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李某伟证言:2009年,其在七澧村盖老年公寓,修了300多米混凝土路花17万多,2011年春节前,找高俊涛要配套资金,过几天高俊涛给了5万元,说局里资金紧张,过完年一块算,这钱先给你,其想着过了年一起打手续,也没打条,现在交通局还欠其10多万元钱。 11、证人王某勇证言:2011年初,其修了1.3公里村村通公路,2012年春节前找高俊涛要配套资金,高俊涛过几天给其10万元,说局里资金紧张,钱是他先垫的,其写了10万元的收条。2012年4月,陈某某让到交通局完善手续,其在郭某某打的收据上写上名字并按指印,陈某某把原来给高俊涛写的收条还给其。 12、证人李某海证言(2015年3月10日):2011年初,其修了1.3公里公路,2012年春节前找高俊涛要钱,高俊涛过几天给了10万元,说局里资金紧张,钱是他垫的,也没打收条。2012年4月,陈某某打电话让到交通局完善手续,其在收据上签字,并给邢某写了委托手续,让邢某把钱领出来还给高俊涛。 13、证人李某海证言(2015年5月22日):2011年初,其通过陈某某修效集村村村通公路,2011年种完麦开始修路,7月份,天还热着时,其找高俊涛要预付工程款等着开工,高俊涛说局里资金紧张,给其一个建行存折,说了密码,当天其取了10万元现金,把存折给高俊涛,没有打借条。高俊涛出事后,交通局办公室打电话让到交通局完善手续,宋某某说其的10万元工程款邢某领走了,让补一份收据,并给邢某写了委托书,委托邢某领钱。 13、高俊涛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账号xxxxxxx)、邢某账户明细(账号xxxxxxxxxx)、郭某某账户明细(账号xxxxxxxx)及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二份证明:2012年4月18日,舞阳县隆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转入邢某账户20万元,转入郭某某账户14万元,当日邢某转入高俊涛账户20万元,郭某某转入高俊涛账户14万元。 14、高俊涛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账号xxxxxxxxxx)证明:2010年12月22日,高俊涛账户转入李某海账户10万元。 15、资金分配名单、收据五份、委托书、领条印证了上述事实。 受贿罪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俊涛利用其在担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高俊涛先后收受包某某、王某某等1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8万元。案发后,高俊涛退出全部赃款。 一、2011年至2014年期间,漯河市舞阳县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某某为承揽舞阳县交通局修路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时让被告人高俊涛给予照顾,先后6次送给高俊涛人民币24万元。其中,2010年8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其家门口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1年8、9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舞阳县人民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西北角高俊涛的车上,收受包某某所送用茶叶盒装的人民币10万元;2011年春节前,高俊涛在交通局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高俊涛在交通局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前,高俊涛在交通局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舞阳县政协其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高俊涛供述:包某某的公司是2009年和2010年舞阳县村村通的总承包人,包某某送钱是为了进一步搞好关系,以便在修路和结算工程款时给予照顾。2010年8月份左右一天,包某某开车来到其家门口,交给其一个手提袋说没少照顾,一点心意,然后就开车走了,到家后数数是10捆人民币,每捆是1万,都是百元票面的。2011年8、9月份一天早上,包某某让其在舞阳县人民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西北角等他,包某某过来后,将一个茶叶盒放到其车的后排座位上什么也没说就走了。到办公室后其打开一看是10捆人民币,每捆是1万元。2011年春节前,包某某到办公室送了1万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前,包某某到办公室送了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包某某到办公室送了1万元现金。2014年4月一天,包某某来到县政协其办公室说闺女结婚里过来表达一下心意,临走将一个装1万元现金的红包放到办公桌上。 2、证人包某某证言:其是舞阳县某公路工程公司经理,2010年干的舞阳马太路工程,工程结束后,为了顺利结工程款,就在8、9月份的一天傍晚,用银行的手提袋装了10万元现金,到高俊涛家门口,打电话后高俊涛出来,说过来看看你,这个你收下,高俊涛拿住就回家了。2011年干完交通局的北侯路工程后,在8、9月份一天上午,在舞阳县人民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西北角见到高俊涛,把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茶叶盒放到高俊涛车的后排座上,因司机也在,什么也没说,高俊涛就心神领会的收住了。其还在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到高俊涛办公室,以过节问候形式送了3万元,每次1万元,2014年4月份,听说高俊涛女儿结婚送了1万元红包,送这些钱都是为了在干交通局工程时让高俊涛照顾。 二、2009年至2014年期间,舞阳县舞泉镇的包工头邢某为承揽舞阳县交通局修路工程,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高俊涛人民币3万元。其中,2009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收受邢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收受邢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收受邢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高俊涛供述:2009年或2010年春节前一天,修路的包工头邢某为了承包交通局的修路工程,来到办公室说过节里一点心意,将一个装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2013年春节前一天,邢某到办公室,说过年里过来看看,这几年没少照顾,然后将一个装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2014年春节前一天,邢某到办公室说过年里过来看看,将一个装1万元的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 2、证人邢某证言:2009年春节前,其为了干交通局的工程就到高俊涛办公室,说过节了过来看看,临走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桌上。2010、2011、2012年春节,因为没干工程,就没有送钱。2013年春节前,到高俊涛办公室说修路的事还得照顾,临走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桌上。2014年春节前到高俊涛办公室,说过节了过来看看,临走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桌上。 三、2013年5月份的一天,时任舞阳县某乡党委书记的罗某某为了让保和乡政府所在街区道路无偿加宽,在舞阳县委综合楼被告人高俊涛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后高俊涛安排有关人员违规将上述道路加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