区,老家在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路与麒麟路交叉口西南角。今年元月二号凌晨一两点的时候,我姐夫张一某用我姐苗某甲的手机15837703666号给我17703772882的号打来电话说,让我第二天早上到车站南路金牛彩印往南过了铁路桥,不过高速桥的地放看看路边有电动车没有。二号早上七点我起来之后,就骑着电动车到了我姐夫说的车站南路往南我姐夫说的地方,快到高速桥的时候,我姐夫又用我姐15837703666的手机给我17703772882的手机打了过来,问我到哪了。我说快到高速桥了,他说那地方不过高速桥,我说那可能走过了,我拐回去。我没挂断电话掉头就往回走,经过了一个砖厂在往前走有个一百多米的时候我看见路西边距离路边有个三十多米的地里面停个黑色的电动车,我给我姐夫说地里面有个电动车,我姐夫问我电动车附近有人没有,我说没有看见人。我姐夫说,你回来吧,我就骑着电动车回我家了,到家有个八点多。到家里之后我姐夫又用我姐15837703666的手机给我17703772882的号打来电话问我是什么电动车,我说是个踏板电动车,后面还有一个后备箱。后来我想想不对劲,大半夜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有没有电动车。我紧接着就开着我自己的中华汽车到了我姐家(南阳老牛奶厂那一片的玫瑰园小区,10号楼,20楼,西户),到我姐家以后,我一看我姐苗某甲,我姐夫张一某,还有他们的两个双胞胎女儿都在家呢,见着面之后,我在客厅里问我姐夫出啥事了,我姐夫说前天晚上十点多的时候他到丁奉店打猎,用红外瞄准镜看见路边地里面有个白点,瞄准白点打了一枪之后,瞄准镜出了点问题,看不成了,他就过去那个地方看打着东西没有,走了没多远就看见一辆电动车停在地里,我姐夫张一某就没敢再往前走,想着打着人了,心里害怕就开着车回家了。我姐夫对我说要去自首,我说你这一大家子人呢,你进去了咋办,我去替你自首。我姐夫说,你去不行怕说漏了,细节上你都说不上来。我就说你把细节都给我说说,教我用枪,我去应该没事。我姐夫说你这也是一家人呢,去了家里面咋弄。我说你们家里条件好,我进去了你们还能照顾一下,你要进去了你这一大家子就没人招呼了。后来我和我姐夫商量了一阵,最后定下让我去自首。之后我姐夫就给我说说具体打猎的细节,站的什么位置,咋瞄准的,咋打的。然后到上午十点左右的时候,我姐夫开着车拉着我到百里奚路艺苑小区办公的地方(中国银行对面,挨着铁路小学,是小区最里面哪一栋,一楼,门朝西,是中间那个门),我姐夫先到的他的办公室,我随后上去到了办公室时,看见他拿着一个黑色塑料箱子(约一米多长,三十公分款,十来公分厚)从里面卧室出来,他把箱子放在办公室的茶几上,打开箱子,拿出里面的枪,然后我姐夫就教我怎么使用这把枪,又让我拿着那个瞄准镜看院里的一只狗,说活东西在镜子里看的都是一个白影,让我亲自看看。教了我之后我用他办公室茶几上的抹布把枪、瞄准镜和箱子都擦了擦,怕留下指纹。后来我从我姐夫办公室后面的院子里拿了一个绿色军大衣,带着枪,我姐夫开车把我送回了家,我把装枪的箱子放在我开的汽车的后背箱里面,我就上楼到我家了,我给我媳妇说,我出事了要到派出所投案估计得进去几年,并给我媳妇说公安来了,你就说啥也不知道。我媳妇就问我咋回事,我说你问恁多干啥,你知道的越少越好,不中你们回老家或者到我姐那儿住去,我媳妇田某某一直哭不吭声。后来还是追问到底是咋着回事。我说你别问了,你别跟人说我17703772882那个手机,我将17703772882那个手机放在我家客厅茶几上,并给我媳妇说别给我爸苗万志说我的事。之后我就下楼到地下室骑着电动车,从汽车里把那把枪竖着放到电动车踏板上,并带上从我姐夫那里拿的绿色军大衣,到青华派出所投案。到了派出所之后,我就说我前天晚上打兔子,放了一枪,今天过来交枪投案。我姐夫是怎么去打猎,他没有说这我也没有问。我想着我姐夫要是来投案了,我姐们家里都算毁了,我姐从小对我也不错,还不如我把事顶了,我姐夫有钱还能招呼我们家里。我不知道我姐夫的枪是从哪弄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