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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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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国旗五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3、被告人曹治刚的供述,2014年4月,经岳国旗预谋时间、路线、盗窃地点及参与人,我和刘有军、岳国旗三人开刘有军车牌号为冀D9696E的一辆银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林州一家超市盗窃,岳国旗负责路线行驶和作案工具的

3、被告人曹治刚的供述,2014年4月,经岳国旗预谋时间、路线、盗窃地点及参与人,我和刘有军、岳国旗三人开刘有军车牌号为冀D9696E的一辆银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林州一家超市盗窃,岳国旗负责路线行驶和作案工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六、经被告人岳国旗纠集并预谋路线,2014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岳国旗、刘有军、曹治刚、马刚林驾驶刘有军的伊兰特轿车到达山西省左权县县城进行盗窃,四人用丁字形锥子撬开位于该县城的百顺园烟酒副食门市大门,盗窃门市内的芙蓉王、玉溪、中华等共计615条香烟及300元现金。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3022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证据:

1、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2014)97号价格鉴定,证实被盗窃香烟等物品的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3022元。

2、山西省左权县烟草专卖局证明、山西省左权县百顺园烟酒副食店香烟配送单印证被盗香烟的数量。

3、被害人孙XX报案材料印证本案的事实。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孙XX的陈述,2014年4月20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我离开小卖部,今天早上7时左右发现小卖部被盗了。被盗了300多元现金和642条烟。一元面额的一百张,用皮筋捆的,这一百元钱在营业柜抽屉里面放着。还有在营业柜后面床上放的一个三合板的盒子,盒子里面放的200多元零钱,都是5元面额、1元面额和5角面额的。一共被盗了642条烟,按进价算这些烟钱价值人民币52998元。其中黄芙蓉王香烟52条,每条206元,共10712元;利群香烟30条,每条进价116元,共3480元;软包黑玉溪香烟2条,每条进价230元,共460元;软玉溪香烟3条,每条进价190元,共570元;长白山香烟38条,每条进价85元,共3230元;小苏香烟1条,每条进价180元,共180元;金圣香烟3条,每条进价54元,共162元;娇子香烟4条,每条进价63元,共252元;新势力红塔山香烟10条,每条进价83元,共830元;黄金叶红旗渠香烟20条,每条进价88元,共1760元;蓝软黄鹤楼5条,每条进价155元,共775元;黄鹤楼香烟5条,每条进价135元,共675元;7元红塔山香烟36条,每条进价63元,共2268元;南京香烟10条,每条进价97元,共970元;紫云香烟55条,每条进价83元,共4565元;软黄山香烟30条,每条进价54元,共1620元;长征香烟22条,每条进价45元,共990元;蓝七匹狼香烟3条,每条进价63元,共189元;7元的红钻石香烟12条,每条进价63元,共732元;5元红钻石香烟95条,每条进价45元,共4275元;硬中华香烟3条,每条进价360元,共1080元;软中华香烟一条,每条进价550元,共550元;兰钻香烟5条,每条进价54元,共270元;泰山香烟10条,每条进价54元,共540元;如意红钻1条,每条进价85元,共85元;绿钻香烟5条,每条进价85元,共425元;20元黄鹤楼香烟3条,每条进价180元,共540元;通福七匹狼香烟2条,每条进价178元,共356元;大福香烟60条,每条进价101元,共6060元;20元红双喜香烟1条,每条进价178元,共178元;五元七匹狼香烟65条,每条进价45元,共2925元;七元长征3条,每条进价63元,共189元;两块五红旗渠香烟10条,每条进价22.5元,共225元。当时看了一下卷帘门锁,没有发现被破坏和撬动的痕迹。铝合金门锁也没有被撬开过,而是用一根薄木条从两扇门中间撬开的。当时我还见我门市的门口扔着一根被夹断的薄木条。

2、被害人巨XX的陈述,我家在山西省左权县城正北1号经营的百顺园烟酒副食门市于2014年4月21日被盗了大量香烟和300多元现金。其他与被害人孙XX的陈述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岳国旗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曹志刚、刘有军、马刚林开一辆银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山西左权县,我们互相配合撬开一个超市的大门盗窃香烟,马刚林拿了两个蛇皮袋子把烟拖到车上,具体偷了多少烟我不清楚。

2、被告人曹治刚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经岳国旗预谋时间、路线、盗窃地点及参与人,我、刘有军、岳国旗、马刚林四人开刘有军车牌号为冀D9696C的一辆银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山西盗窃,岳国旗负责路线行驶和作案工具,岳国旗负责撬门,撬开门后岳国旗和马刚林进去偷,刘有军往车上搬偷的烟,烟都是用袋子装的,我们偷得烟把后备箱和后座都摆满了,这些烟我记不清什么牌子了,后来又岳国旗负责卖了,卖了24000多元,事后每人分了6000元钱。

3、被告人刘有军的供述,我又名刘二,2014年4月份,经岳国旗预谋时间、路线、盗窃地点及参与人,我和曹志刚、岳国旗、马刚林四人开我的车牌号为冀D9696C银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山西偷东西,我们驾车经过山西十八盘后,又行驶了一段路程,然后把车停到了一个大马路边盗窃,我们行车时岳国旗用的导航,我负责开车望风,曹志刚、岳国旗准备撬门工具并负责撬门,我们驾车经过山西十八盘后,又行驶了一段路程,然后把车停到了一个大马路边。我坐到了驾驶座上,马刚林、曹志刚、岳国旗三人戴了一顶黑色的大鸭舌帽,一个黑色口罩,白色的纤维手套就下去偷东西了。岳国旗背着一个黑色的小包,小包里都是撬锁的工具,曹志刚随身携带一个丁字形的锥子。马刚林从后座的放脚的车板上拿了两个黄色的蛇皮袋子。我在车上等了大约四十分钟,曹志刚、马刚林先后抱着满满的袋子出来了,他们把烟倒满车的后座后,提着空袋子就又回去了。等了五六分钟,曹志刚、马刚林又抱着满满的两袋子烟出来了,在回邯郸的路上,岳国旗给收烟的联系。我们到马刚林家后,收烟的也就来了,收烟的还是开本田商务的那两个人。我们把烟卖后,岳国旗给了我6000元钱,给了我一条红山茶香烟,还给了我十盒散烟,具体是什么牌子我忘记了。偷的香烟有红旗渠、红塔山、芙蓉王、玉溪、红山茶,还有其它牌子,有五百条左右。

4、被告人马刚林当庭供述,2014年4月21日凌晨去山西盗窃是刘有军通知我去的,盗窃的工具和具体销赃都是岳国旗负责的,盗窃的有香烟等物品,事后我分得了3000多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