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新蒲集团2011年底承建项城第一医院病房大楼期间,其曾经向他们供过地板砖、墙砖等。2013年12月,刘荣领告诉其要投资一个非常好的项目,让新蒲集团从医院欠新蒲集团的工程款里面,抽出新蒲集团欠她的剩余瓷砖款172万元,作为投资款直接投资,其同意了,但刘荣领没说钱转到哪里。刘荣领又让其给马某甲转款并给了其账号,2014年2月其用曹某某的账户给马某甲转了50万元,是用自己做生意的营业额和一部分外欠账转的。还用彭某某的身份证并以彭某某的名义在项城市交通路建行给马某甲存过两次款,一次50万元,一次28万元。经其辨认,建行项城市交通路分理处2014年2月12日、2月23日代理人为“彭某某”、客户签名“彭某某、马某甲”的两份存款凭条即系其用彭某某的身份证给马某甲汇款的凭证。 ③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赵某某是亲戚,2013年5月份曾托赵某某为其补办过身份证,身份证办好后在赵某某处存放了很久。经其辨认,其确认不知道以其名义在建行项城市交通路分理处办理向马某甲存款的事,存款凭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 ④证人王某某(新蒲集团项目经理)的证言,证实刘荣领曾经安排过其给马某甲转过172万元款的事实。其证言称: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在我们承建项城第一医院病房楼期间,刘荣领的家属赵某(即赵某某,下同)向我们供应地板砖,总计222万元,其中在使用地板砖期间支付给赵某50万元。到了2013年12月份,刘荣领让我从医院支付的工程款里面转账支付172万元给马某甲。医院会计李某某把医院欠我的工程款支付给我们公司之前,也告诉我刘荣领安排她找我,让我把172万元地板砖款转付给马某甲。李某某把马某甲的账号给了我,然后李某某把医院欠我公司工程款转到我公司账户之后,我安排会计牛某某分两笔把172万元转给了马某甲,第一笔在2013年12月,转给马某甲100万元,第二笔是2014年1月,转给马某甲72万元,共计172万元。 ⑤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其给马某甲转过两笔钱,一笔是100万元,一笔72万元。当时给马某甲转这两笔钱都是其叔王某某安排并把马某甲的银行卡号发给了他。之前王某某给其说这是还给项城第一医院使用的地板砖钱。经其辨认,其确认工商银行2013年12月13日汇款100万元、2014年1月8日汇款72万元的银行凭证属实。 (二)2010年,被告人刘荣领在项城第一医院自己的办公室,非法收受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威公司)经理王某某为使项城第一医院购买本公司销售的CT机让吕某送来的20万元现金。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项城第一医院西门子螺旋CT合同书复印件,证实项城第一医院于2010年4月29日与邦威公司签订购买西门子螺旋CT合同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三四月份刘荣领给其20万元现金,其没问是什么钱。这笔钱用于日常开支了。 3.吕某的供述,供述了其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向刘荣领送现金20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我有一个做医疗器械的朋友叫王某某。2010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让我帮他公司往项城第一医院推销西门子CT机,并给我20万元现金,让我送给刘荣领。后我到刘荣领办公室给他送了20万元现金。 4.王某某(邦威公司经理)的供述,供述了其通过吕某向刘荣领送现金的事实。其供述称:2010年2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朋友吕某往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推销西门子CT机,为了把生意做成,给了吕某20万元现金让他送给刘荣领。吕某把钱送给刘荣领后,过了几天,吕某给我说了投标的时间。后来邦威公司就去投标,结果中标了。 5.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吕某所送现金20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10年前后,我院CT室提出需要购买一台CT。在购买CT设备前,项城市委机关的司机吕某到我办公室找我,向我介绍了一家经营西门子CT的公司,说想参加竞标,要我帮忙让我院购买这家公司的产品,并在办公室送给我20万元现金。后该公司中标,我院就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西门子CT。 (三)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刘荣领非法收受河南海之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信公司)经理赵某某为要回项城第一医院电子胃镜欠款所送的现金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中标通知书,证实2014年4月2日海之信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成为项城第一医院电子胃镜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 2.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供需合同书,证实海之信公司在中标后,于2014年4月4日与项城第一医院签订了电子胃镜采购供需合同。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刘荣领担任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后,平常给其过他的奖金,也给过1万元、2万元或者5万元的现金,这些钱什么时候给的记不起来了,大部分都是在家里给的,这些钱都用于家庭消费了。 4.赵某某(海之信公司经理)的供述,供述了其为要回货款向被告人刘荣领送现金5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14年4月份,海之信公司在项城第一医院电子胃镜采购招标中中标,并与项城第一医院签订了合同,约定总货款为48万元。电子胃镜安装好后,我为了能尽快要回货款,就到刘荣领的办公室给他送了现金5万元人民币。隔有两天,该笔货款就汇到我公司账户上了。 5.被告人刘荣领的供述,供述了其非法收受赵某某现金5万元的事实。其供述称:2014年初,我院决定购买胃镜,经项城市卫生局和周口市卫生局批准,委托河南天年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赵某某的公司以40多万元的标的中标了。2014年上半年胃镜安装好后,经我签字按照合同拨付款项。有一天赵某某跑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刘院长,谢谢了。然后把一个包放到我办公桌上,转身就走了。后来我打开一看是5万元现金。这笔钱后来我交给爱人赵某某存起来了。 (四)2010年前后,被告人刘荣领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郑州市安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表古某某为要回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欠其公司腹腔镜欠款所送的现金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