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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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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涛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十六、2008年2月份,舞阳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吕某某为了在个人提拔中得到时任舞阳县交通局局长的被告人高俊涛照顾,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8.68万元的“捷达”牌轿车以借用的名义提供给高俊涛及家属使用,并在2009年将该车

十六、2008年2月份,舞阳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吕某某为了在个人提拔中得到时任舞阳县交通局局长的被告人高俊涛照顾,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8.68万元的“捷达”牌轿车以借用的名义提供给高俊涛及家属使用,并在2009年将该车过户至高俊涛儿媳裴某名下。

贪污罪

2012年4月份,时任漯河市舞阳县交通局局长的被告人高俊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施工方账户转账的方式套取国家修路工程款34万元,非法占位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俊涛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俊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对指控其犯贪污罪不认可,辩称:1、从交通局转账至自己账户的34万元,是其在任局长时提前垫付的交通局所欠工程款,因当时自己将任政协副主席,就安排局里的副局长等人将钱转出,自己没有贪污行为。2、受贿犯罪是自己主动交代的,对自己犯罪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卢延祥、岳斌的辩护意见是:1、高俊涛在逢年过节、出国及女儿结婚时收取包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钱财均是被动接受,无具体的请托事项,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取的礼金,而不能认定为受贿。2、高俊涛和张某甲、郭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指控高俊涛收受张某甲、郭某某贿赂的证据不足充分。3、高俊涛快要离任时将提前代交通局垫付的工程款34万元转至自己账户,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目的,指控高俊涛犯贪污罪证据不足。4、高俊涛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贪污罪

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刘某才工程款2万元,2011年春节前,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刘某才工程款3万元;2011年春节前,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李某伟工程款5万元;2011年春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汪某某工程款各2万元共计4万元;2012年春节前,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王某勇工程款10万元;以上共计24万元。2012年4月份,高俊涛以自己已经垫付了34万元交通局工程款为由,安排副局长宋某某将漯河市交通局拨付到舞阳县隆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中的34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宋某某安排陈某某办理,陈某某安排邢某领取20万元,安排郭某某领取14万元,之后邢某、郭某某办理转账支票转入高俊涛账户。案发后,高俊涛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高俊涛供述及辩解:2014年4月18日,其安排宋某某转的34万元是自己提前垫支给施工方的,分别是: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刘某才工程款2万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刘某才工程款3万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李某伟工程款5万元;2011年春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汪某某工程款各2万元共计4万元;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李某海工程款10万元;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高俊涛代舞阳县交通局垫支王某勇工程款10万元。

2、证人宋某某证言:2012年4月,市交通局给局里拨下来一笔扣税后85万的款,转到舞阳隆达工程公司账上,高俊涛给了一张资金分配名单,同时说何某某10万元、王某勇10万元、李某伟5万元、刘某才5万元、汪某某4万元这5笔钱已经提前给他们了,让把钱转出来给他,后来又说把何某某的10万元给李某海,其就给黄某某和陈某某说办里此事。

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高俊涛给宋某某一份资金分配名单,让把5个项目的资金通过邢某、郭某某转给高俊涛,宋某某把分配名单给其,其给了陈某某,由陈某某具体办理。

4、证人陈某某证言:2012年4月份,宋某某说高俊涛把一些工程款提前给人家了,让通过邢某、郭某某名义领出34万元给高俊涛,并给有王某勇的10万收条和资金分配名单,后来就领着邢某、郭某某到隆达公司财务上,给邢某开了20万支票,给郭某某开了14万支票,邢某领取的李某海、李某伟、刘某才的款。2014年5月份,高俊涛出事后,宋某某召集其和黄某某说2012年给高俊涛转款34万元的票据有问题,领款的邢某和郭某某没有干工程,全当给高俊涛帮忙把帐理顺了,就通知隆达公司会计姜某霞、郭某某、邢某、李某海等人到局里,由郭某某把汪某某的借条抽走,以自己名义打一个收据,王某勇的10万元共同打一个收条,原条抽走,李某海打了收据,写了委托书委托邢某代领工程款,邢某还把另外的借条抽走,重打收据,这样34万元由邢某和郭某某领走看着就合理了。

5、证人姜某霞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宋某某打电话说高俊涛出事了,让把涉及村村通奖励款的票据都拿去,到局里后黄某某、陈某某他们说看2012年的帐,其就把帐放那走了,后来陈某某说这34万元的收据他换了,具体怎么换不清楚。

6、证人邢某证言:2012年4月份,高俊涛对其说有几个人的工程款通过关系要钱时,已经用自己的钱提前给人家了,现在让找陈某某通过其账户把钱转给高俊涛,后来陈某某领着到隆达公司财务上领了20万元支票,其把钱直接转到高俊涛的中国银行卡上了。高俊涛出事后,陈某某、黄某某他们商量着让其把以前的收据抽出来,写了两份收据,一个是领滨河路工程款5万元,一个是领河口工程款5万元,李某海写了领效集村工程款10万元的收据,因工程款是其领的,李某海写了委托书,委托其领工程款,其就不认识李某海。

7、证人郭某某证言:2012年4月份,高俊涛打电话让去办公室,去后高俊涛说有个人的工程款通过关系要钱时,已经把自己的钱提前给人家了,现在让通过其账户把钱转给高俊涛,并让找陈某某办理,后来陈某某领着到隆达公司财务上领了14万元支票,后来把支票上的钱转到高俊涛的中国银行卡上了。高俊涛出事后,陈某某让其到交通局,重新打了一张4万元的收据和一张10万元的收据,10万元的由其和王某勇共同签名。

8、证人汪某某证言:其弟汪某峰借其10万元修了1公里村村通公路,2011年春节前,找高俊涛要钱时,高俊涛给了2万元,说局里资金没下来,钱是他自己先垫上的,也没写收条。2012年春节前,又找高俊涛要钱时,高俊涛给了2万元,还说局里资金紧张,钱是他先垫上的,也没写收条。2012年4月份,陈某某打电话让到交通局完善手续,其打了4万元的收条。

9、证人刘某才证言:2009年初,通过老表修了500米村村通公路,2010年春节前找高俊涛要资金,高俊涛给了2万元,没有打条。2011年春节前,找高俊涛要配套资金,高俊涛给了3万元,也没有打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