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张良供述,2011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河南润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经理李甲乙到中安公司办公室找其,双方各自介绍了各自的情况,谈好中安房地产公司从润唐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为月息3分左右,用凯旋城楼盘做抵押。谈好后,其和润唐公司的刘某某签了借款合同,合同期限6个月,合同利率为月息1分多,后到汤阴县房管局办理了中安凯旋城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办完手续后,李甲乙、刘某某他们就回郑州了。第二天,李甲乙给其联系后汇了约900万块钱,他们给我打过款后,他们公司来人到公司,公司财务给他们出具了1000万元的借据。钱到账后,我安排给张某丙、张甲乙、晁某、张乙丙汇款875万元,是还之前借他们的钱,给德源畜牧汇款是还德源畜牧之前的银行借款利息,汇给申某某0.6万元,其他记不清了。 2.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张良为归还欠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中安凯旋城1号楼、3号楼对外销售的真相,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以中安凯旋城1号楼、3号楼为抵押,与被害人田某某签订1000万元借款合同,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骗取田某某895万元,用于偿还吴某某欠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1年,其当时在郑州市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2011年8月份,张良称他是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现在工程已封顶,安装门窗需要资金周转,只需用3个月,其到位于汤阴县的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凯旋城项目看了看,见项目确实在收尾阶段,就同意借给他钱。2011年9月2日,到汤阴县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良和张良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借给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良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合同利率月息是18‰,实际利率是月息3分。签过合同后,我和张良到汤阴县房管局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以凯旋城1号楼、3号楼做抵押,办完手续后,我给张良现金105万元,我拿走了借款和抵押收据。9月5日,用马甲乙账户给张良指定的吴某某账户转账895万元,当时张良指定的是吴某某的账户,我就汇给吴某某了。张良给我提供了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张良让公司财务梁某某代表公司给我写了1000万元的收据。我们当时约定的是到期后利息一次结清,合同到期后,我要求张良还钱,张良说钱还在周转,之后,我多次给张良要钱,张良以工地上用钱和投资其它项目等理由推脱,至今本金和利息都没给我。其委托律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良,张良和其在郑州中院民四庭签署民事调解书,张良同意分期还钱。但直至现在,张良一直没还钱。办理抵押时,张良没说抵押房产销售的情况。 2、借款协议、抵押证明、收据、借据、抵押合同、网上银行客户回单、汇款通知书、个人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收据、借款协议、抵押合同、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证实田某某将钱借给张良、采取民事诉讼措施索要欠款无果的事实。 3、被告人张良供述,2011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张某打电话说他有两个朋友手中有钱,可以让我用,其让他们来找我吧。第二天,张某让田某某带人来到我公司,双方各自介绍了各自的情况,谈好从该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为月息3.5分左右,用凯旋城楼盘做抵押。谈好后,我以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和田某某签了100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期限我记不清了,合同利率我也记不清了,以合同为准。后我们到汤阴县房管局办理了中安凯旋城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田某某他们拿着手续就回郑州了。第二天,田某某给我联系后把钱汇到吴某某账户上895万元。 3、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张良为归还欠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中安凯旋城4、5、6、7、8号楼对外销售的真相,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以中安凯旋城4、5、6、7、8号楼为抵押,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2000万元借款合同,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骗取张某某1308.1万元,用于偿还宋某某、晁某、彭某某、王某等人欠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1年9月份,当时其在河南东鑫投资担保公司上班,张良到公司融资,说是付给他的中安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当时考察后,认为项目不错,其就与张良签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18‰,期限为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3月6日,张良代表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张良给我打了3000万元的借据,河南东鑫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之后张良把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在建房产办了抵押,我就开始筹钱打给张良的中安公司,因为他要钱要的很急,我没筹够3000万,到2011年10月1日,我一共筹集1950万元打给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我和张良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数额变为2000万。张良支付5个月利息一共175.5万元后,没再支付利息,也没还本金。后来我多次催要,也没再给我钱。扣除公司的借款费用204万元和172万元,我实际付给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金1574万元。另外我得到利息175.5万元。扣除利息,我本金损失1398.5万元。张良没有说中安凯旋城项目对外销售的情况,我不知道。如果知道,就不会同意张良以楼盘做抵押借给他钱了。 2、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到10月1日共汇入公司1778万元。张某某的款项汇入中安房地产公司后,都按张良的要求支付给宋某某等人了,没有用于中安房地产公司经营。张某某款项汇入公司后的支出对象比较多,我汇总成“张某某款项支出情况汇总表”了。公司收到张某某的1778万元,连同之前公司账上剩余的211万元一共1989万元,共支付给宋某某等人2019.4万元,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差额是张良拿出的钱。 3、补充合同书、公证书、借款合同、借据、还款付息表、担保函、债权文书公证书、抵押合同、张某某款项支出情况汇总表、明细分类账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良和张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及资金支出情况。 4、证人宋某某、晁某、彭某某、王某等证言证实,张良欠其钱,偿还利息的事实。 5、张良供述,在向田某某借款之后,张某介绍郑州一家担保公司借给我钱,这个公司名称我记不清了。我到郑州给公司的一个马总谈了借款的情况,我们约定我借款3000万元,月息3分5还是4分我记不清了,合同显示利率笔实际利率低。后来,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张某某和他们公司的一个老总到汤阴,我们办理了凯旋城在建工程抵押和手续,我以中安房地产公司名义给张某某出具了3000万的借据。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说没筹够钱没给我汇钱,我就到郑州张某某所在的担保公司找她,她说筹不够3000万了,可以筹2000万元,我们又签了一个借款2000万元的补充协议,我没拿回原来的借据,也没再写借据。签过补充协议后,张某某到汤阴和我到汤阴县房管局变更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把原来抵押的凯旋城房产中解押了两栋楼。之后,张某某陆续给我打款1778万元,支付给张某某469.9万元。收到张某某的钱以冯某某帐为准,支给张某某的钱以冯某某的帐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