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某某(时任郑州市安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供述,供述了其为要回项城第一医院欠其公司的货款向刘荣领送现金5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我所在的郑州市安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08年给项城第一医院供过一台腹腔镜。为了减少招投标麻烦,后来项城第一医院又购买了其公司的腹腔镜,但欠其公司货款未还。后来为了向该医院要回欠款,其拿了5万元钱送给刘荣领,当时这5万元钱其放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大概过了一个多月,欠款就还了。 2.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古某某现金5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10年前后,我院决定再购买一台腹腔镜,因为在2008年购买过一条腹腔镜,并且这条腹腔镜在使用过程中效果很好,因招标比较繁琐,所以我们医院班子研究决定就按照上任院长签订的合同,继续购买这家公司的产品。购买之后,这家公司的经理古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现金。这5万元现金我交给家属了。 (五)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荣领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候某某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某(时任项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9年下半年其给刘荣领打过一个电话,说侯某某想找他办事,让刘荣领公事公办。候某某去没去找刘荣领及事情办得怎么样其都不知道。 2.证人朱某某(时任项城第一医院副院长)的证言,证实刘荣领曾安排其说有个领导介绍一个人,想在医院销几个药品。其见到侯某某,对候某某说:医院有制度有程序,你先提交申请,结果最后通知你。然后候某某就走了。院科室主任也没递交申请,事也没有办。 3.候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为了在项城第一医院销售药品向刘荣领送现金2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09年下半年我通过何某某认识了刘荣领。过了四个月左右,我找到刘荣领,想让他安排再做几个药品。刘荣领让我等机会。我就把用信封装着的2万元现金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当时刘荣领还说让我找一下朱某某副院长。我见到朱某某,朱某某说医院现有药品品种比较多,让我等等看。后来项城第一医院的药品集中配送权交给其他公司了,我送的钱也不了了之了,这个钱至今也没退。 4.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供述了其非法收受侯某某现金2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09年下半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经时任项城市主管卫生的副市长何某某介绍,周口市天久康医药公司副总经理侯某某找到我,想向我们医院送几种药,当时给我2万元钱,后来我安排主管院长朱某某让他进来了几种药。 (六)2011年年底,被告人刘荣领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刘某某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项城第一医院院党字(2012)4号文件,证实刘某某被该院聘任为供应室护士长。 2.刘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在刘荣领办公室向刘荣领送现金2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11年年底,我第二次参加竞聘护士长的时候,用信封装了2万元钱到刘荣领办公室给了刘荣领,想请他帮忙,刘荣领也答应了。后来我也当上了供应室的护士长。 3.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刘某某现金2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11年或者是在2012年,我记不清了,在项城第一医院人事提拔中,医院护士刘某某为当护士长找到我,给我拿了现金2万元。其实当时已经准备提拔刘某某,刘某某后来被我安排任医院供应室护士长。 (七)2010年年底,被告人刘荣领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周口市某甲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项城第一医院明细分类账及借据复印件,证实刘荣领担任院长期间,项城第一医院偿还了刘某甲工程款的事实。 2.刘某甲的供述,供述了其为了感谢项城第一医院给其结清了所欠的工程款,向刘荣领送现金2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我在1999年的时候承建过项城第一医院的门诊楼。截止到2009年3月,项城第一医院还欠其19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对刘荣领说,如果你们医院不尽快把欠款结清,我就到法院起诉。后来该院分三次把欠款给其结清。2010年底的一天,该院给我结清最后一笔欠款。为了表示感谢,第二天在刘荣领的办公室我给刘荣领送了2万元现金。 3.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刘某甲现金2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刘某甲在我任院长前,曾经承建医院门诊大楼,我任院长时医院还欠他工程款190多万元,刘某甲准备向法院起诉医院。我听说后,召集班子研究说如果他向法院起诉,不但要全额支付欠款,还要支付利息。后来医院班子决定把欠刘某甲的钱分批归还,大概有一年多时间,将欠款全部还给了刘某甲。后来刘某甲为感谢我顺利将欠款归还给他,到我办公室送我一个信封,里面是现金2万元。这2万元是交给我家属了还是我个人花了,我记不清了。 (八)200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荣领在其家中非法收受付某甲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项城第一医院人事科通知复印件,证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付某乙(付某甲之女)等四人被该院聘为护士。 2.付某甲的供述,供述其向刘荣领送现金1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09年10月份左右,为了能让我女儿付某乙顺利招聘为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我到刘荣领的家里给刘荣领送了1万元现金,让他帮忙。后来我女儿就到该院当了护士。 3.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供述了其在家中非法收受付某甲现金1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09年,我当上院长后,医院原工会主席付某丙的堂弟付某甲(原来也是我们医院的职工,付某甲的女儿是学护士的),为他女儿到医院当护士的事找我,并给我送1万元现金。后来在研究时,她也符合条件,我就安排他女儿在医院上班了。他送的这1万元现金我自己花了。 二、行贿罪 2006年3月,刘荣领调入项城市中医院任副院长后,为感谢时任项城市卫生局长杨某某的提拔,谋取杨某某对以后工作的支持,向杨某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中共项城市卫生局项卫发(2006)05号文件复印件,证实2006年3月20日被告人刘荣领被项城市卫生局任命为项城市中医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