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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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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国旗五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被害人张二X的陈述,2014年3月25日早上七点我来到我家经营的东姚镇万源超市发现被盗窃了,收银台抽屉全被抽开,超市成条的香烟都不见了,被盗现金有五六千元,香烟价值二万多元。2014年3月24日22点多关的超市门

2、被害人张二X的陈述,2014年3月25日早上七点我来到我家经营的东姚镇万源超市发现被盗窃了,收银台抽屉全被抽开,超市成条的香烟都不见了,被盗现金有五六千元,香烟价值二万多元。2014年3月24日22点多关的超市门,25日凌晨0点多在超市二楼睡觉了,盗窃时间应该是0时至5时左右。

(四)被告人岳国旗的供述,2014年3月下旬一天晚上,我和“老兴”开着黑色悦达起亚轿车从河北峰峰矿区到林州市东姚镇万源超市,“老兴”撬开了一个超市的卷帘门进入超市内偷东西,我在外面负责接应和望风。我在商店外面等了大约七八分钟后,“老兴”用一个塑料编织袋装了一袋香烟出来并交给了我,我接过袋子后便回车上了,我将偷来的香烟放到了车上,然后又回到商店门口,“老兴”又从商店里面拿出一袋香烟交给了我,我接过袋子后便回车上,偷得香烟有红旗渠、黄金叶等,数量我记不清了,还偷得有200多元现金。这些香烟我们在回河北峰峰的路上就联系了一个买家,卖了2000多元。除去加油的费用外我和“老兴”每人分了1000元钱。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二、201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岳国旗伙同他人驾驶岳国旗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到林州市五龙镇,撬开该镇的鸿云超市门,盗窃超市内的红旗渠、芙蓉王等共计213条香烟及柜台抽屉里的3700元现金。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7025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证据:

1、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2014)109号价格鉴定书,证实五龙镇鸿云超市被盗213条香烟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025元。

2、被害人赵一X提供的五龙镇鸿云超市损失清单印证本案的事实。

3、五龙镇鸿云超市香烟进货清单印证本案的事实。

4、被告人岳国旗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岳国旗2014年3月27日凌晨伙同他人盗窃的超市是林州市五龙镇鸿云超市。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三X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五龙镇鸿云超市被盗了多条香烟,其中被盗的还有张一X帮我家代卖的烟。

2、证人张三X的证言,证实我在临淇镇经营一家烟酒批发部,鸿云超市一直从我店里进购香烟,1-3月份从我批发部进购有价值五六万元香烟,但具体数量我们没有账本,也记不清了。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我家在五龙镇经营鸿云超市,2014年3月27日被盗了,被盗现金3700元左右,面额100元的共1300元,面额50元的1200元,其它零钱面额20元、10元、5元、1元的有1200元左右。被盗的香烟有黄金叶红旗渠、云烟等,进价价值17025元。

2、被害人赵一X陈述,我在林州市五龙镇开了个鸿云超市,一楼是超市,我和我妻子张一X在二楼住着,2014年3月27日凌晨大约一点多的时候,张一X听见好像门响了一声,也没在意,早上七点半左右,张一X发现地上有扔的烟,发现超市里放的烟不见了,之后又发现收银台三个抽屉都是开着的,里面有翻动的痕迹,现金不见了,之后我就赶紧报警了。经我仔细盘点,共丢失了现金3700元左右,丢失香烟有五条芙蓉王香烟,每条价值210元,共1050元、四条玉溪香烟,每条200元,共800元、金红旗渠一箱半,价值7500元左右,还有其它牌烟,总共价值在16000元左右。

(四)被告人岳国旗供述,2014年3月下旬一天的凌晨一点半左右,我和“老兴”开着黑色悦达起亚轿车从河北峰峰矿区第二次到林州市盗窃了鸿云超市的香烟和现金。是“老兴”负责进入商店内偷东西,我在外面负责接应和望风,偷的主要是现金和香烟,偷的香烟有红旗渠、云烟、玉溪,帝豪等,具体偷了多少记不清了。偷来的香烟是“老兴”去卖的,后来“老兴”给了我一千元钱,我不清楚“老兴”卖给谁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三、201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岳国旗伙同他人在五龙镇盗窃完后开车来到林州市临淇镇,撬开该镇的利民批发部门,盗窃批发部内的红旗渠、芙蓉王、中华等共计228条香烟、三箱儿童成长QQ星奶、抽屉里面的200元现金。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及三箱儿童成长QQ星奶价值共计人民币22358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证据:

1、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2014)109号价格鉴定书,证实临淇镇利民批发部被盗的香烟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358元。

2、被告人岳国旗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岳国旗2014年3月27日凌晨伙同他人盗窃的批发部是林州市临淇镇利民批发部。

3、林州市临淇镇利民批发部进货清单印证本案的事实。

(二)证人赵二X的证言,证实我在林州市临淇镇利民批发部当售货员,批发部的老板是王一X。2014年3月27日利民超市被盗了大量香烟及牛奶,被盗香烟种类有红双喜、红塔山、软中华、红旗渠等,这些烟都是我摆上柜台的,数量我数过,是230多条。

(三)被害人王一X的陈述,2014年3月27日凌晨6时50分许,我发现我经营的利民批发部被盗,被盗物品有现金大约200-300元、三箱QQ星奶,还有红双喜烟30多条,价值约1650元;红塔山烟10多条,价值约650元;软中华4条、硬中华6条,共计价值2800元;黄鹤楼烟5条,价值675元;软云烟5条,价值975元;南京烟3条,价值405元;苏烟一条,价值400元;芙蓉王4条,价值1200元;利群烟5条,价值575元;硬云烟8条,价值664元;帝豪烟6条,价值528元;玉溪烟3-5条,价值约950元;散花烟20条,价值500元;银河之光烟20条,价值940元;精渠烟25条,价值2200元;红旗渠烟10多条,价值约1150元;天行健烟20条,价值1100元;红河烟26条,价值1460元;红金龙烟6条,价值270元;猴王烟5条,价值440元;芙蓉王(206元一条)6条,价值1236元;金满堂红旗渠烟10条,价值880元;狮牌雪茄烟5条,价值410元;娇子烟5条,价值4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