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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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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良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7、河南永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39号审计报告内容记载,中安公司涉及集资户已报案95户,融资金额1867.6万,已还本付息289.74万,实际损失1577.86万。资金去向:1802.6816万元用于归还集资款及张良其他债务,剩余64.9

7、河南永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39号审计报告内容记载,中安公司涉及集资户已报案95户,融资金额1867.6万,已还本付息289.74万,实际损失1577.86万。资金去向:1802.6816万元用于归还集资款及张良其他债务,剩余64.9184万元由张良自行支配。

8、河南永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45号审计报告内容记载,张良在2011年7月18日后通过个人卡支出共计77人,支出金额184084002元,支付普通借款176315002元,其中归还张某丁100万、安某甲175万、晁某3792.8923万、归还张某丙1134万。

9、集资群众付在芹等95人陈述及相关借据、购房意向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从2011年7月18起至2012年6月期间,张良以中安公司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月息3分为诱饵,和群众签订购房协议书,出具借据的形式向社会集资,并向群众承诺如果还不了款,可以顶房款。

10、安某某提供的中安房地产集资账户其他情况汇总表、中安房地产集资账户集资情况汇总表、中安房地产付息支出汇总表证实中安公司集资及资金去向情况。

11、被告人张良供述,从2006年开始,先后投资成立经营汤阴县宝亨通道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汤阴县商都饮食有限公司、汤阴县德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汤阴四条道路的修建项目,以恒达公司名义承建郑州花园口立交桥项目,中标新晋高速标段,在此期间,借了一些外债。

中安房地产公司原来是邱某某的公司,其接受公司时,邱某某占95%股份,其占5%并任公司法人。其向张某借款,应张某要求,其让邱某某把他在公司里的95%的股份转让给张某。其向陈某甲借钱时,应陈某甲要求,其让张某把他在公司里的95%的股份转让给了吴某某。其向润唐公司刘某某借款时,以中安公司担保,后来借款到期后没还,按照润唐公司要求,吴某某把他的95%的股权转让给张茹茵了。之后,公司股权没有再变动。股权变动时,没有变更其公司法人身份。公司没有董事会、监事会,全是其一个人说了算。公司有中安凯旋城一个项目。2011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因公司资金紧张,当时其在汤阴县新华书店内公司的办公室里给公司工作人员说让他们找熟人给公司存钱,有公司的会计、经理,具体谁在场了记不清了。其动员公司的员工,让他们利用各自的社会关系往公司存款,月息3分,并且给存款人出具交款收据和购房意见书,保证可以随时支取和还本付息。如果到期还不了钱,可以折抵购房款。通过这种方式刚开始都是员工动员熟悉的人来存款,后来中安凯旋城动工以后,社会上就有了更多的人听说公司高息吸收存款,而且双保险,所以就都来公司存款了。吸收资金的地点在汤阴县人民路信用社西边新华书店院内楼上。其安排公司会计安某丁和王某某负责给前来存款的集资群众出具手续、加盖印章,收款。算利息。公司集资账目由安某某负责。其在经营汤阴县修路、中安凯旋城等项目期间,为筹集资金借了钱,就用后来所吸收的资金中1802.6816万元偿还这些债务,剩余的64.9184万元用于日常开支和还之前的务。

被告人张良户籍证明。

(二)合同诈骗罪

1、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良为归还欠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中安凯旋城2号楼对外销售的真相,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以中安凯旋城2号楼为抵押,通过郑州润唐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润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1000万元借款合同,扣除先期担保费、中介费、咨询费等手续费及利息后,实际骗取刘某某823万元,用于偿还以前所借张某丙、张甲乙、晁某、申某某等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其系润唐公司员工,2011年8月初,润唐公司业务员杜某某介绍张良公司的人来润唐公司融资,当时是公司经理李甲乙接待,当时和张良谈费用等情况,谈好后,由其借给张良的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1000万元。合同是2011年8月17日签的,合同期限是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16日,合同利息是月息15‰,实际利息也是月息15‰,另外有15‰的咨询费,合同注明借款以汤阴中安.凯旋城二号楼为抵押物。合同签过后,扣除担保费90万、中介费每月2‰共计12万和一个月的15万元利息共计117万元,8月18日我给张良打款883万元,打给张良工行账户62220817060001347757,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给我打了1000万元的收据。之后,张良按期给我打过来四个月的利息,每次15万元,付给我利息60万元,加上先前扣除的一个月利息,总共付给我利息75万元。最后一个月利息张良没给,我和我们公司多次找张良催要,张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利息和本金都没给我,超过借款期限的违约金更没给。手续有公正过的借款合同,汤阴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安阳市中安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反担保合同,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收据,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转款委托书,付款计划书。其当时问张良2号楼有没有对外销售,张良说没有向外销售房子。

2、证人李甲乙证言证实,2011年8月初,公司业务员杜某某介绍张良来公司融资,当时其看了张良的情况后,和张良谈好费用等情况,我和刘某某到汤阴进行了考察,张良接待我们,向我们介绍了中安房地产公司的运行情况,他说项目运转正常,我们也没看出来异常,就同意借给他钱,由刘某某组织资金,润唐公司负责担保。公司刘某某给张良的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合同是刘某某签的,由我公司担保。合同履行后,我公司收取担保费90万、中介费每月2‰计12万元,共计102万元。利息等收益由刘某某收取。到2012年元月,刘某某说张良未按合同支付利息,我公司安排人和刘某某多次找张良催要,张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利息和本金都没给刘某某,超过借款期限的违约金也没给。借款手续有公证过的借款合同,汤阴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安阳市中安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反担保合同,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收据,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转款委托书。当时不知道凯旋城2号楼对外销售,如果知道2号楼已经销售,就不会接受以2号楼抵押,也不会为他借款担保。

3、委托书、付款计划书、股东会决议、收据、抵押登记证明书、反担保合同、公证书及借款合同、刘某某银行查询明细等书证证实合同签订、借款、抵押登记事实。

4、证人张某丙、晁某、张甲乙等人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以后,张良还钱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