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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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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领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马某甲的供述,供述了刘荣领因参股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医院,要求其把第三年的200万元好处费提前支付,并以其名义参股1000万元的事实,并对其建行存取款明细进行了辨认。其供述称:2013年8月,刘荣领给我说项城市

(2)马某甲的供述,供述了刘荣领因参股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医院,要求其把第三年的200万元好处费提前支付,并以其名义参股1000万元的事实,并对其建行存取款明细进行了辨认。其供述称:2013年8月,刘荣领给我说项城市聚集区要建一个股份制医院,他想控股,但不愿意用他的名字入股,想以我的名义入股1000万元。当年8月份,刘荣领打电话让我去他在项城市火车站附近的家里,给我一个纸箱,里面装有200万元现金。我回到郑州后,把其中的170万元存在我的建行尾号是0257的卡上,剩余的30万元用于日常开销。2013年10月我的尾号5555的建行卡收到了丁某某汇来的一笔300万元。因为参股还差500万元,刘荣领给我说把以前商量的应当2014年8月份给他的第三笔200万元提前拿出来,剩余的300万元让我先垫上。在刘荣领的安排下,我于2013年10月份把1000万元汇到了刘荣领提供的田某的银行卡上。后来我先后收到了刘荣领还来的300万元。经其辨认,其确认以曹某某、彭某某、牛某某等人名义向其建行卡诸笔汇款共计300万元系还其垫付款的情况属实。

(3)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2013年上半年,项城市政府把建设产业集聚区医院的任务交给项城第一医院。我以我的名义入股50万元,不能以我的名义再入了,我认为这个项目是个好项目,就找到马某甲,我出钱,以他的名义入股1000万元,马某甲同意了。我把马某甲叫到家里,将他原来送给我的200万元给他,又安排我同学丁某某,以丁某某的名义给马某甲账户上打去300万元,这样先后以不同形式给了马某甲500万元。为凑够1000万元股金,我又让马某甲按照原来的约定,把应该在第三年也就是2014年8月给我的200万元提前付给我。相差的300万元由马某甲先给我垫付,我以后还他,马某甲同意了我的意见。2013年10月份,我安排马某甲把这1000万元资金转入到产业集聚区医院设立的银行账户上。马某甲给我垫付的300万元,是我后来安排新蒲集团经理王某某从项城第一医院支付新蒲集团建该院病房楼的工程款中,拿出172万元直接转到马某甲指定的账户上,抵顶了新蒲集团建病房楼时欠我家属赵某某的地板砖款。然后我又从家里拿出马某乙送的200万元现金中的100万元交给赵某某,让她再从家里的存款中取出28万元,凑够128万元,让赵某某将该128万元转给了马某甲。前后共计归还马某甲300万元。让丁某某垫付的300万元,我已安排赵某某筹款全部还给了丁某某。

4.其他证据

(1)证实中科公司与项城第一医院业务关系的证据

①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中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复印件,证明中科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甲,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精神药品(第二类)等批发业务。证实该公司具备相应的药品批发资质。

②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药品集中配送协议书复印件,证实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中科公司2012年9月15日签订药品集中配送协议的事实。

(2)证实被告人刘荣领归还丁某某300万元借款的证据

①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曹某某3136的银行卡取款凭证及银行明细打印件,显示该银行卡2013年11月7日向户名丁某某、卡号9554的银行卡转账存入120万元。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户名张某某、账户账号为1292的银行明细打印件,户名为凡某某、账户账号为9724的取、存款凭条复印件及银行明细打印件,显示2013年11月3日,张某某向凡某某转账110万元;当天凡某某收到该110万元,同年11月7日将该110万元转账存入丁某某卡号为9554的账户。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帐号为2085、代办人为赵某的取款凭条和户名为丁某某、存款人为赵某的存款凭条,显示赵某于2013年11月7日通过帐号为2085的银行卡向丁某某转账存入70万元。以上三项向丁某某账户的转账合计300万元,证实刘荣领已将其安排丁某某转账存入马某甲账户的300万元全部归还丁某某的事实。

②证人赵某某(刘荣领之妻,又名赵某)的证言,证实丁某某与刘荣领既是同学,又是亲戚。大概2013年10月份,刘荣领向丁某某借300万元用于投资。在借钱后不久刘荣领让其想办法筹钱还给丁某某,其从自己在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上转给丁某某70万元,让其朋友张某某转给丁某某110万元,其用其弟媳曹某某的账户转给丁某某120万元。三笔合计300万元。经其辨认,其确认2013年11月7日代办人为赵某的银行转账是其亲自办理;同一天代办人曹某某的取款和转存给丁某某的120万元业务也是其办理的。当时其委托张某某给丁某某转账时,给张某某提供了其转账给丁某某的那个账户,张某某转账给丁某某110万元后给其说了。

③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赵某某合伙做地板砖生意,赵某某说有事要用120万元,拿着其在项城市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去办理的业务。经其辨认,其确认2013年11月7日代办人曹某某的取款和转存给丁某某的120万元业务凭条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

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赵某某借过钱,2013年11月份,赵某某告诉其需要用钱,并给其一个账号,户名为丁某某,让其把110万元钱打过去。因其正在外地出差,不能直接转款到赵某某提供的账户上,就先把110万元转给凡某某,让凡某某去银行办理的转账手续。

⑤证人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婆姐张某某打电话给其说她在外地出差,让其给她的朋友转一笔钱。其把自己在项城市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号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往其账户上打了110万元。其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账号把这110万元打到这个叫丁某某的账户上了。经其辨认,其确认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2013年11月7日客户签名凡某某的取款凭条和户名丁某某、存款人签名凡某某的存款凭条属实,签名均系其所签。

⑥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刘荣领曾向其借款300万元,当时其直接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转给刘荣领给其提供的一个叫马某甲的账户上了。这300万元,刘荣领的家属赵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三笔打到了其在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上,并证实赵某某的小名叫赵某。经其辨认,其确认2013年11月7日分别以曹某某、凡某某、赵某名义转存到其账户的120万元、110万元和70万元属实。

(3)证实被告人刘荣领归还马某甲300万元垫付款的证据

①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马某甲5555建行卡交易明细打印件,显示2013年12月13日由牛某某账户账号为5869的银行卡转账存入100万元;2014年1月4日由牛某某转账存入72万元;同年2月12日现金存入28万元,同年2月23日现金存入50万元,存款地点项城交通路分理处;同年2月24日由曹某某账户卡号3136的银行卡转账存入50万元。以上四笔共计300万元。证实被告人刘荣领已通过他人账户转账或现金存入方式归还了马某甲替其垫付的300万元参股资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