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梁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张良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张良让我用自己的银行卡周转,我用自己的工行、建行、农行的银行卡,这部分资金往来没有在账上记,我自己做了记录,分别是工行、建行、农行明细分类账。给我汇钱,往外汇钱都是张良安排的,我记着名字,什么用途不知道。2012年2月9日和2月10日收到303.2万,这笔钱的去向我记在工行明细分类账上,这些钱都是按照张良的安排转出去的。标的安某某的名字是给安某某钱了,标的张总是张良安排人拿走的现金。其他人都是张良安排我转给他们的。 7、工行明细分类账,证实收到303.2万元支出情况。 8、网上银行客户回单3张、收据1张证实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转给张良303.2万。 9、商品房买卖合同5份证实张良与李某某签订5份合同。 10、被告人张良供述,我原来不认识李某某,后来借给我钱我才认识他了。我之前跟郑州德恩公司有经济往来,跟德恩老总李乙丁熟悉,我借过德恩的钱,还没还清。2012年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我去德恩公司找李乙丁,我说资金紧张,李乙丁说再给我找人借给我一部分钱,借给我的钱他留一部分作为还我欠他的钱,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李乙丁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郑州,我在德恩公司签了一部分手续,手续是和德恩的一个经理签的,具体啥手续我记不清了,那个经理叫啥我记不清了。后来,德恩公司的那个经理带了几个人到汤阴,我在中安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室和他们签了一些手续,具体啥手续我记不清了,对方是谁签字我也记不清了。签过手续后,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两天,他们给我汇过来二、三百万块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以对方提供的转款凭证为准。德恩准备的手续,他们让我签字我就签了,他们谁签字我不知道。和李某某签署900万元购房合同,不是卖给李某某房产,是为了向德恩公司借款,德恩公司要求我出具这些手续,我就给他出具了这些手续。和李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房价每平米1000元,当时中安凯旋城城对外销售的房价是每平米2000多元。我用这笔钱归还姬某某、韩某某、石某丁、王某等人的欠款。 另查明,公安机关查封如下涉案资产:1、查封张丙戊名下安阳建业桂花居房屋一套,该房屋是张良妻子张丙戊(2013年4月15日与张良协议离婚)于2008年11月20日办理房产证。该房产因与李丙戊之间民事纠纷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法院先后查封。2、查封张良名下珠海市香洲区星园路房屋一套,该房屋因民事纠纷已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3、查封张丙戊2012年7月份购买的张戊戌、李戊戌名下文峰区万城华府楼房一套。4、查封张丙戊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58号院房产一处面积31.56平方米(地下车库),郑州中院已查封。5、冻结中安房地产公司账户资金306357元。6、冻结张良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资金2064元。7、扣押桑塔纳汽车2辆,已移交汤阴县处置办。8、查封汤阴县城光明路与人民路东南角汤阴县天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一块。(张良将汤阴县天威实业有限公司包括土地一并转让给陈戊戌,但有500平方左右土地未转让)。9、查封中安凯旋城开发的商品房12栋和商业楼1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查封手续。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经查,张良隐瞒中安凯旋城已经对外预售、抵押给债权人的真相,采取与集资群众签订中安凯旋城购房意向书(实际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出具收据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并向集资群众承诺月息3分,若到期不能还款,集资款可以顶房款。后将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并未用于凯旋城项目开发,导致95户集资群众集资款1577.86万元不能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可以认定张良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张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之间债务属于正常借贷”。经查,张良隐瞒凯旋城已经对外预售的情况,与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张良隐瞒房屋已经对外预售、与他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事实,与李某某签订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四位被害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后,张良并未履行合同,没有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欠款,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和能力。张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诱骗四位受害人签订履行合同,诈骗金额332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