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2008年2月份,舞阳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吕某某为了在个人提拔中得到被告人高俊涛照顾,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8.68万元的“捷达”牌轿车以借用的名义提供给高俊涛及家属使用,并在2009年将该车过户至高俊涛儿媳裴某名下。 1、被告人高俊涛供述:2008年2月份,吕某某为了让其照顾着提拔为交通局副局长,就到办公室说你儿子高某结婚里,给他买了一辆车,可以用他亲戚郭某某的名字入户,停了几天吕某某打电话说车在郭某某的修车厂,其就让儿子高某到郭某某的修理厂把车开了回来。2009年的时候,高某的同学张某飞开着这辆车在舞阳县舞北路和中山路口附近碰伤了个人,车是郭某某的户名,法院判决郭某某赔给伤者4万元钱。因为车一直由高某开着,其就拿了4万元钱给了郭某某,由他给伤者。出这事后其感觉这台车的户口继续用郭某某的名字不合适,就让高某以买郭某某车的名义把这辆捷达车过户到儿媳裴某名下了,至今也没给郭某某和吕某某任何购车款。调整干部时,因有人告吕某某,吕某某受了处分没提拔成。 2、证人吕某某证言:2008年的时候,为了争取交通局副局长的职位,送给高俊涛一辆价值8.68万元的捷达轿车一辆。开始车入户用的郭某某名字,2009年的时候,捷达车撞着人了,高俊涛拿出了4万元经郭某某的手赔给被撞的人,但郭某某很不愿意,后来将车过户到高俊涛儿媳裴某的名下。 3、证人郑某平证言:2008年2月,吕某某叫其一起到漯河购买捷达牌轿车,走到舞阳县二环路郭某某的修理厂时,吕某某让其下车去找郭某某要了他的身份证,之后到漯河买了一款黑色捷达牌轿车,结账后开票、填写购车信息是郭某某的名字,从漯河回来后,其把身份证还给郭某某了。 4、证人郭某某证言:2008年2月,郑某平到店里说用其身份证办点事,当时也没有问干什么,就把身份证给了他。到2009年8月份,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传票上说其名下的一辆黑色捷达牌轿车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起诉了。后来知道是高某的朋友开车出事了,车主是自己,最后高俊涛给了4万元钱让经手赔给对方。然后其就要求把车的户名过到其他人名下,2011年8月份,高某给了裴某的身份证过户,其就到漯河变更了这辆车牌是豫LCC858捷达车的户名。 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父亲高俊涛让其在郭某某的修车店里开了辆捷达车,后来用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牌照。2009年的时候,其同学张某飞开着这辆车在舞阳县舞北路和中山路口附近碰伤了个人,具体怎么赔偿的不清楚。2011年,高俊涛让把这辆捷达车过户到其妻子裴某名下,其把裴某的身份证给郭某某办理了过户,过户后没给郭某某购车款。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查验受理凭证证明:豫LCC858捷达轿车原购车人为郭某某,现为裴某。 另查明: 一、被告人高俊涛2007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任舞阳县政协副主席,副县级。 上述事实有漯河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舞阳县委员会舞文(2007)第168号任免通知、舞文(2007)第171号任免通知、舞文(2014)第37、39号任免通知证明。 二、2014年5月,被告人高俊涛在被中共漯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个人受贿事实,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中共漯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案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俊涛在担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舞阳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高俊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高俊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对高俊涛贪污34万元公共财物的指控,经查:2012年4月,高俊涛以已经垫付交通局工程款为由,安排副局长宋某某将漯河市交通局拨付到舞阳县隆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中的34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并写有资金分配名单,其中包括李某海10万元、王某勇10万元、李某伟5万元、刘某才5万元、汪某某4万元,之后宋某某安排陈某某办理,陈某某通过邢某、郭某某办理转账支票,转入高俊涛账户。案发后,通过对王某勇、李某伟、刘某才、汪某某调查,能够证明高俊涛已经垫付了上述24万元工程款,并有宋某某、陈某某、邢某、郭某某等证言证明及资金分配名单、收据、领条等书证相印证,能够认定高俊涛是在垫付舞阳县交通局所欠工程款24万元后,在离任前将所垫付工程款转入自己账户,该部分没有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高俊涛贪污上述24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俊涛所提“垫付李某海10万元工程款”的辩解,经查:2010年12月22日,高俊涛建设银行账户转入李某海账户10万元,李某海所承包工程是在2011年6、7份开始施工,转账早于工程施工半年,高俊涛所提垫付工程款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且高俊涛多次供述和李某海两次证言均前后不一致,故对高俊涛该项辩解不予采纳。高俊涛在逢年过节、出国及女儿结婚时收取行贿人包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人钱财,行贿人的目的是为了和时任交通局长的高俊涛搞好关系,以便能够承包交通局的工程或尽快结清工程欠款,高俊涛既明知行贿人的行贿目的,也为行贿人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结算上谋取了利益,故对辩护人所提“高俊涛在逢年过节、出国及女儿结婚时收取钱财无具体请托事项,是接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高俊涛和行贿人张某甲、郭某某有经济往来,高俊涛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高俊涛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个人受贿事实,是自首,对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高俊涛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高俊涛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高俊涛违法所得赃款72.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俊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高俊涛违法所得赃款72.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