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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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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领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5)马某乙(中科公司股东)的供述,证实了其受马某甲的安排在郑州市金水信用社支取现金150万元的事实,记录了其对郑州市金水信用社有其签名支取现金的取款凭证的辨认情况。其供述称:2013年1月份,我弟弟马某甲交

(5)马某乙(中科公司股东)的供述,证实了其受马某甲的安排在郑州市金水信用社支取现金150万元的事实,记录了其对郑州市金水信用社有其签名支取现金的取款凭证的辨认情况。其供述称:2013年1月份,我弟弟马某甲交给我一本以他的名义在农村信用联社开户的存折,并告诉我存折密码,让我从存折上帮他取出150万元交给他。而后,他将他的身份证也交给了我,我拿着在郑州市金水信用社营业部分多次取出150万元,而后将该150万元在我公司交给了马某甲。这150万元我弟弟做什么用了我不清楚。经其辨认,其确认郑州市金水信用社2013年1月11日-1月14日的4张取款凭证属实,代办人签名均是其所签。

(6)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其在任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非法收受中科公司给其送来的第一笔200万元现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其供述称:中科公司总经理马某甲为了拿到项城第一医院的医药集中配送权和新址建设投资权,于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到我在项城市火车站的家中给我送来一个纸箱,说里面有200万元现金,并且说以后每年八月份都给我200万元,连续给三年,共计600万元。我将此款收下后,放在家中一段时间,感到不妥,把它寄存在项城市农村信用社的金库中。放了一段时间还感觉不妥,决定将其退还。电话联系马某甲后,马某甲同意了,并说让我先把200万元转入以他的户名开的银行账户内,然后再取出来给我送来。随后我把以马某甲名字开好的存折交给马某甲。大约是2013年元月,马某甲又重新把200万元送到我家,还是用一个纸箱装着,当时我一个人在家,就把它放在家中杂货间的有关隐蔽地方。

关于被告人刘荣领收受中科公司第二笔200万元的证据

(1)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户名马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货栈街支行、航海路支行个人业务凭证及明细清单复印件,证明户名马某乙于2013年8月6日分别在郑州货栈街支行、航海路支行支取现金100万元,共计200万元。证实了中科公司送给刘荣领第二笔200万元贿款的款源。

(2)马某乙的供述,证实了其受马某甲安排向刘荣领送现金200万元的事实,并记录了其对郑州货栈街支行、航海路支行个人业务凭证的辨认情况。其供述称:2013年8月份,马某甲给我说我们公司在项城第一医院的药品配送业务,刘荣领不少帮忙,我们要表示感谢。马某甲让我到项城市把200万元给刘荣领送过去,并把刘荣领的手机号告诉了我,让我到项城市后给刘荣领打电话。第二天下午,我就去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的工商银行,从我自己的卡上取出100万元,因为没有取够200万元,我又开车去了郑州市货栈街工商银行从我同一张卡上取了100万元,并将取出的200万元装到一个纸箱内,放到我开的帕萨特车后备箱里,当天就开车去了项城。到项城天就黑了,我给刘荣领联系后按照刘荣领在电话中给我指的路线去找他,在项城市的一个大街边将那个装有200万元现金的箱子递给了刘荣领,而后就回郑州了。见刘荣领的那条大街的名称我不清楚。经其辨认,其确认郑州货栈街支行、航海路支行2013年8月6日的两张支取100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属实,客户签名系其亲笔所签。

(3)马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安排马某乙给刘荣领送去第二笔200万元贿款的事实。其供述称:2013年8月份,我安排我哥马某乙把我公司应当给刘荣领送的第二年好处费200万元给刘荣领送去。我给刘荣领打电话说我让我哥把第二年的200万元好处费给他送去,刘荣领说可以。打完电话,我就把刘荣领的电话号码告诉我哥,让他给刘荣领联系。我哥马某乙从项城市回来后,给我说那200万元已经送给了刘荣领,我给刘荣领打电话问他那200万元好处费收到没有,刘荣领说收到了。

(4)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其在任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非法收受中科公司给其送来的第二笔200万元现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其供述称:大约到了2013年8月份,根据以前和马某甲的约定,马某甲打电话告诉我,让其哥马某乙到项城找我。当天马某乙找到我,在我项城市火车站的家附近见面后,又送我一个纸箱,说有200万元现金。我又将此箱放在家中一个隐蔽处,事后也未敢告诉家人。

3.关于被告人刘荣领收受中科公司第三笔200万元的证据

(1)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马某甲的银行明细打印件,显示马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转账存入300万元,对方户名为丁某某;2013年10月17日转账1000万元,对方户名为田某。同时马某甲持有的建行卡的明细显示,2013年8月23日马某甲在该卡现金存入170万元。证实被告人刘荣领为实现自己参股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医院1000万元的目的并避嫌,交给马某甲现金200万元,又安排丁某某向马某甲转账存入300万元,合计500万元,并由马某甲提前支付约定的第三年的200万元好处费,差额部分让马某甲先为其垫付,然后让马某甲以其个人名义参股1000万元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